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政办秘〔2025〕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池州高新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贵池区临时使用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费用预存使用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7日
贵池区临时使用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费用预存使用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地资源保护与管理,确保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现森林资源稳定增长与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安徽省林业局、池州市林业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监督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池区行政区域内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地主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用地主体负责向银行申请开设临时使用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费用预存专用账户,并按时足额预存恢复费用,同时承担临时使用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工作。
第四条开户银行负责为用地主体开设专用账户,按照恢复费用三方管理协议约定,办理存取业务,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每个季度向区林业局和用地主体提供账户流水。
第五条区林业局负责通知用地主体将恢复费用预存到专用账户;负责组织恢复施工的验收,按照恢复费用三方管理协议约定,出具支取通知书或使用预存的恢复费用依法组织代为恢复。
第六条区审计局负责对区林业局依法组织代为恢复过程中,所使用的预存恢复费用开展审计监督,防止滥用、挪用。
第三章 费用预存
第七条用地主体申请临时使用林地时,根据审核审批要求,将恢复费用预存至专用账户。未按规定预存恢复费用的,区林业局不予审批临时使用林地的申请。
第八条预存恢复费用时,区林业局、用地主体与开户银行签订恢复费用三方管理协议,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预存金额依据通过审查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以下简称“恢复方案”)预算资金数额执行。
第十条用地主体在收到预存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恢复费用全额预存到专用账户,并向区林业局提供相关凭证。
第四章 恢复与验收
第十一条临时使用林地期满或虽未到期但项目建设已完工的,用地主体按照恢复方案,及时开展恢复工作。恢复工作应当严格遵循《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技术规程,确保恢复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二条区林业局组织相关人员依照《贵池区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验收方案》,对用地主体提交的验收申请进行验收。《贵池区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验收方案》由区林业局制定。
第十三条首次重点验收恢复面积、质量以及苗木成活率。若验收合格,验收组及时出具初步评定意见,经区林业局审议通过后,用地主体可提取预存恢复费用的50%。
第十四条第二次主要检查保存率与管护情况,若验收合格,验收组再次出具初步评定意见,经区林业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用地主体提取剩余预存恢复费用及相应利息。
第十五条用地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未能依据恢复方案完成恢复工作或恢复未达到验收标准,由区林业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区林业局根据恢复费用三方管理协议,优先使用预存的恢复费用依法组织代为恢复。
第十六条用地主体擅自改变临时使用林地目的并导致恢复成本增加,预存的恢复费用不足以支付实际恢复费用的,不足部分由用地主体补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区林业局对临时使用林地的整个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包括用地范围、恢复费用预存、恢复施工、验收、恢复费用提取等所有环节,保障临时林地使用合规,实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高效恢复。
第十八条区林业局要加强档案管理,对林地使用情况、恢复验收以及恢复费用提取等进行详细记录、归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用地主体违反有关规定,在临时使用林地期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未按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由区林业局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在恢复费用预存、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