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池州市贵池区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这使得临时使用林地的需求显著上升。但在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后,用地主体往往缺乏恢复意识,导致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效果不佳。像池黄高铁和 318 国道等建设项目,在临时使用林地的恢复施工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管控机制,恢复工作拖延,效果不尽如人意。为了确保临时使用林地的项目在使用期满后能够及时、高效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制定一套科学、合理且操作性强的监管办法迫在眉睫。
该办法的起草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以及池州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这些法律法规和通知为办法的制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政策依据。
2025 年 4 月,贵池区林业局起草了《贵池区临时使用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费用预存使用监管办法(讨论稿)》。之后,广泛征求局机关各相关科室意见,并对初稿进行细致修订和完善。5 月,组织召开由基层林业站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参加的讨论会,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6 月,再次向各镇街道和区直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公开征集公众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在法律顾问和区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后,形成了《办法》。
《贵池区临时使用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费用预存使用监管办法》共七个部分: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和目的,并规定适用范围为本行政区域。这为办法的实施划定了清晰的界限,确保其在贵池区内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
(二)职责分工:明确了用地主体、开户银行、区林业局和区审计局各自的职责。
(三)费用预存:包括预存要求、协议签订、金额确定、时间要求等内容。
(四)恢复与验收:包括恢复工作遵循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程、验收流程、整改措施和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代为恢复的规定及用地主体擅自改变使用目的导致恢复成本增加恢复费用的补足。
(五)监督管理:包括使用林地、恢复过程监管和后期档案管理。
(六)法律责任:明确了违规处罚和违法追究的规定。
(七)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和解释权限,为办法的实施提供了时间和程序上的指导。
解读单位:区林业局
联系电话:0566-3397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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