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贵池区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市场监管 / 贵市管 / |
名称: | 关于印发贵池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贵市管〔2025〕29号 |
成文日期: | 2025-04-23 | 发布日期: | 2025-04-23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场秩序维护中心 | 咨询电话: | 0566-2022291 |
局属各单位:
现将《贵池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3日
贵池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农村地区食品乱象,根据《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5〕60号)和《关于印发全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池市监办〔2025〕11号)要求,现就开展贵池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解决农村地区存在的假冒伪劣食品隐患问题为目标,全面有序推进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督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断筑牢农村食品安全防线。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
米面制品、腌腊制品、散装食品、散装白酒、调味品、饮料、乳制品、畜禽、禽蛋等食品及食用农产品。
(二)重点问题
1.原料污染。重点整治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原料、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植物源性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2.知假造假。重点整治未经许可(备案)、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和侵权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欺骗误导。重点整治线上线下销售“三无”食品、“山寨”食品,虚假宣传和违法宣称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重点区域
农贸(批)市场、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
(四)重点对象
超市、食杂店、销售类小摊贩、食用农产品专营店等。
三、整治措施
(一)食品生产环节
以肉制品、乳制品、调味品、饮料、糕点、酒类、粉丝粉条、大米、食用植物油等风险较大的食品为重点品种,对食品生产环节开展全覆盖排查。重点排查是否办理生产许可证(小作坊登记证);是否使用来历不明或污染物超标原料、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等生产食品;是否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是否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标识、生产许可证号等生产食品。重点治理生产加工场所脏、乱、差,地面破损、积水,墙面、屋顶霉变;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未保持规定距离或具备有效防范措施;作业区、生活区未实施有效隔离;生产区域饲养家禽、家畜;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散落、堆放、混放;工作人员清洁防护不到位,未建立清洁消毒制度,设备设施不定期清洁或清洁不到位等问题。
(二)食品流通环节
以农贸市场、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食品、饮料、调味品、乳制品、散装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为重点品种,严查进货查验落实不到位、销售“三无”、“山寨”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问题,从源头管控食品安全风险,防止“三无”、“山寨”等问题食品流入农村市场。
(三)特殊食品环节
以超市、食杂店、药店、母婴用品店等为重点对象,重点排查特殊食品经营者未设置警示标语、未划分销售专区、未落实进货查验等问题。
(四)线上销售环节
通过召开行政指导会、日常巡查等方式,督促传统电商平台、直播平台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严格审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开展平台经济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治活动,督促平台企业压实对直播电商经营者资质核验责任;开展网络专项监测和广告监管“清风”等行动,排查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等功效和违规宣称减肥、降脂、壮阳等功能的问题。
(五)监督抽检环节
全面开展农村地区食品专项抽检,建立“2025年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农村地区专项”抽检任务50批次,以肉制品、乳制品、调味品、粮食加工品、饮料、酒类、食用植物油、饼干、薯类和膨化食品、食用农产品等农村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农村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中小型超市、食杂店、小型餐馆等为重点场所,综合电商平台、直播平台、农产品交易平台等为重点对象,加大抽检力度,排查风险隐患。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产品,要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并采取封存、下架、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涉及其他地区、部门的,要及时通报、协查。
(六)执法办案环节
1.对监督抽检、线上监测、投诉举报等获取的假冒伪劣食品问题线索,要建立《贵池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线索核查处置台账》(附件2),分析研判,对账销号。对认定为假冒伪劣食品的,要查明来源和流向,彻底铲除生产源头和销售链条。
2.对涉及种养殖环节违法违规的,要移送农业农村部门处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要狠抓大案要案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并下架、封存相关食品及原料,限期整改。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律立案;对应当吊销许可证的一律吊销;对存在主观恶性、故意违法的一律从重处罚。要加大对重大、典型、疑难、跨区域案件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执法力度,重点查处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处罚到人”,实现对各环节违法行为的全链条打击。
(七)宣传教育环节
1.要通过微信公众号、张贴宣传彩页等方式,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消费常识宣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提高人民群众对假冒伪劣食品的辨识和消费维权能力。
2.要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工作宣传力度,报道阶段性成果,曝光典型案例,通过召开集中警示会、约谈会等形式,通报违法犯罪查处情况,震慑违法犯罪者,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
3.要畅通12315、12345等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鼓励消费者积极举报,及时处理消费投诉,形成良好的社会共治氛围。
4.要密切关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相关舆情动态,强化舆情应对和处置,妥善、审慎发布相关信息。
(八)建章立制环节
1.要结合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做法,树立典型案例和典型实事,以“农村地区酒类小作坊食品安全”为小切口,强化专项整治,形成工作实效。
2.要立足实际,加强与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行刑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3.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60号令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改善食品生产经营条件,持续提升农村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四、整治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从2025年3月开始至2025年12月结束,分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2025年3月)。局属各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专项整治行动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统筹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二)集中整治(2025年4月至10月)。局属各单位要统筹协调监管执法力量,对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食杂店、农贸(批)市场、校园周边等重点场所和对象开展监督检查,突出端午、中秋、国庆等重点时节,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着力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
(三)巩固成果(2025年11月至12月)。局属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措施、做法和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探索和建立农村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五、保障机制
(一)建账销号、闭环管理。建立“问题清单+整改台账+销号管理”闭环机制,梳理问题线索清单,建立核查处置台账,追根溯源,落实整改,逐项清零。
(二)明查暗访、协同联动。要加强工作调度,定期组织会商,研究解决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区局每月至少开展1次下沉暗访,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生产经营者开展重点督查和随机抽查,严格落实问题整改,并反馈至辖区所,举一反三查找监管漏洞,及时补缺补差。
(三)严格执法、从严打击。要以案件查办为抓手,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三无”食品、“山寨”食品、侵权食品、假冒伪劣食品、过期食品、来源不明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应急保障、全面守护。强化对端午、中秋、国庆等重点节假日和重要时段的监管,做好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防范化解食品安全事件。
(五)通报约谈、行纪衔接。要对问题突出、整治不彻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平台主体等进行通报,并视情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要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对接,重要情况及时通报,对驻局纪检监察组交办的工作任务、问题线索等,要及时协调落实到位,对专项整治行动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要按照规定予以移送。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把做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集中力量,积极作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细。
(二)周密组织实施。要加强条线调度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台账,要明确整治计划、时间、责任人,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强化检查整改。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贵池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检查单》(附件1),确保整改到位。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发现的食品安全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四)严格闭环管理。要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线索加强核查处置,及时填报《贵池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线索核查处置台账》(附件2),确保问题线索对账销号。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所于每月18日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和典型实事。进展情况报送格式见《贵池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月调度报告模板》(附件3),典型案例和典型实事报送格式见《贵池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典型实事报告模板》(附件4)。每月28日前报送《贵池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检查单》(附件1)、《贵池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线索核查处置台账》(附件2)、检查照片、整改报告、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附件:1.《贵池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检查单》;
2.《贵池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线索核查处置台账》;
3.《贵池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月调度报告模板》;
4.《贵池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典型实事报告模板》。
附件1:
贵池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检查单
检查时间 |
|
被检查单位名称 |
|
检查发现的问题 |
|
现场反馈及要求 |
上述发现的问题,现场已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反馈,并要求及时整改到位。问题整改报告(有关材料)在10日内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无异议。 |
检查组成员签字 |
签字: 年 月 日 |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现场检查后,此表由检查组检查人员负责填写
附件2:
贵池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线索核查处置台账
序号 |
县区 |
线索来源 |
线索主要内容 |
核查处置情况(未立案、立案查处等情况) |
立案时间 |
案件名称 |
销号时间 |
销号理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3:
贵池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月调度报告模板
一、主要工作措施及成效
(一)部署调度情况。……
(二)排查治理与监管执法情况
可围绕专项行动主要措施进行梳理,参考如下(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内容并月度累计更新):
1.为基层办实事情况。(简述具体实事)
2.执法稽查工作:立案查处违法案件XX起(不含不正当竞争、网监、广告案件),收缴假冒伪劣食品XX公斤,罚没XX万元。责令整改XX家,责令停产停业XX家,吊销许可证XX家,取缔无证生产经营XX家等。联合公安捣毁制假售假窝点XX个,抓获犯罪嫌疑人XX人。移送公安机关XX起,移送其他行政机关XX起,移送涉嫌违法违纪线索XX条等。曝光典型案例XX个。
3.竞争执法工作:立案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XX起,罚没款XX万元。责令整改XX家,吊销营业执照XX家。移送公安机关XX起,移送其他行政机关XX起,移送涉嫌违法违纪线索XX条。曝光典型案例XX个。
4.网络交易监管工作:线上监测发现涉嫌违法线索XX条,完善监测关键词XX个;督促平台删除违规食品信息XX条;立案查处违法案件XX起,关停入网店铺XX家,关闭账号XX个。曝光典型案例XX个。
5.广告监管工作:线上监测发现广告涉嫌违法线索XX条;督促平台删除违规食品广告信息XX条;立案查处违法广告案件XX起,罚没XX万元,责令整改XX家。曝光典型案例XX个。
6.食品生产工作:检查食品生产主体XX户次,线下排查发现食品生产主体涉嫌违法线索XX条,从投诉举报等渠道获得食品生产主体违法线索XX条。
7.食品流通工作:检查食品经营主体XX户次,线下排查发现食品经营主体涉嫌违法线索XX条,投诉举报等渠道食品经营主体线索XX条。
8.食品抽检工作:组织监督抽检XX批次,其中不合格食品XX批次。
9.宣传工作:播发新闻报道XX篇次,制作发布手册、海报、图解、视频等宣传产品XX个等。
二、存在问题及建议
……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
附件4:
贵池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典型实事报告模板
案例一:浙江金华查处浦江县龙鼎副食品商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用油及擅自从事食盐批发业务案
2020年11月,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位于城乡接合部的浦江县龙鼎副食品商行进行检查。经查,浦江县龙鼎副食品商行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自2020年5月开始,陆续购进4种不同品牌的食用油及食用油包装100套;2020年8月,当事人将一批临近保质期的食用油打开包装后装入上述100套油桶内,并更换包装标注为新近生产日期,混入同批购进的正常食用油中,作为新油销售。截至案发,更换包装后的食用油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14950元。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召回更换包装的食用油,共计召回问题食用油148桶,并于2020年12月30日监督销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为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擅自从事食盐批发业务,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等相关规定。金华市浦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2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重庆渝北查处毛顺明农副产品经营部非法使用工业松香加工猪头肉案
2020年8月,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木耳镇市场监管所根据举报,对渝北区毛顺明农副产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食品加工点使用工业松香进行脱毛。经检验,已清洗猪头肉使用的残留松香、熬制时使用的松香和未使用的松香主体成分均是松香酸(工业松香)。至案发,当事人使用工业松香加工了约8000个猪头计4万斤,涉案货值金额逾192万元,违法所得逾14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构成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还在办理中。
案例三:北京查处生产销售假冒“全聚德”烤鸭、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京悦德”牌北京烤鸭案
2021年4月,根据北京市场有关低价“全聚德”烤鸭线索,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经过摸排,锁定了北京鑫盛荣达商贸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孔某,捣毁了位于房山区梨村的库房,当场查获涉嫌假冒“全聚德”包材近2000个,“京悦德”牌北京烤鸭4905只。经查,孔某等人以每套1元的价格购入假冒“全聚德”包材,以每只13.5元的价格购入塑封好的烤鸭,运至北京以每只20元的价格分销给下线。经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外包装上标注的受委托方为山东德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实际为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某食品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鑫盛荣达商贸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1万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京悦德”牌北京烤鸭4905只、货值金额10倍罚款264.7万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对法定代表人孔某处以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天津查处欣海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及未履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义务案
2021年1月,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根据举报,对天津市欣海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和库房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用于销售的标识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百事可乐浓缩糖浆277箱。经现场鉴定,上述糖浆商品非南京百事公司生产,属侵犯“百事可乐”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商品予以扣押,并抽样送检。经查,涉案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共购进上述糖浆500箱,已销售223箱,购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购进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警告、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百事可乐浓缩糖浆265箱、罚款45.8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主要负责人陈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对陈某个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站点地图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 隐私声明
主办: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池州市贵池区融媒体中心 池州市贵池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运维电话 0566-2567602
皖ICP备2024029993号-1
皖公网安备34170202000262号
网站标识码:3417020005
本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