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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2025年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而成。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池州市贵池区唐田镇人民政府联系(地址:池州市贵池区唐田镇人民政府,电话:0566-4451303,邮箱:ttzrmzf123@163.com;邮编:247131)。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以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为着力点,聚焦重点工作,持续加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抓实抓好公共法律服务、乡村振兴、就业创业、食品药品监管、财政专项资金、公共资源交易、社会救助等重点领域,累计主动公开各类政务信息562条,点击量超过9.7万次。
(二)依申请公开。2025年度我镇收到1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于“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处签名存在部分代签的行为,非申请人真实意图。根据相关规定,我镇已进行答复,一次性告知申请形式要件要求,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与此同时,我镇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2025年度我镇收到1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于“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处签名存在部分代签的行为,非申请人真实意图。根据相关规定,我镇已进行答复,一次性告知申请形式要件要求,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与此同时,我镇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我镇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强化逐级审查与内容把关,切实压实内容审核与保密审查主体责任,坚决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持续推进信息公开实时更新,加强错敏信息日常排查与纠正。同时,积极开展无效信息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力保障政府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和安全性。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2025年,唐田镇聚焦平台赋能,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阵地建设,全面拓宽公开渠道。在网站端,优化政务公开专栏,设置核心板块,安排专人负责信息发布,保障内容及时更新与准确无误。新媒体端以“皖美唐田”微信公众号为依托,打造便捷高效的宣传窗口。线下在镇政府驻地建设政务公开专区,切实打通基层政务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五)监督保障。结合第三方测评整改与日常自查,建立“问题—整改—复核—提升”闭环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信息报送员,负责信息公开内容的编写与初步审核,由分管领导审定把关。同时,每季度组织开展政务公开业务培训,持续提升工作队伍专业能力,推动政务公开规范运行。2025年,我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社会评议结果良好,全年未发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事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不足:信息公开在数量与形式上仍需提升,目前以文字为主,图文、视频等多媒体形式较为缺乏,内容多样性有待丰富。
(二)改进情况:设立政务信息形式创新机制,鼓励各部门围绕政策解读、办事指南、工作动态等主题,制作图解、短视频、直播等通俗易懂的新媒体产品;加强人员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多媒体制作、可视化表达等专题培训。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