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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2022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而成。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办公室联系(地址:政法服务区(牧之路与碧山路交界处),电话:0566-3397566,邮箱:gcqlyj@163.com邮编:247000)。
一、总体情况
2022年,贵池区林业局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条例”要求,不断丰富公开内容,拓宽公开形式和渠道,增强公开质量和实效,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助力林业事业全面发展。
(一)主动公开
为方便公众了解林业相关信息,2022年我局在区政府网站主动公开信息339条,点击量59467次。重点栏目公开信息1条;政策解读4条,其中文字解读1条、负责人解读1条、专家解读2条,网站访问点击量3699次;共发布重点领域相关信息11条,点击量4630次。发布主动回应类信息8条,互动回应7条。
(二)依申请公开
通过及时受理、认真审查、按时答复、保存备查,积极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我局分别在办公地点和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立了依申请公开受理点,开通了门户网站的网络申请渠道,受理公众通过当面、网络、信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件,均已办结。本年度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
我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由分管领导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实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所有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经保密审核和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办理。根据《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对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排查,我局规范性文件0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我局主要依托区政府门户网站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和网上政务公开。围绕林业重点领域,及时、准确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日常监测。大力宣传林业信息的新动态,提高公开信息传播时效和公众知晓率。
(五)监督保障
一是压实主体责任,对政务公开工作明确科室责任到人。二是加强督查,每季度督查一次政务公开情况,及时纠正。三是加强整改,对于市里、区里的测评反馈第一时间进行整改。充分发挥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作用,有力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信息。2022年我局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783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60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1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需求相比,仍然存在一些差距。主要表现为:政府信息公开覆盖面还不够广,影响力还不够大,部分栏目公开不够及时、群众参与度不高、工作开展还不够平衡。
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也是有效提高林业依法行政水平、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下一步,立足我局实际,统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保证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加大政策解读的深入性,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时按质完成。根据单位职责和工作实际,细化分解政务公开各项任务,科学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落细,强化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落实。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