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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2023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而成。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池州市贵池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系(地址:池州市建设西路556号,邮编:247000,电话:0566-2097298)。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2023年,贵池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布各类信息284条。其中“行政权力运行”栏目发布执法结果等信息76条;“两化”栏目里发布信息82条;“工作动态”等栏目126条;受理答复区长信箱及部门信箱4条;发布主动回应类信息12条,互动回应类信息6条。同时,发布2023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信息8条。
(二)依申请公开
2023年,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数量0件、行政诉讼数量0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确保规范性文件格式规范,根据公开要求,及时调整公开格式、字体等,确保规范性文件公开格式统一、内容规范;二是修订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按照“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池州市贵池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三审”制度》,严守“三审”纪律,确保信息准确合规。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在区政务公开办牵头带领下,充分运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广泛宣传推送工作动态,让广大社会群体能够及时了解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动态。同时,进一步优化局政务公开平台,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服务水平的要求,优化审批服务工作,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网站各栏目定期维护优化,加强栏目分类,确保平台稳定运行。
(五)监督保障
一是强化测评整改,坚持对标对表指标要求,明确考核范围、内容及标准,深化自查自纠自评工作,按季度组织政务公开测评整改;积极参加区政府信息公开办组织的业务培训会,进一步提升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业务水平;二是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隐私、涉密信息以及重大表述错误等自查工作。三是严格把控信息审核,为确保上网信息及时、规范更新,对信息公开内容任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到人。2023年我局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2149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99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26.95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2023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个别领域信息公开需进一步提标提质。如意见征集、意见反馈、主动回应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公开较少;二是局政务公开工作推进方面仍需加强,在工作交接、工作重点把握等环节还需进一步强化、提升。
(二)改进情况
一是进一步加强督促指导,优化教育培训。采取定期培训、专题培训等方式强化培训工作,加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不断提高我局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公开能力,促进政务公开的及时性、规范性。
二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优化信息分类体系,并要求相关科室将政务公开工作“抓标准、提质量”,严格落实“三审”制度,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信息质量,加大公开力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