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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2021年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而成。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在贵池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网址:https://www.ahgc.gov.cn/)。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贵池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联系(地址:贵池区通港路77号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电话:0566-3211975,邮箱:gczwgk@163.com,邮编:247100)。
一、总体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2021年,贵池区数据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分解任务,加大督导力度,不断推进组织建设、平台建设、制度建设,信息公开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增强,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提高,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知情权,提升了政府公信力。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及职能、政策文件、人事任免、财务信息、规划计划、决策落实部署情况、政策解读、监督保障等。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局在网站发布信息147条,重点栏目发布信息3条。网站访问点击量达到32436次。其中监督保障栏目点击量达到9183次。
(二)依申请公开。
我局分别在办公地点和贵池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立了依申请公开受理点,受理公众通过当面、网络、信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
(三)政府信息管理
建立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严格执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等保密审查规定,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制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根据国办最新要求不断推进信息公开平台建设,采用多种形式,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及时对外发布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重大决策事项等政府信息,积极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维护、更新工作。
(五)监督保障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明确一名副局长具体指导、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科室按职责要求分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安排一名专业人员专人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二是聚焦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反馈问题整改,做好政务公开常态化测评和年度考评工作,促进政务公开工作提质增效。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主要问题:一是信息公开形式还需要进一步丰富,信息公开程度还需要进一步拓展。二是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改进情况:一是进一步加强学习,学习贯彻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文件精神,掌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二是完善政务公开信息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公开信息准确及时。进一步规范细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考核制度,保证网站信息及时更新。三是积极做好政策性文件的公开与解读工作,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创新工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