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要求,鼓励企业内部人员、知情人主动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举报处置工作管理,特制定《池州市贵池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吹哨人”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督促企业向全体员工进行宣贯,提升员工质量监督意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
池州市贵池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吹哨人”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主动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池州市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吹哨人举报处置工作制度》(池市监办〔202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内部人员举报所在的主体实施食品安全重大违法及犯罪行为的信息接收、处理和对内部举报人的奖励、保护等工作机制。
本制度所称内部吹哨人,是指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社保的人员,以及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的人员、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的显著位置公开接收举报的单位(或部门)、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信息,并保持接收信息渠道畅通,便于“吹哨人”举报。
第四条 “吹哨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尊重“吹哨人”对真实身份的隐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接收“吹哨人”举报信息。
对匿名“吹哨人”,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事先约定举报密码、处理结果和履行奖励的告知方式。
第五条 “吹哨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互联网留言、走访等形式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其他部门的移转相关案件线索,应当完整记录接收情况。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规定接收“吹哨人”举报信息,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予以处理。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吹哨人”进行奖励,“吹哨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属于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危害程度大、社会影响广等重大违法行为的,或避免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协助查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规定的奖励标准。同时做好兑奖人身份、兑奖地点的保密工作,切实保护匿名“吹哨人”个人隐私。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吹哨人”相关事项予以保密,不得将“吹哨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企业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对“吹哨人”举报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信息公开、内部交流或者宣传报道时,应当隐去与“吹哨人”相关的信息。泄露“吹哨人”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向“吹哨人”提供其本人举报处置的有关情况,支持“吹哨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二)泄露“吹哨人”身份情况、举报内容或者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是指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贮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实名举报,是指“吹哨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吹哨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举报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