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4723Q/201907-00016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19-07-29 13:19 |
发文字号: | 贵政办【2019】3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区应急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99359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政办〔2019〕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池州高新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贵池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
贵池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镇街道和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现场防汛指挥机构
2.3 城市防洪指挥部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Ⅰ级应急响应
4.3 Ⅱ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Ⅳ级应急响应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5.2 队伍保障
5.3 物资资金保障
5.4 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5.5 通信保障
5.6 技术保障
5.7 宣传及培训演练
6 善后工作
6.1 水毁工程修复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6.3 行蓄洪区补偿
6.4 灾后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预案管理与修订
7.3 奖励与责任
7.4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7.5 预案生效时间
8 附 件
8.1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8.2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8.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8.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池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等。
1.4 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军民结合的工作机制。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
坚持依法防洪抗旱,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常设办事机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2.1.1 区防指组成
区防指由区委书记、区政府区长分别担任政委、指挥长,分管副书记担任副政委、区政府分管应急副区长担任第一副指挥长、区政府分管水利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城建副区长、区人武部政委(或部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聘请有丰富防汛经验的区领导任顾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区教体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供电公司、区气象局、区港航管理局分局、区供销社、电信池州分公司、移动池州分公司、联通池州分公司、区物资总公司、国元保险、区消防大队、区人武部、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每年汛前,由区防指或区委、区政府根据人事变动进行调整并公布。
2.1.2 区防指职责
组织制订主要江河防御洪水方案和跨区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灾情,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水资源,组织灾后水毁修复及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1.3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有关重大的防汛抗旱紧急任务。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防汛抗旱重大事件协调,督查、督办防汛抗旱工作。
区纪委监委负责检查监督参加防汛抗旱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防汛抗旱职责、执行防汛抗旱纪律的情况。
区委组织部督查各级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统一抽调党政干部参加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防汛抗旱救灾工作中履行职责及遵守防汛抗旱纪律情况。负责组织调配区直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防汛抗旱救灾及有关表彰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区防汛抗旱舆论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为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区政法委、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抗旱人员和抢险物资的交通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与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危险地区民政福利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同时负责全区水旱灾害的慈善捐赠工作,组织、指导和开展慈善捐赠活动。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防汛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指导相关预案编制。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日常工作;组织区级防汛抗旱抢险队伍参加防汛抗旱救灾,指导、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特别要加强对矿山、尾矿库等企业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以及灾情统计和核查,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情信息。
区司法局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参与防汛抗旱相关部门及镇街依法行政。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区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区发展和改革委负责防洪保安、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抗旱水源工程建设的项目审批、申报和计划安排。上报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争取上级支持。负责所辖粮库的防洪安全和应急救灾粮食调配工作。负责汛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协助做好受灾群众日常生活用品的调度和供应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做好教体系统师生和教育设施的汛期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区经信局监督指导排涝用电调度和生产安全管理,指导防汛抗旱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区住建局负责城建系统所属防洪、排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协助城市防洪指挥部做好城区市政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和城市供水工作。对受灾房屋进行鉴定,指导危房改造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公路和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组织对水毁路桥和险工险段实施抢修维护。负责公路、桥梁、航道等满足和保障防洪需要,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征调、组织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紧急防汛期督促船舶服从调度。
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指导旅游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掌握来访团组人员活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外事件。协助区委宣传部,指导有关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区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防汛抗旱动态。必要时,开展送文化到一线行动,鼓舞士气、安定民心。
区农业农村局(水产局、农机局)掌握农业洪、涝、旱灾情况以及抗旱机械储备,负责调集农业机械参加防汛抗旱工作以及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工作。负责渔船渔港防洪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检查和事故调处工作,组织国有养殖场依法防汛抗旱。抗旱关键阶段,组织农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抗旱服务。
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作业;督促、指导水利工程水毁修复;负责万兴圩、秋江圩、同义圩、大同圩等四大圩口防洪安全,及时处理险工隐患。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水旱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掌握疫情与防治情况,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区供销社负责所辖供销物资、仓库的防汛安全,储备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资,需要时及时调配。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执法队员参加抗洪抢险。承担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等重大的防汛抗旱紧急任务。
区消防大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消防救援人员参加抗洪抢险。承担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抗旱应急送水等重大的防汛抗旱紧急任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预警预报及其他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土用地问题。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及时处置水污染事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
区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做出气象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组织力量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物资总公司负责所辖仓库、物资的防汛安全,储备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资,需要时及时调配。
电信、移动、联通池州分公司负责协调全区通信运营企业和有关专网单位为防汛抗旱提供通信保障。根据汛情需要,协助调度应急通信设施。负责公用通信网设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畅通。
区供电公司负责所辖供电设施、协调做好其他供电设施的防洪及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
国元农保贵池支公司负责洪涝旱灾发生后的保险标的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报告受灾及理赔情况。
区港航管理局分局负责贵池区境内内河(长江干流由市交通局负责)水上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和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水上运输工作,组织水上作业船舶回港避风,紧急防汛期督促船舶服从防洪调度。
2.1.4区防办职责
承办区防指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区汛情、雨情、工情、灾情、险情。根据区防指决策,统一调度全区骨干防洪抗旱工程,统筹安排区级防汛抗旱经费和农业抗灾用电指标,统一调拨区级防汛抗旱物资;督促各地开展河道清障,督促受涝地区开展排涝;组织拟订主要江河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重点水库调度运用方案、重点地区抗旱预案;督促指导镇街道和园区防办制定防汛预案、抗旱预案、防台风预案、防山洪预案;指导区级防汛抗旱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管理并逐步完善区级防汛抗旱信息系统等。
2.1.5区防指专项工作组
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Ⅲ级以上(含Ⅲ级)响应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区防指政委、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坐镇区防办,全面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立即成立综合协调组、纪律督查组、转移安置组、抢险救援组、技术专家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恢复重建组等8个工作组,处置较大洪涝、干旱灾害。各工作组在区防指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对处置工作。各工作组实行集中办公,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宣传报道组、纪律检查组办公地点由区防指制定,其他各组办公地点设在牵头单位。各工作组组长全面掌控本组工作,及时向区防指请示报告相关事项。
(1)综合协调组: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区防指副指挥长)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水利局、区防办、区气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会务筹备、公文处理、上下联络与接待、预警信息发布、数据统计汇总;负责通知、命令、汇报材料等相关文件的起草;负责向省市党委、政府和防指上报工作信息;组织防汛会商;协助审查外宣稿件;做好总体协调、重点区域调度等工作。
(2)纪律检查组:区纪监委负责同志任组长,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办室为成员单位,负责督查各工作组履行职责情况;督查各镇街道园区及成员单位值班值守情况、重点工程巡查值守情况,以及包保责任、岗位责任、各级防指命令和防汛工作纪律执行情况。
(3)转移安置组: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教体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安置点选址、治安维稳等工作。
(4)抢险救援组:区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区防指副指挥长)任组长,区人武部为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供电公司、电信、移动、联通池州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应急队伍对紧急重大险情开展应急抢险,救治伤员,组织救援力量对受灾地区开展应急救援,保障水、电、路、通讯畅通。
(5)技术专家组: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供电公司、电信池州分公司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制订防汛抢险救灾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合抢险救援组开展工作,指导镇街道处置重大险情;必要时邀请上级派专家指导。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抽调5名专家,其他单位安排1-2名专家,建立专家库,确保随时抽调。
(6)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负责人任组长,区委宣传部为牵头单位,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文化和旅游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手段常态化广泛宣传防御台风、山洪、地质灾害和避灾救灾等知识;负责对内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动态、典型事例、领导活动),收集汛情和灾情影像资料,及时更新防汛动态信息;区外新闻媒体接待等工作;制作防灾抗灾救灾专题片和防灾警示片。
(7)后勤保障组: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区财政局为牵头单位,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交通局、港航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供销社、区物资总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车辆、船只等,实时调用粮食、食用油、药品等储备物资,保证市场供应;安排防汛工作日常经费和应急抢险经费;为应急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等生活保障。
(8)恢复重建组:区发改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区发改委为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供电分公司、国元农保贵池支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做好灾后重建的相关工作。
2.2 镇街道和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现场防汛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区防指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镇街道和园区防汛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党政办或水利站。汛前,镇街道和园区应将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成情况报区防指备案。
当干流及主要支流出现超警戒水位、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现场指挥的,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联系重点水利工程或联系镇街园区的区级领导、参加抢险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首长、重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水利专家、所在镇街园区负责人组成,专家组负责制定抢险方案,行政首长对抢险方案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由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
2.3 城市防洪指挥部
区政府分管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参加城市防洪指挥部,在市防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市区防汛抗洪排涝工作。区住建局、城区范围内的镇街园区服从城市防洪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台风生成及走向趋势、其他有关气象信息。
气象部门应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周边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区政府和区防指。
(2)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蒸发、水位、流量、水量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
境内各类报汛站应将监测和收集的水文信息及时报上级水文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自动测报水情信息应在20分钟、人工报汛水情信息应在1小时内报到安庆水文局,安庆水文局应根据雨水和墒情实况及时做出汛情、旱情预报,并尽可能延长预见期,提高精确度。加强水文测报系统维护,确保及时准确发送雨、水情信息。
当预测河道超警戒水位、水库超汛限水位洪水时,相关水文测站应加密测报;当预测接近保证水位时,重要水位节点应随时加密测报。
当发生特大暴雨、山洪暴发、冰雹天气等特殊汛情时,各报汛站应及时向安庆水文局拍发暴雨等特殊汛情电报,并增加报汛段次。当发生溃坝决口、行蓄洪区行蓄洪、分洪河道分洪、重要水库泄洪以及河道出现历史前三位洪水或断流时,应及时拍报特殊水情和河道断流信息。
河道、湖泊、水库塘坝蓄水,非汛期实行月报,汛期实行旬报。旱情严重时,增加上报频次。
有关水文、雨量水情由安庆水文局收集汇总上报区防指。
3.1.2 河道堤防信息
河道堤防信息主要包括:实时水位、流量、工程运行状况、巡堤查险有关情况(包括查险队伍人员组成、人数、交接班等);工程出险情况(包括出险时间、地点、类别、程度、处置等情况);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抢险队伍、抢险消耗物资等。
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河道堤防信息,认真做好记录。当河道水位超设防水位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巡堤查险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单位。当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由当地防指组织民工上堤巡堤查险和防守。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将有关工程及防汛信息报当地防指,并逐级上报至市防办。当长江干流达到警戒水位后,所在镇街园区应按每日2时段(即8时、14时)向区防办报告汛情、工情信息,并根据汛情发展趋势增加报告次数。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及时报区防指。
3.1.3 水库工程信息
水库工程信息主要包括:实时坝上、坝下水位及库容,入库、出库流量及变化趋势,泄水建筑物调度及运行状况等。若发生险情,要形象描述险情状况及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以及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等。
水库超汛限水位后,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增加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洞)等区域的巡查次数,增加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观测频次,做好记录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在安全运行状况下,水库管理单位按规定向所在镇街防指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当发现险情或建筑物运行出现异常时,应立即报告所在镇街防指和水库主管部门。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将出险位置、险情类型、抢护方案及险情处理情况报至区防指。
3.1.4 洪涝及旱灾信息
洪涝、旱灾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旅游设施等方面的损失;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灾情。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收集洪涝、旱灾情动态信息,按规定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大防汛抗旱行动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须核实后立即上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队伍,检查维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储备足够防汛抗旱物资,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保证通信畅通。
3.2.2 气象水文预警
当预报有灾害性天气发生时,由气象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相关的下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做好应对准备。
3.2.3 洪水灾害预警
(1)当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区域内通过新闻媒体、预警媒介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当河道、湖泊水位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水库、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当河道堤防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时,水工程管理单位或现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抢险,并立即向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当水库大流量泄洪、遭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导致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水库下游预警,组织人员转移。
3.2.4 行蓄洪区预警
当预报行蓄洪区达到规定运用水位时,当地政府应按有关规定启动行蓄洪区运用预案,做好群众、重要物资安全转移准备。区防指视汛情发展趋势,适时发出人员转移令。所在地镇街道和园区防指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并妥善安置,做好进洪闸的开启或进洪口门爆破等准备工作。
3.2.5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影响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通过新闻媒体、预警媒介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3.2.6 山洪灾害预警
(1)山洪灾害易发地区镇街道应明确山洪监测防治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组织制定、完善本区域山洪灾害防治预案,划分并确定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群众、重要物资安全转移方案,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2)山洪灾害易发区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和预报措施。当预报或发生强降雨时,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加强观测。每个镇街道、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预警信号,地方各级政府迅速组织转移。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建立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建设区镇街道及重点防洪抗旱工程信息网,建立区及水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抗旱异地会商系统和全区重点防洪闸站、重要水情监视点图像监视系统;建立全区水文及气象自动测报站网、行蓄洪区预警反馈系统等防汛抗旱信息采集传输专网,保障雨水情、工情、灾情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3.3.2 制定防御洪水、抗旱调度方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区域内社会经济、人口、水工程等情况及防洪抗旱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地质灾害防御方案、应急抗旱供水方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主要水工程枢纽及闸站控制运用办法等,按规定报同级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均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跟踪掌握雨水情、工情、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合地方防指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当地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险情。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地方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等方面工作。按照权限和职责负责所辖水工程的调度,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报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可直接向市防指报告。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Ⅰ 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黄湓闸下水位超18.42米(吴淞高程,下同),或池口水位超17.22米,或大通站水位超16.64米;
(2)秋江圩、大同圩、万兴圩、同义圩、联丰圩、双丰圩等万亩以上圩口堤防或唐田圩、观前圩、庆丰圩、普丰圩堤防发生决口;
(3)四岭水库、马衙水库、滴水崖水库、西山水库、八一水库、电厂大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15万亩的洪涝灾害;
(5)多个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
(6)城区发生极度干旱。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每天至少一次),区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做出工作部署。区防指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受灾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到一线指挥,区级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督导防汛抗旱指挥工作。
(2)综合协调组全面展开综合协调工作,并将汛情、旱情、灾情、应急响应等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宣传报道组在报纸、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滚动发布《汛(旱)情通告》,实时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抢险救援组立即赴一线开展抢险救灾行动,全力保障防洪工程安全和水、电、路、通讯畅通。转移安置组紧急转移危险区人员至安全地带并进行妥善安置。技术专家组派员到抢险救灾现场提供技术指导。后勤保障组全力保障被转移人员、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人员的生活所需,根据抢险需要紧急调集运输设备至抢险救灾现场。纪律检查组开展巡回检查,对违纪违令者当即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各有关镇街道、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区政府和区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区防指统一调度,全力配合友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当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有众多人员被洪水围困
时,区防指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当本地抢险救援力量不能满足抢险救援任务时,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报请区防指按程序商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区人武部负责做好协调对接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黄湓闸下水位超15.80米,池口水位超15.00米,大通站水位超14.40米;
(2)秋浦河、白洋河、九华河、大通河、黄湓河等通江内河发生超保证水位的洪水;
(3)秋江圩、大同圩、万兴圩、同义圩、联丰圩、双丰圩等万亩以上圩口堤防、涵闸、泵站发生重大险情;
(4)千亩以上圩口堤防发生决口,或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小(2)型水库发生垮坝;
(5)发生面积大于10万亩的洪涝灾;
(6)多个镇(街道)发生严重干旱;
(7)城区发生重度干旱。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或委托第一副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每天至少一次),各工作组组长以及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交通局、区气象局等单位负责人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防指,并通过防汛抗旱简报等方式通报区防指成员。必要时,由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做出工作部署。区防指视情依法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2)综合协调组全面展开综合协调工作,并将汛情、旱情、灾情、应急响应等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宣传报道组在报纸、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每天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抢险救援组立即开展抢险救灾行动,全力保障防洪工程安全和水、电、路、通讯畅通。转移安置组紧急转移危险区人员至安全地带并进行妥善安置。技术专家组派员到抢险救灾现场提供技术指导。后勤保障组确保被转移人员、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人员的生活所需,根据抢险需要紧急调集运输设备至抢险救灾现场。纪律检查组开展巡回检查,对违纪违令者当即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各有关镇街道、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区政府和区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区防指统一调度,全力配合友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当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有大量人员被洪水围困时,区防指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当本地抢险救援力量不能满足抢险救援任务时,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报请区防指按程序商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区人武部负责做好协调对接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黄湓闸下水位超15.80米,或池口水位超15.00米,或大通站水位超14.40米;
(2)秋浦河、白洋河、九华河、大通河、黄湓河等通江内河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3)秋江圩、大同圩、万兴圩、同义圩、联丰圩、双丰圩等万亩以上圩口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4)小(1)型或重要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发生面积大于5万亩的洪涝灾;
(6)多个镇街道发生中度干旱;
(7)城区发生中度干旱。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委托其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 (每天一次),各工作组组长以及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交通局、区气象局等单位负责人参加,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将情况上报区防指政委、指挥长、第一副指挥长,并通过防汛抗旱简报等方式通报区防指成员。区防指视情依法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2)综合协调组全面展开综合协调工作,并将汛情、旱情、灾情、应急响应等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宣传报道组在报纸、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定期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抢险救援组及时开展抢险救灾行动,确保保障防洪工程安全和水、电、路、通讯畅通。转移安置组转移危险区人员至安全地带并进行妥善安置。技术专家组视情派员到抢险救灾现场提供技术指导。后勤保障组对被转移人员、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根据抢险需要调集运输设备至抢险救灾现场。纪律检查组开展例行检查,对违纪违令者进行问责。
(3)各有关镇街道、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上足防汛抗旱巡查抢险队伍,加强巡查,及时除险,并将工作情况报区政府和区防指。
(4)当防洪工程出现险情或有人员被洪水围困时,所在镇街园区防指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当地抢险救援力量不能满足抢险救援任务时,所在地防指可报请区防指派队增援。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1)秋浦河、白洋河、九华河、大通河、黄湓河等通江内河之一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秋江圩、大同圩、万兴圩、同义圩、联丰圩、双丰圩等万亩以上圩口堤防发生一般险情,或保护交通干线和重要设施的千亩以上圩堤发生重大险情,或三座以上千亩以上圩口堤防发生决口;
(3)小(1)型或重要小(2)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
(4)发生面积大于1万亩的洪涝灾;
(5)多个镇街道发生轻度干旱;
(6)城区发生轻度干旱。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委托其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委办、区政府办、区交通局、区气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国元农保贵池支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参加,加强汛情、旱情的监视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区防指政委、指挥长、第一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通过防汛抗旱简报等方式通报区防指成员。
(2)区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区纪监委开展例行检查,对违纪违令者进行问责。
(3)涉水工程管理单位密切监视汛情,加强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上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4)各有关镇街道、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按规定上足防汛抗旱巡查抢险队伍,加强巡查,及时除险,并将工作情况报区政府和区防指。
(5)当防洪工程出现险情或有人员被洪水围困时,所在镇街园区防指应立即开展抢险救援行动,确保工程安全、人员安全。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长江洪水
(1)当长江干流及主要内河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区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须到分工的责任段督查防汛工作,区防指成员和技术人员要按照分工要求,进岗到位,开展工作。按规定上足防汛民工,巡堤查险和防守。当长江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区防指按调度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防洪工程,运用行蓄洪区、分洪河道分洪削峰,调度水库拦洪错峰,确保重要堤防及重要城镇的防洪安全。
(2)当长江干流及主要内河预报接近保证水位或遇到重大险情时,区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须到责任段,靠前指挥;区现场防汛指挥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增调防汛抢险民工,重要险工险段应确定专人防守。抢险技术难度较大时,区防指可申请市防汛抗旱应急支队支援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请求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突击抢险。
(3)当遇特大洪水时,区防指按照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及主要工程调度方案,提出调度运用意见,报请市防指批准后组织实施。
(4)已实施平退的长江干流江心洲、外滩圩达到运用条件
时,当地防指应提前做好相应准备,按规定适时运用。未实施平退且有人居住的江心洲、外滩圩,视长江汛情及时组织群众上堤防汛。当长江水位接近或达到现有堤顶高程以下2米时,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应增调防汛抢险民工,加强防守。当长江水位达到现有堤顶高程以下1米或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及早安全转移和安置群众,服从行洪要求。
(5)发生涝灾的地区要按先自排、后机排的原则积极开展排涝。当地政府须组织劳力,清除障碍,保持沟渠畅通;全力开启固定泵站,调集并架设临时排水机械,抢排涝水。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筹措排涝经费,供电部门要优先保证排涝用电。
4.6.2 行蓄洪区启用
当预报行蓄洪区达到规定运用水位时,当地防指应做好开闸进洪、口门爆破行洪的各项准备。需爆破行洪的,当地防指应积极为部队实施爆破提供保障。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决定启用行蓄洪区时,区防指报请市防指及时通知部队赶到爆破现场,做好一切爆破准备。行蓄洪区启用命令下达后,由部队实施爆破,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当地防指将实施情况及时反馈市防指。
4.6.3 山洪灾害
当预报可能发生山洪灾害时,区防指或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预案并发出警报。当地防指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做出决策,如需转移,应立即发出通知,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转移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转移过程中要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发生山洪灾害后,若有人员伤亡,或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指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必要时向区防指求援。
4.6.4 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要立即启动抢险预案,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向区政府和区防指报告,向下游可能受灾区域的防指预警。
(2)工程出险地点的下游区域防指应迅速组织转移淹没区或洪水风险区内群众,并根据预案利用有利地形构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同时,当地防指应充分利用行蓄洪区及其它次要堤圈,做到有计划分洪,为抢险创造条件。
(3)当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启动堵口抢护预案时,要充实现场抢险领导力量,设立专项工作组,分工协作,紧张有序地抢堵溃口。
4.6.5 干旱灾害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强化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区级领导到受旱镇街道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区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组织会商,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区防指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灾地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区防汛抗旱应急队伍按区防指命令执行紧急抗旱任务,动员全区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流动机械及送水设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服务,重点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区政府和市防指;定期向有关新闻媒体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救灾情况。
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气象部门要加大开展力度,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并向区政府和市防指报告。受灾地区迅速启动相关抗旱预案,运用各项特殊的应急抗旱措施,包括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单位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受旱地方政府应加大限制力度,相机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如限制直至暂停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直至暂停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制直至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其他限制措施。
(2)严重干旱
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强化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区政府和市防指;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情况;提请区政府将抗旱作为全区重点工作,加大对受旱地区资金和抗灾用电的支持。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受旱地区适时启动抗旱预案并报区防指备案,当地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抗旱,相机采取应急抗旱措施,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发生饮用水困难的地区应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有关单位送水。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增加并落实抗旱用电指标、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出现水源紧缺的城镇,启用应急水源,经本级政府批准,可采取限制高耗水低效企业和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等措施。
(3)中度干旱
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情况,适时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适时向受旱地区派出抗旱指导组,并向区政府、市防指报告旱情;提请区政府向受旱地区给予资金和抗灾用电支持。受旱地区防指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会商,布置抗旱工作,及时分析预测水量和供水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加大抗旱投入;定期向区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强化蓄水保水和水源统一管理,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4.6.6 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监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信息内容。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水工程、行蓄洪区调度运用情况,参加防汛抗洪、抗旱人力调集情况,防汛抗旱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水旱灾害转移人口及安置等情况。
4.7.2信息报送。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汛期,小(1)型水库所在镇街防指每天8时向区防办报送水位、库容、泄量等信息。
4.7.3信息处理。一般信息由防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防指负责人审签。本级防汛抗旱信息、一般性防汛抗旱信息,报送本级防办有关负责人处理。重要信息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签批后,按领导批示分头办理,区防办负责督办,启动Ⅲ级以上响应时,由区防指综合协调组、纪律检查组共同督办。
4.7.4信息核查。凡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上级部署立即调查核实。
4.8应急结束
江河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严重旱情已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按规定的权限宣布解除紧急防汛(抗旱)期。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调用防汛抗旱应急队伍,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支付成本费用。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达到Ⅲ级以上响应条件时,各级防指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加强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力量,在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防指紧急事务和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保证防汛抗洪和抗旱工作高效运转。每年汛前,各地防指要根据人事变动,调整并公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专项工作组组成情况。
5.2 队伍保障
5.2.1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堤、查险、排险任务。按照《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一线民工每公里10-20人,二线民工每公里20-30人,三线民工每公里30-50人,以行政区划统一编队并登记造册,明确负责人,由当地防指调度。根据汛情发展,区防指或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增调防汛民工。
5.2.2 部队抢险队伍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视汛情、险情发展,各地防指可通过区防指向市防指申请调动部队支援。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2.3 防汛应急抢险队
区级防汛应急抢险队伍主要由区民兵应急大队、区森林消防(防汛抗旱)应急大队、区消防大队、区行政执法大队组成,承担急难险重抢险救灾任务。每年汛前,各队应将队员花名册报区防指备案,防汛关键期集中待命,由区防指统一调遣。各镇街和园区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指调遣,必要时听从上级防指调遣。有关大型企业组建的防汛抢险队,由所在地防指调遣。
5.2.4 抗旱服务队伍
区级抗旱服务队伍主要由区民兵应急大队、区森林消防 (防汛抗旱)应急大队、区消防大队、区行政执法大队和电力、排灌、农机、农技等技术人员组成,重点支援严重受旱地区应急提水、抗旱技术服务等工作。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防指调遣,为受旱地区提供抗旱流动机械,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指导农户因地制宜采取抗旱措施。
5.2.5 水文监测应急队伍
为确保在特殊情况下,水文测站能测得准、报得出,完成在圩堤决口、行蓄洪区行洪等紧急情况下的水文测报任务,依据《池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庆水文局负责筹备一支用于池州市境内水文测报的快速机动水文巡测队,向区防指及时提供水文信息。每年汛前,安庆水文局应将水文监测应急队伍组成情况函告区防指。
5.3 物资资金保障
5.3.1 物资储备
(1)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旱灾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
(2)区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区直管的河道、堤防、闸坝及水利枢纽工程的防汛抢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必要时,区防指向市防指请求支持。
(3)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及数量,要按照储备定额的要求,结合本地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
5.3.2 物资调拨
(1)区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应本着“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及时高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抗旱物资急需。
(2)区级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调拨须逐级申请,经区防指批准,由区防办向各储备单位签发调拨令。紧急抢险情况下,可用电话或明传电报申请批准调动,用后补办手续。申请内容包括用途、需用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等。
(3)区级各储备单位、仓库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申请单位负责组织运输,并及时向区防办反馈调拨情况。
(4)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
要,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凡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均免费优先通行。电力部门要全力保障防洪、排涝、抗旱供电。
5.3.3 资金保障
区级、镇街道、园区财政预算要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物资储备、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防汛抢险和卫生防疫等。因汛情、旱情需要,可先安排防汛抗旱资金,保证防汛抗旱需要,之后通过调整预算等方式予以解决。上级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
5.4 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行洪区、蓄洪区、低洼地等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转移后,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及区民政部门负责为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医疗部门负责保障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5.5 通信保障
5.5.1 专网通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防汛抗旱专用骨干通信网络的管理和维护,汛前对专用通信网进行全面检查。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设施。各雨水情、旱情采集点必须配备有线或无线通信设施;对于自动采集点,必须制定设备出现故障时的监测信息应急采集、报汛预案,确保信息畅通。
5.5.2 公网通信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应保障利用公网建立的防汛抗旱指挥调度通信系统正常运转。
5.5.3编制通讯录
各级防办应编制防汛抗旱所涉及单位及个人防汛抗旱通信录,每年汛前必须更新,对关键部门及关键人员要明确多种形式联系方式。
5.6 技术保障
5.6.1 防汛抗旱计算机广域网
建设和整合全区防汛抗旱计算机广域网,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必要时建设备份信道。当网络发生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以最短时间恢复数据通信。
5.6.2 防汛抗旱决策支持
依托洪水预报系统、旱情监测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及异地会商系统,以现行的防洪调度和水源供水调度工作流程、调度规则、组织分工为基础,建立防洪抗旱调度决策支持系统。
(1)完善水文信息采集及预报系统。启动研发秋浦河等主要内河及重点水库的洪水预报数学模型。实现洪水预报方案计算机化,提高全区气象、水文等雨水情信息传输速度。
(2)完善防汛抗旱异地会商系统。逐步建成区防指、镇(街道、园区)防指、现场防指之间的异地会商系统。汛前,加强对区防指、镇街防指等防汛抗旱调度决策异地会商系统调试、测试,提高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决策的可靠性。
(3)建立防汛抗旱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全区重要防洪抗旱工程数据库,实现工程基础信息的快速查询。在防汛抗旱数据库及综合信息数据库的支持下,建立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及时提供实时洪涝、干旱情况及灾情分析结果,逐步实现各级防汛、抗旱、灾情信息的共享。
5.6.3 建立防汛抗旱专家组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防汛抗旱专家组,专家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供电公司、电信池州分公司等单位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水旱灾害时,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安排,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7 宣传及培训演练
5.7.1 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汛抗旱信息发布的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区防指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防汛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防指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5.7.2 新闻报道
坚持稳定、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为抗洪抗旱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凡在池州市广播电视台、池州日报社·贵池新闻、区政府网站等区级以上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由区防指负责审核。其它媒体记者采访洪涝、旱灾地区,在区委宣传部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信息办负责组织协调。
5.7.3 培训
区防指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区级防汛抗旱应急队伍有关人员的培训;镇街、园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队伍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7.4 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应急队伍的应急响应能力。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抢险队原则上每年汛前举行一次演练,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镇街道和园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区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6.3 行蓄洪区补偿
当年行蓄洪区运用后,财政、水利等部门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核查财产损失,提出补偿标准和办法,报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6.4 灾后重建
区防指恢复重建组应根据汛(旱)期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江河沟渠及其堤防原貌。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指应针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努力提高防汛抗旱工作水平。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1.1 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1.2 防御洪水方案: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7.1.3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之一。
7.1.4 重大险情:指贯穿堤防的漏洞、堤身管涌、贯穿性横缝、深层滑坡、逼近堤脚的崩岸等可能造成溃坝、决口、建筑物垮塌的险情。
7.1.5 较大险情:指渗水、孔洞、管涌、纵向裂缝、小范围浅层滑坡等,如不及时处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介于重大险情和一般险情之间的险情。
7.1.6 一般险情:指堤防散浸、不连续裂缝、浪坎、闸门渗水等经临时处理后可消除的险情。
7.1.7 特大干旱:农作物大面积枯死,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
7.1.8 严重干旱: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禾苗枯萎或死苗,对作物生长和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80%。
7.1.9 中度干旱:稻田缺水,旱情对作物正常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部已影响产量,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0%。
7.1.10 轻度干旱: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
7.1.11 城市干旱:因旱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12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13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4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5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2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管理。根据区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镇街道、园区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相关河道、地区和重点工程的专项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委、区政府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制定的《池州市贵池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贵政秘〔2016〕28号)同时废止。
8 附 件
8.1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2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省、市、区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8.3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消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