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4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节约集约用地专项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印发实施。现将《专项资金》主要精神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加快我区企业转型升级步伐,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7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等精神,形成适应我区特点的专项资金奖励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专项资金》分为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资金范围。明确了资金范围为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奖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的资金。
第二部分,总体原则。提出了专项资金必须坚持的原则为“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扶持、公正公开、严格管理”。
第三部分,奖励对象。《池州高新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内工商注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四部分,奖励标准。
(一)落户池州高新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按用地企业上年亩均税收奖励贡献分五个档次:
1、10(含)万元/亩以上,一类土地按6000元/亩,二类地按5300元/亩,三类地按4000元/亩,四类地按2600亩。
2、7(含)-10万元/亩,一类土地按6000元/亩,二类地按4800元/亩,三类地按3600元/亩,四类地按2400亩。
3、5(含)-7万元/亩,一类土地按5300元/亩,二类地按4200元/亩,三类地按3200元/亩,四类地按2100亩。
4、3(含)-5万元/亩,一类土地按4600元/亩,二类地按3700元/亩,三类地按2800元/亩,四类地按1900亩。
5、3万元以下,一类土地按3300元/亩,二类地按2650元/亩,三类地按2000元/亩,四类地按1300亩。
(二)上年亩均税收贡献指用地企业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净入贵池区国库收入与用地面积之比。
(三)享受国家对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的企业,可按政策执行前企业应纳税额计算亩均税收,但奖励中需相关扣除政策优惠金额。
第五部分,奖励期限。自用地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按月计算,不溯及过往。
第六部分,办理程序。
共分申报、审核、奖励资金拨付三个程序。
第七部分,其它相关事项,明确了区直有关单位的责任要求出现用地企业不得虚报、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奖励政策的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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