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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政策】贵池区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和举措

阅读次数: 来源:池州市贵池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9-01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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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降本减负力度

1.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对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给予减免。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 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 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在国家规 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执行。将2021 年第四季度实施的制 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再延续实施6 个月, 延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责任单位: 区税务局牵头,区财政局配合)

2.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将先进制造业按月 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 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增量 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 业,可以自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 留抵税额。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自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 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 年 7 月 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 年 10 月纳税申报期起申 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 区税务局牵头,区 财政局配合)

3.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受疫情影 响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 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 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 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 个月。 (责任单位: 区税务 局)

4.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 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 (含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 2022 年 2 月至 2022 年 4 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的免收房屋租金须落实到 最终承租人,对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镇 街道行政区域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收3 个月房屋租金。对 2022 年区属企业落实国家及省相关政 策,免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房租,在业绩考核和工 资总额管理中视同利润处理。(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牵头,区 委宣传部、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 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比例减免相 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最长时间不超过3 个月。(责 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牵头,区税务 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缓解用水用电用气负担。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6 月, 对我区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因受疫情影响,暂时经 营困难, 无法按时缴纳城市公共管网供水费用和城市管道天 然气费用的,经企业申请,实行“欠费不停供、免收滞纳金” 措施, 可由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费。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 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2022 年 6 月底前,低压小微企业接入容量全部提高至160kW。小微 用电报装继续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责任单位: 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国网贵池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6.降低相关费用。2022 年, 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 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对个体工商户的送检样品,国有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在2022 年内给予检验检测费用25%优惠。 (责任单位: 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 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7.整治涉企乱收费。制定实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 罚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继续强化金融支持

8.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  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投放,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  款支持政策。完善“税融通”贷款业务服务, 按可比口径企  业纳税情况确定贷款授信额度,将“税融通”纳入金融机构  考核评价办法,提高“税融通”考核占比,扩大“税融通” 业务覆盖面。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在考核激励中的比重,实 行考核加分制度,落实中小微企业信贷“增量、扩面、提质、  降本”要求, 力争中小微企业首贷达到 250 户以上,实现中  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责任单位: 区金融办牵头, 区税务  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动金融机构援企助企。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减费让利, 鼓励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进一步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款、续贷,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 贷、压贷。对因疫情影响出现暂时经营困难、确有还款意愿 的小微企业,灵活采取展期、续贷、调整还款方式、延后还 款期限等形式,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方式。 组织开展中小企业银企融资对接专项行动,将企业名单推荐 到各银行机构,构建无缝对接机制。(责任单位:区金融办牵 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区农业 农村局、区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 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运输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积极 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 费补贴机制,将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平均担保费率压降 至0.6%左右, 区财政按实收担保费率与 1%的差额给予保费 补贴。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 1%以下。 (责任单位: 区财政 局牵头,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三、做好援企稳岗工作

11.实施养老保险费缓缴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 航、公路水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在2022 年二季度实施暂 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实施静态管理导致延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在封闭管理期结束后3 个月内缴 齐,延迟缴纳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实施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政策。上年度按时足额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等特困 行业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缓 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一年,严重失信和停保停业的 企业,不纳入缓缴范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牵头,区财政局、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 保险费率政策到期后延续实施一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单位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中小微企业继续实 施 “免报直发”模式, 2022 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 90%。向受疫情影响实施静态管理导致停产停业7 日以上的 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失业保险阶段性扩围政策和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政策执行至2022 年 底,扩大技能提升补贴发放范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牵头,区财政局配合)

14.实施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 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 6 个月以上、 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 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区财政局配合)

四、支持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一) 实施交通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15.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出租汽车、长途客 运、旅游包车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继续 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按职 责分工负责)

16.继续实施新增或更新使用新能源车辆的巡游出租汽 车、城市公交车一次性运营补助政策。帮助城区公交企业积极申报相关补贴,按照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责任单 位: 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税务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

17.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交通运输业特点的动产质押 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等资产,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 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多的运输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适当向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倾斜,主动跟进并有效满足其融资需求, 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后相关贷款的接续转换。(责任 单位:区金融办牵头,区交通运输局配合)

(二)实施批零住餐行业纾困扶持措施。

18.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 服务费标准。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商户无偿开展数字化代 运营服务,逐步提高商户线上经营水平。(责任单位:区市场 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

19.支持限额以上餐饮单位与互联网订餐平台加强合作。对依托第三方平台在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6 月底之间每月 网络销售额达15 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餐饮单位, 按网络销售额最高2%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 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建立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企业清 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 (责任单位: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支持地方农村商业银行推出适合茶产业特色的个性 化金融产品“茶叶贷”,茶农最高授信 30 万元,茶企最高授 信200 万元,并可循环使用、随借随还。对全区茶叶大户、 茶叶合作社、茶叶企业等,因生产加工、储存茶叶发生的流 动资金贷款予以财政贴息补助,在4 月 2 日到 5 月底之间签 订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含 6 个月) 合同, 按国家基准利率 (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国家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贴息)对 6 个月以内的贷款进行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区 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财政局配合)

(三)实施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2.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 培训、会展等活动交由旅行社承接。政府采购住宿、会议、 餐饮等服务项目时,放宽星级、所有制等门槛限制。(责任单 位: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引导在线旅游平台进一步下调旅游企业服务费标准,降低旅游企业的服务佣金、店铺押金、宣传推广等线上经营 成本。(责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 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 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主体特点和资产特性,扩大信贷支持。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区 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金融办配合)

(四)实施部分困难行业防疫支持措施。

25.企业防疫、消杀支持补贴。对“五上”企业购买口罩、 消毒液、体温计等防护用品达到5 万元的,按 30%给予一次 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 万元。对企业员工定期核酸 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 卫生健康委、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26.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 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 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 既要“管得住”、又要“放得开”, 及时根据疫情变化调整和优化防控措施,切实解决“简单化、 一刀切”等问题,打通经济循环,最大程度减小对经济社会 发展秩序的影响。对市外来(回) 区车辆,在保通保畅的前提下, 坚持从严从紧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确保不发生输 入性疫情。低风险地区要在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鼓励批零住餐等行业正常营业,对景区景点实行预约、 限流管理。各地不得对区内行程码带*号但健康码绿码的人 员采取限行、隔离等措施,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健康码赋码转码工作,不得采取随意批量赋码,影响群众正常生活出行。(责任单位:区疫防办牵头,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 单位)

27.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 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科学合理设置防疫检查点,不得 在普通公路同一区段同一方向设置 2 个(含) 以上防疫检查 点。全面落实统一规范的通行证制度,使用省级或以上防控 机构统一规定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实行“一车一 证一线路”,保障疫情医疗防控物资、鲜活农产品、重点生产 生活物资、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能 源物资、邮政快递等各类重点物资运输车辆快速便捷通行。 实行闭环管理,做到车辆严消毒、人员不接触、作业不交叉。  对进出全域封闭城市在周边设立的物资中转站点的货车司 乘人员,在严格落实闭环管理措施、24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 情况下, 实行通信行程卡“白名单”管理模式。对涉疫地区 港口码头、铁路车站、航空机场的集疏运货运车辆,实行“场 区—公路通行段— 目的地”全链条的闭环管理和点对点运输, 确保港口码头站场等集疏运畅通。(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牵头, 区疫防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公 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8.保障重要物资服务有序供应。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 强化城市运行保障单位和人员防疫措施,加强各类风险隐患 监测、排查和治理,着力保障交通、电力、燃气、供水、通信网络、物业服务等有序运行。扎实做好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 加强货源供应和市场监管,加强蔬菜等产品市场供需 和价格监测预警,将粮油、蔬菜、肉蛋奶等重要民生商品纳入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必需品保障范围,确保主副食品供应充 足、价格平稳。(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发展改革委、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疫防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9.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聚焦“4+3”新兴产业产业链供应链,及时协调解决因疫情导致的断点堵点、卡点痛点问题, 确保产业链平稳运行。发挥长三角区域产业链供应链 协作机制作用,全面梳理重点企业需求清单并优先支持保障, 维持核心零部件和原材料供应。对于企业原辅料来源或产品销售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实施断链断供替代行动,畅通企业原料供应、产品市场销售。全力支持保障生活必需品生产配送企业、重点防疫物资和农资生产企业稳定生产运营,实行分类差异化防疫措施,切实帮助企业解决人员到岗、物资运输、疫情防控等问题,最大限度推动企业释放产能、满产达产。对因疫情影响而停产的工业企业,在疫情结束后,第 一时间组织企业全面复工复产,帮助解决企业用工等问题,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加大生产负荷、扩大产能,全力弥补疫情 影响带来的损失。(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 区发 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 分工负责)

六、相关要求

30.强化政策兑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 实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完成 时限,建立清单化闭环式管理机制,推动政策举措落实落快 落细。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本领域政策举措的实施细则,按程序审定并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涉及行政给付、资金补贴扶持、税收优惠等方面政策进行梳理, 通过业务标准化和数据比对,最大程度实现惠企政策“免申 即享”。对暂时难以实现“免申即享”的政策,要依托皖事通 办平台,积极推进“一网通办”,实现线上办理, 提高政策兑 现效率,让企业早得实惠、早享红利。(责任单位:各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有关部门牵头负责)

31.强化服务协调。要加大精准服务企业力度,建立企业 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对企业生产、经营、用工等方面存在的 困难进行摸排梳理,全面了解企业诉求并快速响应,“一企一 策”有针对性帮扶,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区创建一流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 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强化落实评估。区政府适时组织督促检查,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及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属地及 部门责任,采取相应措施,加强专项督查和效果评估,最大 程度发挥政策效应。(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园区管委会、区有关部门牵头负责)

本政策举措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国家、省、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举措 与省、市政策举措相同内容不重复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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