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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2024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而成。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贵池区教育体育局联系(地址:池州市贵池区康庄大道与生态大道交叉口东150米,邮编:247100,电话:0566-3219873,传真:0566-3219871)。
一、总体情况
2024年,我局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及时公开教育信息。全年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各类信息985条次,其中,在区本级公开75条次,区教体局部门信息公开910条次。
(一)主动公开
1.围绕群众关心的教育问题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发布落实“双减”、课后服务、教育乱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等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信息,重点公开“教师招聘”、校外培训机构、政策解读、“双减”信息、财政专项资金、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学生资助、重大决策公开、公共体育信息111条, “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35条。
2.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先后参加3次基层政务公开培训和整改专项培训。健全完善义务教育领域公开栏目,发布信息255条。
(二)依申请公开
2024年,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和信息发布“三审”制度,确保所有发布上网的信息均经过规范性和保密性审查。对照第三方测评结果,及时整改反馈,对类似问题重新自查,抓好政府信息常态化自查自纠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内容数量、质量稳步上升。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一是做好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完善义务教育领域公开专题,及时公开相关领域信息。二是做好为民服务信息公开,发布各类信息覆盖政策法规、人事信息、教育信息、财政资金、义务教育领域、公共体育信息、重大项目建设、政策解读、行政权力运行、回应关切等。
(五)监督保障
一是强化对信息发布的审核把关。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政务公开培训,及时在教育系统传达贯彻,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得到有效落实。二是压实责任,强化保障。将2024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逐项分解到各个科室(中心),明确责任内容和完成时限。对各科室(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月督查、季通报,紧盯目标任务和上级排查问题整改,狠抓工作落实。三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社会评议结果良好。全年未发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事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4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168.83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2024年,贵池区教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公开质量和公开时效性上总体运行状况较好,但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信息公开的重点领域仍需进一步丰富其内容,增强规范性、实用性;二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较为单一,部分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没有进行针对群众阅读习惯的适应化编辑,信息公开方式不够生动活泼。
(二)改进措施。一是加强培训学习。通过培训学习,提升业务水平,通过专题讲座提升工作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二是进一步抓好信息公开队伍建设,管好队伍,提升服务群众能力,提升服务质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