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池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故为创建我市全国文明城市需要,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乡环境,特根据《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和《池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规定,拟将贵池区所辖的集镇建成区纳入城市化管理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贵池区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各集镇建成区(里山街道、马衙街道、墩上街道、梅龙街道、秋江街道)和乌沙镇、涓桥镇、牛头山镇、殷汇镇、唐田镇、牌楼镇、梅村镇、梅街镇、棠溪镇等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撤并前原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国、省道道路沿线以及县道公路沿线两侧建筑控制区一并纳入城市化管理区域。
二、本通告确定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参照适用相关城市区域内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特此通告。
2019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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