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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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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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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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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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情况
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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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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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第三十八条补充,“因工程变更导致新增变更规模达到必须公开招标的范畴,且不属于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应履行公开招标投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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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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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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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参照《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后面增加“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库由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参照《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改为“···中介服务机构评估、专家评议费用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中介服务机构或有关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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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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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修改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预算,并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区财政局开展投资预算评审,确定项目招标预算(最高招标控制价)。
第三十一条 :根据《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删除该条款或保留区政府办2015年10月20日印发的《池州市贵池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合同制,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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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参照《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改为“工程变更按变更金额分一般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三类。
(一)一般工程变更,中标价30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下;中标价3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在50万元以下。
(二)较大工程变更,中标价30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中标价3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
(三)重大工程变更,中标价30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在100万元(含)以上;中标价3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在200万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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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根据《贵池区政府性投融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修改为“工程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定报批:
(一)一般工程变更,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投融资办组织审查并审定;也可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查,但审查结果须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投融资办审定。
(二)较大工程变更,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投融资办组织审查,审查结果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审定。
(三)重大工程变更,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投融资办组织审查,审查结果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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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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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可以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建议设置最低限额,最低限额以下可由各单位自行决定工程是否需编制、审批初步设计)
条文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预算,并经第三方机构审查审核,确定项目招标控制价。(现预算审查单位由区财政局委托,审查后出具预算评审批复,建议新办法明确第三方审查机构的委托单位)
条文第三十八条第(三)项:重大工程变更,中标价30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在100万元(含)以上且超过中标价10%的;(建议将“且”改为“或”,“且”表述会造成部分限额工程变更无法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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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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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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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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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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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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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情况
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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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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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第三十八条补充,“因工程变更导致新增变更规模达到必须公开招标的范畴,且不属于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应履行公开招标投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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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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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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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参照《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后面增加“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库由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参照《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改为“···中介服务机构评估、专家评议费用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中介服务机构或有关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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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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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修改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预算,并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区财政局开展投资预算评审,确定项目招标预算(最高招标控制价)。
第三十一条 :根据《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删除该条款或保留区政府办2015年10月20日印发的《池州市贵池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合同制,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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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参照《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改为“工程变更按变更金额分一般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三类。
(一)一般工程变更,中标价30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下;中标价3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在50万元以下。
(二)较大工程变更,中标价30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中标价3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
(三)重大工程变更,中标价30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在100万元(含)以上;中标价3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在200万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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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根据《贵池区政府性投融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修改为“工程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定报批:
(一)一般工程变更,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投融资办组织审查并审定;也可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查,但审查结果须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投融资办审定。
(二)较大工程变更,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投融资办组织审查,审查结果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审定。
(三)重大工程变更,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投融资办组织审查,审查结果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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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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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文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可以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建议设置最低限额,最低限额以下可由各单位自行决定工程是否需编制、审批初步设计)
条文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预算,并经第三方机构审查审核,确定项目招标控制价。(现预算审查单位由区财政局委托,审查后出具预算评审批复,建议新办法明确第三方审查机构的委托单位)
3、条文第三十八条第(三)项:重大工程变更,中标价30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在100万元(含)以上且超过中标价10%的;(建议将“且”改为“或”,“且”表述会造成部分限额工程变更无法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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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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