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贵池区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市场监管 / 贵市管 / |
| 名称: | 关于印发《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度重点事项检查计划》和《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系统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 | 文号: | 贵市管〔2025〕47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22 | 发布日期: | 2025-07-22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企业个私监督管理科 | 咨询电话: | 0566-2617909 |
局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通知》,结合我区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制定了《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度重点事项检查计划》和《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度系统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度重点事项检查计划;
2.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度系统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2日
附件1:
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重点事项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检查频次 |
检查比例 |
牵头科室 |
检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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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
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 |
1、对药品零售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2、对食品和特殊食品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3、对广告发布行为监督检查;4、对登记信息、许可信息监督检查;5、对价格行为监督检查;6、对医疗器械、化妆品销售行为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2月 |
对经营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开展 GSP符合性检查,检查覆盖率不低于35%,确保三年实现全覆盖。 |
对经营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开展 GSP符合性检查,检查覆盖率不低于35%,确保三年实现全覆盖。 |
药品监管科 |
各所开展监督检查,药品监管科开展随机督查 |
|
2 |
对疫苗质量的监督检查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遵守药品管理律法规、执行相关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第七十条;《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第四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八条;《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2月 |
对接收、储存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
对接收、储存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
药品监管科 |
各所开展监督检查,药品监管科开展随机督查 |
|
3 |
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 |
1、对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遵守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检查;2、对食品和特殊食品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3、对广告发布行为监督检查;4、对登记信息、许可信息监督检查;5、对价格行为监督检查;6、对医疗器械、化妆品销售行为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2月 |
对医疗机构购进、验收、储存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覆盖率不低于 35%,确保三年实现全覆盖。 |
对医疗机构购进、验收、储存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覆盖率不低于 35%,确保三年实现全覆盖。 |
药品监管科科 |
各所开展监督检查,药品监管科、器械科开展随机督查 |
|
4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1、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2、对广告发布行为监督检查;3、对登记信息、许可信息监督检查;4、对价格行为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2月 |
对实施四级、三级监管的经营企业不少于1次全项目检查/年, 对二级监管的经营企业的全项目检查不少于50%/年,对一级监管的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不少于25%/年。(根据《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实施细则》动态调整监管级别和检查频次) |
对实施四级、三级监管的经营企业不少于1次全项目检查/年, 对二级监管的经营企业的全项目检查不少于50%/年,对一级监管的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不少于25%/年。(根据《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实施细则》动态调整监管级别和检查频次) |
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管科 |
各所开展监督检查,器械科开展随机督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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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化妆品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 |
从事化妆品经营的主体 |
1、对化妆品经营主体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等情况开展检查;2、对广告发布行为监督检查;3、对登记信息、许可信息监督检查;4、对价格行为监督检查;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2月 |
对第一类、第二类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化妆品专卖店、母婴用品专卖店、美容店、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实施全覆盖检查;对第三类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含网络经营)检查家次全区不少于 200家。 |
对第一类、第二类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化妆品专卖店、母婴用品专卖店、美容店、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实施全覆盖检查;对第三类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含网络经营)检查家次全区不少于 200家。 |
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管科 |
各所开展监督检查,器械科开展随机督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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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风险等级为D 级的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销售者(含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大型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 |
1、对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进行检查;对特殊食品(含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行为监督检查;2、对广告发布行为监督检查;3、对登记信息、许可信息监督检查;4、对价格行为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2025年1月-12月 |
D级3次/年 |
100% |
食品安全监管科 |
监管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食品科开展随机督查 |
|
7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场内销售者 |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进行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2025年1月-12月 |
C级2次/年 |
100% |
食品安全监管科 |
监管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食品科开展随机督查 |
|
8 |
对风险等级为D 级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校园周边餐饮服务提供者 |
1、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广告发布行为监督检查;3、对登记信息、许可信息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2025年1月-12月 |
D级3次/年 |
100% |
食品安全监管科 |
监管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食品科开展随机督查 |
|
9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
1、是否持续保持必备生产条件、是否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是否有效控制生产过程质量(重点强化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是否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是否建立和落实“两个责任”相关制度等;2、对广告发布行为监督检查;3、对登记信息、许可信息监督检查;4、对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使用情况监督检查;5、对在用计量器具和定量包装行为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2月 |
A级1次/2年,B级1次/年,C级2次/年,D级3次/年 |
A级:50%;B\C\D级:100% |
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科 |
监管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综合科开展随机督查 |
|
10 |
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 |
获证食品小作坊 |
1、是否持续保持生产场所整洁卫生、原辅材料采购索证索票是否完整、是否使用过期变质原辅料、是否如实记录各类生产台账、是否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配备食品安全员等;2、对广告发布行为监督检查;3、对登记信息、许可信息监督检查;4、对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使用情况监督检查;5、对在用计量器具和定量包装行为监督检查。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2月 |
A级1次/2年,B级1次/年,C级2次/年,D级3次/年 |
A级:50%;B\C\D级:100% |
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科 |
监管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综合科开展随机督查 |
|
11 |
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1、市级做好重大活动、重点工程以及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的专项检查, 证后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2、县区级开展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3、对广告发布行为监督检查;4、对登记信息、许可信息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现场检查 |
重大活动、重点工程以及节假日等重点时段 |
重大活动、重点工程以及节假日等重点时段 |
1.检查基数,贵池111户, |
特种设备监察局 |
特设局、有特种设备的市场监管所 |
|
12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生产、流通领域重点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含生产销售纤维制品单位) |
1、对产品质量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等监督检查、抽样检验;2、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产品包装标注标识等情况;3、对广告发布行为监督检查;4、对登记信息、许可信息监督检查。 |
《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2月 |
1次 |
100% |
质量监管科 |
监管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质量监督科开展随机督查 |
附件2:
2025年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系统内“
|
序号 |
检查事项 |
牵头科室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责任分工 |
监管对象基数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发起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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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5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
企业个私监管科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标识标注的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2024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
企业监管科牵头发起,各市场监管所开展检查 |
全区约59083户(动态更新) |
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3%。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3月至11月 |
区级发起 |
|
2 |
2025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企业) |
企业个私监管科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标识标注的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2024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企业 |
市局统一发起,各市场监管所开展检查 |
全市抽查基数约178112户 |
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3%。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3月至11月 |
市级发起 |
|
3 |
2025年度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市场规范科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清单情况的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抽查 |
全省基数28户 |
抽查比例不低于70% |
2025年3月-10月 |
省级发起 |
|
4 |
2025年度直销行为检查 |
行政执法科 |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宣传和推销行为、直销员招募、直销员证、直销员业务培训、直销员、报酬支付、换货、退货、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直销企业总公司及驻皖分支机构、经销商、服务网点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抽查 |
抽查基数38 |
不低于5% |
2025年3月-11月 |
省级发起 |
|
5 |
2025年度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
质量监管科 |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自愿性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 |
全省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市级统一发起,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抽查 |
全市抽查基数43户(动态更新)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比例25%;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比例40%。 |
2025年3月-11月 |
市级发起 |
|
6 |
2025年度市场在售食品监督抽检 |
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科 |
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 |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
区局统一发起,各市场监管所配合开展监督抽检 |
全区10516户(动态更新) |
全年抽检1150组(食品680组,食用农产品470组) |
2025年1月-12月 |
区级发起 |
|
7 |
2025年度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监察局 |
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监督检查;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自愿性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 |
市级组织发起,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抽查 |
全市28户 |
抽查比例不低于5% |
2025年3月-11月 |
市级发起 |
|
8 |
2025年度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单位除外) |
特种设备监察局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单位除外);专利标识标注的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市级组织发起,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抽查 |
基数约3000户 |
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5%。 |
2025年3月-10月 |
市级发起 |
|
9 |
2025年度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监察局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抽查 |
由省局任务派发情况确定 |
由省局任务派发情况确定 |
2025年3月-10月 |
省级发起 |
|
10 |
2025年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 |
标准计量科 |
计量技术机构监督检查;计量标准和注册计量师监督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查 |
全市6户 |
不低于30% |
2025年4月-11月 |
市级发起 |
|
11 |
2025年度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
标准计量科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查 |
全市6户 |
不低于30% |
2025年4月-11月 |
市级发起 |
|
12 |
2025年度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标准计量科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 |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主体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查 |
全市6户 |
不低于30% |
2025年4月-11月 |
市级发起 |
|
13 |
2025年度认证监督检查 |
质量发展科 |
自愿性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专利标识标注的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 |
认证机构、获证企业、销售企业 |
根据省局统一部署,市市场监管局制定抽查计划,县(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抽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局 |
在“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辖区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抽查基数(动态更新) |
不低于10%,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10月 |
市级发起 |
|
14 |
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质量发展科 |
省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价格行为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 |
除机动车、生态环境、食品检验机构外,其他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查 |
全市15户 |
A级1次/3年,B级1次/2年,C级1次/年,D级2次/年 |
2025年4月-10月 |
市级发起 |
|
15 |
2025年度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标准计量科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企业 |
市级统一发起,各市场监管所开展检查 |
约350项(动态更新) |
总体抽查比例约14% |
2025年4月-10月 |
市级发起 |
|
16 |
2025年度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标准计量科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社会团体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并开展检查 |
全省约750项 |
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1% |
2025年4月至11月 |
省级发起 |
|
17 |
2025年度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检查 |
知识产权保护与广告监管科 |
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抽查 |
全省抽机基数1087户 |
抽查比例3% |
2025年4月-11月 |
省级发起 |
|
18 |
2025年度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标准计量科 |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台账是否建立;在用计量器具是否检定;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专利标识标注;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价格监督检查 |
眼镜店 |
区局统一发起 |
全区41户 |
不低于50% |
2025年5月-11月 |
区级发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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