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贵池区水利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
贵池区水利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贵池区水利局编制的《贵池区水利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贵池区水利局信息公开网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贵池区水利局办公室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贵池区水利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形式进行公开。
受理点:贵池区水利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池州市贵池区杏花村街道秋江社区长江中路280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30、14:30-17:30; 联系电话:0566-2041709。 电子邮件:gcqslj@163.com。
区水利局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s://www.ahgc.gov.cn/OpennessGuide/showList/175.html
※ 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发布机构 |
名称 |
来源 |
文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浏览次数 |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政府信息的标识符。
2.组配分类:政府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5.来源: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6.文号: 政府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7.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8.发布日期: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贵池区水利局还将采用公告、报纸、简报、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贵池区水利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贵池区水利局申请获取。贵池区水利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贵池区水利局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30、14:30-17:30;办公地址:池州市贵池区杏花村街道秋江社区长江中路280号;联系电话:0566-2041709;邮政编码:2470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贵池区水利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贵池区水利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见付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区水利局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贵池区水利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个人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区水利局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贵池区水利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本机关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贵池区水利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贵池区水利局掌握的政府信息,贵池区水利局办公室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帮助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贵池区水利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贵池区水利局将自动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方式及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池州市贵池区水利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池州市水利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池州市贵池区杏花村街道秋江社区长江中路280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66-2041709;电子邮件:gcqslj@163.com;邮政编码:247000。(电话、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 |
公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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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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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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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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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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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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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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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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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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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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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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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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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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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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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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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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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
文件名称: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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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受理机关检索查询的其他特征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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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体形式(限选一项)
□纸质文本 □电子数据 |
获取方式(限选一项)
□电子邮件 □信函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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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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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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