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4723Q/200712-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社保、监察 |
成文日期: | 2007-12-29 | 发布日期: | 2007-12-29 12:51 |
发文字号: | 贵政〔2007〕2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贵池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区人社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3214076 |
关于印发池州市贵池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2007〕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池州市贵池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池州市贵池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
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为妥善做好我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对象和范围
(一)贵池区范围内(不含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自2006年1月1日起,经依法批准被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业户口人员。
二、培训就业
(二)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被征地农民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就业服务卡》,凭卡享受与下岗失业人员同等条件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服务政策。
(三)鼓励被征地农民就近就地就业。用地单位提供的就业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就业服务机构应为被征地农民创业提供创业指导和信息咨询服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三、条件和待遇
(四)被征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每人每月领取80元基本养老保险金。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达到和超过上述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区政府已确认的时间领取。
(五)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仍按规定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六)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人口且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七)本着自愿的原则,被征地农民申请办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办证机关除收取证件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四、办理程序
(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核发程序如下:
1、被征地农民本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公示;
4、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保中心审核;
5、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农委共同审定。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按照“谁征地,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财政负担。
(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农委审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部门统一打卡按季发放。
(十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还欠款,不得虚报、冒领,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被征地农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从死亡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十三)区劳动保障部门主管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区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保中心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六、其他规定
(十五)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付标准,根据区经济发展情况或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情况需作调整时,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十六)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