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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池州市滨江片区企事业搬迁安置补偿方案(修改稿)》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6-06 14:53 来源: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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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14日公布了《池州市滨江片区企事业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在1个月的征求意见期限内,广泛征求了拟征收范围内公众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池州市滨江片区企事业搬迁安置补偿方案(修改稿)》予以公布。

 

附件:池州市滨江片区企事业搬迁安置补偿方案(修改稿)

 

 

 

2019年5月28日

 

 

 

 

 

 

 

附件1

池州市滨江片区企事业搬迁安置补偿方案

(修改稿)

为加快池州经济发展,满足池州城市建设和滨江片区规划布局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滨江片区企事业单位予以征收,现将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改稿)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

棚户区改造及公共事业建设。

二、征收范围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红线图。

三、征收依据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2. 《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池政〔2013〕10号);
  3. 《池州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池政办秘〔2013〕16号);

四、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本次房屋征收部门为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委托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详见附表)。

五、征收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签约并完成搬迁。

六、补偿方式

(一)事业单位

1、土地补偿

按土地证载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由所选定的地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予以货币化补偿。

2、固定资产补偿

办公用房等设施以所选定的资产评估公司评估价格为准,估计方法为重置成本价(不计资本化利息和另行补偿的其他费用)。

3、其他

搬迁费、奖励款按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单位

1、土地补偿

按土地证载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由所选定的地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予以货币化补偿。退城进园的搬迁企业在园区供地按照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2、固定资产补偿

包括厂房、办公用房、围墙、配电房、地坪、道路及地下设施等,以所选定的资产评估公司评估价格为准,估计方法为重置成本价(不计资本化利息和另行补偿的其他费用)。

3、搬迁费用(含机器设备和存货资产)

按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规定:以被征收经营、生产、仓储用房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有重型机械的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5元/平方米计发。

4、停产停业损失费

根据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规定,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千分之二按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企业按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是闲置的非住宅房,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非住宅房用于从事与被征收企业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已停产停办的企业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其他费用

(1)前期开办费用。包括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项目考察费等,按每户企业5万元加帐面固定资产原值(不含土地和机器设备)的4%给予补偿。已停产停办的企业前期开办费用按每户企业5万元予以补偿。

(2)前期工程费用。包括设计费、规划费、勘测费、监测费、监理费、服务费、水电安装费、图纸审查费、水电费、材料费等,按每户企业10万元加帐面固定资产原值(不含土地和机器设备)的5%给予补偿。已停产停办的企业前期工程费用按每户企业10万元予以补偿。

(3)其他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6、奖励措施

为尽快完成本次搬迁工作,对搬迁企事业采取如下奖励措施: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签定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企业,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2个月内签定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企业,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奖励;3个月内签定搬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企业,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7、其他事项

(1)企业搬迁后固定资产残值(不含土地和机器设备)由拆迁人收回处置。

(2)签定协议时付补偿费的50%,搬迁完毕五日内付清余下50%。

七、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按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法律责任

1.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获得补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本方案仅适用于滨江片区企事业搬迁安置补偿。

 

 

 

 

 

 

 

附表

 

滨江片区被征收企事业单位征收工作具体实施单位

序号

被征收企事业单位名称

实施单位

1

迈思特轴承有限公司

区经信委

2

贵池区轮船运输总公司

区交通运输局

3

贵池区水产有限公司

区水产局

4

贵池区第二航运公司

池阳街道

5

池州船厂

区交通运输局

6

池州市城建建安公司

杏花村街道

7

贵池城北除锈材料厂

杏花村街道

8

原池口社区

杏花村街道

9

池州镇医院

区卫计委

10

贵池区轮船运输总公司修船厂

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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