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提高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206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207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贵池区(含平天湖风景区)、市开发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提高到634/月。

二、东至县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提高到625/月。

三、石台县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提高到611/月。

四、青阳县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提高到649/月。

五、九华山风景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提高到666/月。



2020年623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