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镇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采购招标管理工作,规范采购招标流程,提高项目采购招标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贵政办〔2020〕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贵财采购〔2023〕127号)和《关于转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贵财采购〔2023〕2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镇所有利用国有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以及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贵政办〔2020〕19 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贵财采购〔2023〕127号)文件等规定依法依规办理招投标。
第三条 理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分级办理机制
(一)单项预算控制价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工程建设相关200万元以上货物和10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进入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办理招投标。
(二)单项预算控制价6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与工程建设相关的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货物采购及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服务项目,进入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办理招投标。其中,供水、供电、供气类小额建设工程项目及极个别其他特殊项目需要采取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三)单项预算控制价5万元(含)以上6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与工程建设相关的5万元 (合)以上30万元以下货物采购及服务项目,应当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或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组织招投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仅适用于供水、供电、供气、抢险救灾等特定项目)。信息发布渠道:区级以上政府信息公开或者招投标行业协会网站。交易场所:招标公告约定的场所;招标事务代理:社会代理机构或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四)单项预算控制价5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应急工程施工、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采购及服务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决定办理方式,但建设单位应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四条 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接农村公益性项目
预算控制价6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与工程建设相关的30万元以下货物采购及服务项目,符合《关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接农村公益性项目》(池集体经济办〔2022〕8号)实施范围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可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实施。
第五条 明确工程建设项目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一)镇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并处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相关投诉、举报、信访事项,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镇财政分局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交易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镇纪委(监察办)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对象实施监察。
第六条 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内控管理机制
(一)建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决策的内部约束、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镇本级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确定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方式和评标办法。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的,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规定,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区级以上媒体发布有关招标信息,并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利用划分标段、划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加强招投标活动各环节管理,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合格投标人参与投标,严禁违规操作、暗箱操作,变相指定或内定中标人。
(四)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招标采购、履约监督、审计决算等管理。招标前,要开展项目审批、规划设计、图纸审查、预算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投资预算评审等相关基础工作。
(五) 招标人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招投标全过程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以便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招标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文本报镇党政办备案。
(六)招标人应当依法及时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并严格合同审查和管理,不得订立与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合同、协议等。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请求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介入查处,确保工程质量、进度,维护各方权益。
(七)招标人要保证中标人(施工单位)按合同及时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要加强项目监理履职、工期进度、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事项的规范管理。原则上预计增加造价不应超过工程总价的10%,超过工程总价10%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项目完工验收、竣工审计工作。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决算结束后及时完成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由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八)严格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审查和资金支付管理。严格预算管理,对未经批准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而造成预算超支的,不予追加预算。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质量保证金等管理制度,工程款一律严格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执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
第七条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一)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采购工作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依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要积极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科技创新、绿色发展、节能环保、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目标。
第九条 本镇范围内各村、社区及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四议两公开”决策流程,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由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加强监管。
第十条 各村(社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