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要求,结合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统计数据撰写。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组成,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在贵池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联系(地址:贵池区东湖中路400号,邮编:247000,电话:0566-2617906)。
一、总体情况
2019年,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按照区委区政府年初工作部署,制定计划压实责任,规范主动公开,严格依申请公开流程,本年度政务公开实效得到进一步提升。
(一)主动公开情况。区市场监管局围绕重点领域,加大主动公开力度,依照《县(市、区)直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规范(2019年版)》及《贵池区2019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设置“机构简介、内设部门、人事任免、部门预算、部门决算、招标采购预算、产品质量监管、打击假冒伪劣、食品和药品安全”等54项二级目录,2019年,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1890余条,基本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全覆盖。
1.《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机构设置公开情况。
本年度公开机构设置类信息7条,其中机构简介1条、领导简历3条、内设部门2条、下属单位1条,包含了机构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以及领导姓名、职务、分管工作等信息。
2.《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划计划信息公开情况。
本年度公开规划计划类信息10条,其中年度计划4条、规划总结6条。
3.《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公开情况。
本年度公开2019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2018年度“三公”经费决算、2019年度“三公”经费预算及部门项目等财政资金信息6条。
4.《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项: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领域情况公开情况。
一是积极开展“双随机”抽查。本年度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信息2条,监管执法信息205条。二是加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公开案件信息17条,政策措施14条。三是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公开监督检查专项行动、政策法规、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案件等信息685条。
5.《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二)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加大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应急公开力度,公开《贵池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信息2条。
6.《条例》第二十条第(十四)项:公务员招考公开情况。
公开2019年度池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等信息2条。
7.《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五)项: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一是落实消费维权信息公开,公开基层消费维权信息45条。
二是展示民营企业风采,公开个体民营企业活动等信息9条。三是加强政策解读工作,坚持“应解读、尽解读”、“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本年度共发布政策解读信息14条。四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本年度共受理并答复区长信箱1件、部门信箱3件,参加新闻采访等3期。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区市场监管局开通门户网站的网络申请渠道,受理公众通过网络、信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19年,我局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件并已依法答复完毕,予以公开3件。
全年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未收取任何费用。
(三)政府信息管理。一是健全领导机制。成立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科室协同抓、专人负责抓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常态化。二是健全责任机制。根据区级层面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围绕市场监管职能,制定本部门重点工作任务责任清单,明确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和具体要求,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三是健全监督机制。坚持把政务公开作为重点工作纳入机关目标考核,统一部署安排,统一推动落实,统一监督考核,确保政务公开制度化。
(四)公开平台建设。一是规范公开标准。依据《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规范(2019年版)》,结合我局职能,围绕权力运行、财政资金、“放管服”改革、涉企收费、应急管理等领域,逐项梳理完善了本机关主动公开目录。二是拓宽公开渠道。开通“贵池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本年度共推送市场监管政务信息129条。
(五)监督保障。一是压实主体责任,细化工作任务,确保工作常态化推进。二是加强《条例》学习宣传贯彻。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完善本级机关信息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栏目。三是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根据每季度第三方测评反馈的问题,制定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时限,及时报告整改情况,确保工作实效。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制作数量 | 本年新 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7 | +1 | 2301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13 | +12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386 | +48 | 336 |
行政强制 | 2 | +1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政府集中采购 | 2 | 22.65万元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自然 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合计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 益组织 | 法律服 务机构 | 其他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3 | 0 | 0 | 0 | 0 | 0 | 3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3 | 0 | 0 | 0 | 0 | 0 | 3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三) 不予 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 无法 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五) 不予 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七)总计 | 3 | 0 | 0 | 0 | 0 | 0 | 3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结果维护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结果维护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护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一是对政务公开的认识不够深入,与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关心关注的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具体;二是公开内容不全面,事后公开多,事前、事中公开少;三是临时应付较多,平时坚持不够,常态化公开制度不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的标准化建设不够。
(二)改进情况:新修订《条例》颁布后,我局召开学习会,提高认识,加强政务公开工作队伍建设;积极公开公众关心关注的政策信息;完善政务公开考核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开流程、信息内容及时效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