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全面推进河道采砂船舶拆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五个一”专项行动整治非法采砂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水政函〔2017〕 1625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河道采砂船舶拆解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18〕19号)及 “三大一强”专项攻坚行动要求,决定依法对长江贵池段采砂船舶进行处置。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处置范围
集中处置船舶为经属地镇街道核实认定的贵池区境内户籍居民和企业所有的长江采砂船舶。上述船舶应于2019年6月25日前停靠在长江乌沙集中停靠点和梅龙中梅、双惠集中停靠点。
二、处置步骤
(一)船舶登记(2019年6月25日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砂船舶所有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船舶证书等到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登记确认,并到区水利局指定的集中停靠点停靠,属地镇街道安排专人对采砂船舶相关情况进行登记、拍照并核查相关资料。
(二)船舶核实(2019年7月5日前)。属地镇街道核实采砂船舶所有人身份信息,核验采砂船舶所有人自愿申请拆解的采砂船舶,会同区港航管理分局、区水利局、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对采砂船舶主尺度进行测量,依据相关标准核定船舶拆解转产转业补助,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核实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区河道采砂船舶拆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水利局)备案。
(三)船舶拆解(2019年8月31日前)。属地镇街道按照“自愿申请、逐一审查、签定拆解协议、转产转业承诺、统一拆解、检查验收”的流程实施采砂船舶拆解工作。
三、其他规定
(一)2019年6月25日后申请拆解的采砂船舶及禁采后新出现的“隐形泵”等新型采砂船舶,不予补助。
(二)2019年9月1日后,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应当自行拆除采砂设备,并统一停放在指定地点。对不主动拆除采砂设备的采砂船舶,将依法实施拆解。
(三)对煽动闹事、妨碍公务、扰乱社会秩序者,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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