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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2024年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而成。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联系(地址:池州市贵池区福康路1号,邮编247000,电话:0566-2216800,传真:0566-2216800)。
一、总体情况
2024年,旅游区着力健全信息公开的制度机制,推进政务服务建设,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范围,全面提升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现将2024年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动公开
2024年,杏花村文化旅游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强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年主动公开栏目共发布信息80条,其中部门文件39条、应急管理7条、回应关切8条。
(二)依申请公开
2024年,杏花村旅游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0件,全年无因信息公开被行政复议或被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
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三审”流程,确保每一条上网发布的信息,都经过了规范性与保密性的严格审查,从源头保障信息质量与安全。
针对测评反馈的问题,迅速开展整改工作。不仅要对已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还要对类似问题进行全面自查,形成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推动政府信息在数量增长的同时,质量也能持续提升。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结合本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增设特色栏目,不断拓展信息公开的广度,深入挖掘信息公开的深度,主动及时地推送旅游区重点工作的最新动态,为公众提供更加全面、详实的信息服务。
(五)监督保障
持续跟踪并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落实。明确政务公开和网站内容保障的责任主体,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聚焦区政府重点工作以及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通过领导信箱、公众问答、网上调查等多种渠道,广泛接受公众的建言献策与情况反映,积极征集公众意见建议。同时,建立回访制度,完善信息发布监督机制,形成工作闭环。
积极做好应对上级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准备,2024年全年,在政务公开工作方面未出现任何责任追究情况,保持良好工作态势 。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
然
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
维持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旅游区2024年在政务公开工作方面虽然有一定的进步,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政策文件解读的数量和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改进措施:一是优化信息公开内容,建立内容审核机制,每月末由专人对已公开信息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内容准确、完整,重点排查旅游资源介绍、景区活动安排等关键板块,对缺漏信息及时补充。二是提升政策解读水平:制定政策解读计划,在政策文件发布前,同步规划解读方案,明确解读形式与发布时间,确保解读材料与文件同时或在文件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推出。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