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贵池区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市场监管 / 贵市管 / |
| 名称: | 关于印发《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 文号: | 贵市管〔2025〕46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22 | 发布日期: | 2025-07-22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企业个私监督管理科 | 咨询电话: | 0566-2617909 |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行“市监查一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池市监发〔2025〕2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检查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杜绝随意检查、违法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贵池区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区局制定了《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检查,确保检查活动合法合规。
(二)公平公正。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杜绝选择性执法,保证检查结果公平公正。
(三)减少干扰。尽量整合检查事项,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二、检查方式
(一)随机抽查事项中凡是能与其他执法部门联合检查的,一律采用“一业一查”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方式进行。牵头业务科室拟定年度抽查计划后,企业个私监管科汇总商相关执法部门,列入全区市场监管领域“一业一查”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计划。检查人员以科室人员为主。
(二)随机抽查事项中不适合或者无法与其他部门联合检查的,各牵头业务科室制定年度抽查计划,企业个私监管科汇总,形成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牵头业务科室根据计划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以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为主。
(三)重点监管事项由牵头业务科室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年度检查频次、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等意见,各市场监管所根据科室意见逐项制定具体的年度检查计划,经牵头业务科室同意后报企业个私监管科汇总,形成年度重点事项检查计划,各市场监管所按计划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合理制订年度抽查检查计划。各类年度抽查检查计划在当年1月31日前制订完毕。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的规定,结合实际监管情况,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要严格按照“市监查一次”工作要求,整合各类检查事项,力争做到“一次上门、全面体检”,减少重复检查。投诉举报、突发事件调查处置、上级交办转办、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检查的,不计算在内。
(二)严格遵守检查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执法人员在开展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依据、内容、方式等,确保检查活动合法、规范。坚持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乱摊派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廉政纪律,不得接受企业的礼品、宴请等,保持清正廉洁的执法形象。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行政检查工作的内部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企业和群众的投诉举报,对违规执法行为严肃处理。定期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评估,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业务科室和市场监管所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同时,积极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附件:1.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2.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
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2日
附件1:
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监管事项清单(20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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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管项目 |
牵头科室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监管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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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科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2.制定检查方案,按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实施现场检查;3.确定和公布检查结果,记入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4.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或调查处理。5.针对重要节日、重点问题产品,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依法实施专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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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 |
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科 |
获证食品小作坊 |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2.制定检查方案,按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实施现场检查;3.确定和公布检查结果,记入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4.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或调查处理。5.针对重要节日、重点问题产品、重点区域,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依法实施专项检查。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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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科 |
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销售者 |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制定检查方案,按照《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实施现场检查;3.确定和公布检查结果;4.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或调查处理。5.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业态,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依法实施专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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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科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场内销售者 |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制定检查方案,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监督检查要点表》实施现场检查;3.确定和公布检查结果;4.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或调查处理。5.督促市场开办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开展抽查考核。6.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业态,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依法实施专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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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高风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科 |
风险等级为D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制定检查方案,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实施现场检查;3.确定和公布检查结果;4.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或调查处理。5.针对重要节日、重点时段、重点单位,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依法实施专项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监管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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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特殊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科 |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2.制定检查方案,按照《特殊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实施现场检查;3.确定和公布检查结果,记入特殊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4.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或调查处理。5.针对重要节日、重点问题产品,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依法实施专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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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众聚集场所等特种设备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监察局 |
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近二年使用的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 |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制定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3.公布检查结果;4.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或调查处理。5.针对重要节日、重点时段、重点单位,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依法实施专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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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
药品监管科 |
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 |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制定检查方案,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风险,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实施现场检查;3.公布检查结果;4.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或调查处理。5.针对重要节日、重点时段、重点单位,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依法实施专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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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疫苗质量的监督检查 |
药品监管科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 |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制定检查方案,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风险,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实施现场检查;3.公布检查结果;4.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或调查处理。5.针对重要节日、重点时段、重点单位,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依法实施专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第七十条;《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第四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八条;《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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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药品监管科 |
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 |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制定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3.公布检查结果;4.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或调查处理。5.针对重要节日、重点时段、重点单位,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依法实施专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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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管科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1.确定监管级别;2.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3.制定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4.公布检查结果;5.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或调查处理。0.针对重要节日、重点时段、重点单位,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依法实施专项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附件2:
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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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牵头科室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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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企业个私监管科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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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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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合伙)期限或驻在期限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现场检查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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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现场检查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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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现场检查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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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出资额)实缴情况的检查 |
企业 |
现场检查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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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企业 |
现场检查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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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企业个私监管科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第四条、第八条 |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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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直销行为检查 |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宣传和推销行为、直销员招募、直销员证、直销员业务培训、直销员报酬支付、换货、退货、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直销企业总公司及驻皖分支机构、经销商、服务网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行政执法科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
4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情况的检查 |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价格监督检查科 |
《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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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情况的检查 |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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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检查 |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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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行为的检查 |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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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市场规范科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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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现场检查 |
市场规范科 |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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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规范管理检查 |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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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 |
知识产权保护与广告监管科 |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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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 |
现场检查 |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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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流通领域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重点工业产品 |
抽样检验 |
质量监管科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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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 |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全省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现场检查 |
质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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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食品销售检查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评定为B级、C级的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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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评定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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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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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食品摊贩监督检查 |
食品摊贩监督检查 |
备案的食品摊贩 |
现场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科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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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对非高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D级以外的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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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小餐饮监督检查 |
小餐饮监督检查 |
备案的小餐饮 |
现场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科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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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除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
现场检查 |
市场规范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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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
现场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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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主体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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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主体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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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销售主体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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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市场在售食品 |
抽样检验 |
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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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 |
现场检查 |
特种设备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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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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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计量监督检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标准计量科 |
《计量法》第十八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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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计量法》第二十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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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计量法》第三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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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抽样检测 |
《计量法》第十八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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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企业、事业单 |
现场检查 |
《计量法》第十八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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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标识计量监督检查 |
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节约能源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七十三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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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标识计量监督检查 |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场检查、抽样检测 |
《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十五条;《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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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认证监督检查 |
自愿性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 |
认证机构、获证企业、销售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质量发展科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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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 |
认证机构、获证企业、销售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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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省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
现场检查 |
质量发展科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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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企业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标准计量科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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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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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知识产权保护与广告监管科 |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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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商标法》第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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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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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标识标注 |
各类市场主体 |
现场检查 |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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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知识产权保护与广告监管科 |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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