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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贵池区水利局紧密结合水利高质量发展成果,不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对涉及群众切实利益和社会需要广泛知晓的内容,做到应公开、尽公开。2025年主动公开各类信息364条,其中包括水利领域信息77条,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和进展情况128条,扎实做好民生水利工作信息发布,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发布水土保持信息5条、人大代表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10条,热点回应8条。
(二)依申请公开。2025年,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件,办结2件。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持续严格落实信息发布“三审制”要求,对信息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定期对已公开信息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清理过期、失效信息,对第三方反馈问题,逐项整改,确保及时整改到位。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依托区政府网站,持续做好水利领域信息专栏维护工作,及时公开重大项目建设、财政专项资金、河湖长制、水旱灾害防御等群众关注的涉水问题,进一步推进水利政务公开工作提标提质提效。
(五)监督保障。始终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体系。根据本年度工作规划,明确各科室工作分工,扎实抓好任务落实与环节把控,确保责任到人。2025年,我局社会评议结果良好,全年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事件。本年度未开展社会评议;无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7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2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242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主要问题:一是主动公开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信息未做到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公开。二是重点领域公开深度不足。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领域,信息公开尚未实现全过程、全链条覆盖,部分环节的信息公开内容不够细化。
(二)改进措施:一是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性、重要性的学习,邀请专业人员对全局职工进行培训讲解,提高全局职工对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及相关知识的掌握。二是聚焦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管理等重点领域,建立信息公开台账,明确各环节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限和责任科室,推动实现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进度、竣工验收等全过程信息公开。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