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依法加强全区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全面规范非煤矿山生产行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安徽省非煤矿山行业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市、区相关文件要求,现将全区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原则
坚持“依法生产、均衡生产、安全生产”的管理原则,按照减少运输量、管控生产量、调控火工品量的工作思路,严格依据批准的生产能力及矿山复工复产程序组织生产和施工。
二、管理对象
贵池区辖区内批准生产、基建的非煤矿山企业。治理类非煤矿山企业除外。
三、工作措施
(一)项目管理
1、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和矿山技术改造项目,项目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经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核定备案,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通过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后,审核同意。
2、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和矿山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应按照国家、省、市、区关于矿山设计的规定和规范,综合矿产资源条件、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规范,脱离客观条件,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
3、非煤矿山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初步设计组织建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形,确需变更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的,应重新进行项目设计和履行审批手续。
(二)计划管理
1、市矿产品产能管控组审核批准的最大允许采剥(掘)量,是矿山年度生产计划总量。最大允许采剥(掘)量按照非煤矿山企业编制的《年度采剥(掘)计划》,经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矿产品产能管控组审核批准。
2、市矿产品产能管控组下达的《季度采剥(掘)计划及火工品供应计划表》为非煤矿山企业单月和单季度生产计划量。
3、将《年度采剥(掘)计划》是否组织审查并批准作为矿山企业复工复产条件之一。
4、非煤矿山企业因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停产,需要调整生产计划,应及时向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上报调整计划,原则上单月生产计划量不得大于年度平均采拨量的14%。
5、非煤矿山企业因环保、安全、超计划生产等原因,造成的停产整改,生产计划量和火工品量同步核减。
(三)监督管理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内非煤矿山企业生产施工情况,每月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
2、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按月度、季度、半年、年度对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批准的采剥(掘)量组织生产、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3、非煤矿山企业实际生产和施工量,由区经信局会同区矿产品产能管控组成员单位依据生产统计表、储量核实报告、平台调运量、实际纳税额、火工品使用量等数据进行综合研判。
4、非煤矿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对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四)生产管理
1、非煤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法人代表是矿山企业管理的第一责任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矿长是生产能力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审核批准的最大允许采剥(掘)量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2、非煤矿山企业应按照市矿产品产能管控组审核下达的《年度采剥(掘)计划》及《季度采剥(掘)计划及火工品供应计划表》,按照均衡生产原则,合理组织生产。
3、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通过月度抽查、季度检查和半年普查的方式,对非煤矿山企业《年度采剥(掘)计划》及《季度采剥(掘)计划及火工品供应计划表》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4、非煤矿山企业未按《年度采剥(掘)计划》及《季度采剥(掘)计划及火工品供应计划表》均衡组织生产:
(1)月度超出生产计划量超出20%以下的,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约谈企业矿长,下达《超产预警通知书》,并按超出部分削减下个月生产计划量和火工品量;超出20%以上%40以下的,按超出部分的2倍削减下个月生产计划量和火工品量;超出40%以上的,削减一个月生产计划量和火工品量。
(2)季度超出生产计划量超出20%以下的,按超出部分的3倍削减下个季度生产计划量和火工品量;超出20%以上%40以下的,削减二个月生产计划量和火工品量;超出40%以上的,削减三个月生产计划量和火工品量。
(3)半年超出生产计划量超出20%以下的,按超出部分的4倍削减下个季度生产计划量和火工品量;超出20%以上%40以下的,削减三个月生产计划量和火工品量;超出40%以上的,削减剩余年度生产计划量和火工品量。
5、市矿产品产能管控组查处或交办的超计划生产问题,按市级具体要求办理;
6、非煤矿山企业《年度采剥(掘)计划》外的非生产销售性调运实行报备核减制。
7、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的矿石,不得销售给未经政府许可且不具备环保、安全条件的违法违规加工企业或个体。
四、处罚规定
1、根据《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对其实施关闭、治理恢复:
(1)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备案开工建设的;
(2)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变更设计文件未经重新审查进行施工的;
(3)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的;
2、根据《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或依法重新核定并经确认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由区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1)超出20%以内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下的罚款;
(2)超出20%以上40%以下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3)超出40%以上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3、未尽事宜由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工作要求
1、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及时将文件要求传达到各非煤矿山企业,并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管理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均衡组织生产。
2、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数据共享、联合执法、综合研判等工作中积极配合区经信部门做好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工作,
3、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抓好全区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以及相关措施解释工作。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
池州市贵池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