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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贵政办 /
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池州市贵池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 质量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贵政办【2019】12号
成文日期: 2019-04-10 发布日期: 2019-04-15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区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 0566-5200902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池州市贵池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 质量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5 00:00
来源:贵池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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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政办【2019】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池州高新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贵池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池州市贵池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

质量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8〕43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省、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决守住管好库存粮食,为“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贡献贵池力量。

()主要目标。按照国家、省、市部署,查清查实我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的实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问题整改促进管理水平提升,坚决堵塞粮食库存管理漏洞,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健全保障国家粮食储备安全的有效机制,为完善粮食调控、确保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可靠的基础。

()清查原则。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极端负责的态度,在大清查中严格贯彻以下原则:

  1. 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的底线。
  2. 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
  3. 依规清查,创新方法。严格依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和大清查检查方法,从严从实组织好清查工作。运用先进信息技术进行库存检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4. 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坚持边查边改、即查即改、销号整改、移交处理,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清查时点、范围和内容

()清查时点。2019年3月31日24时统计结报时点为全国统一的大清查检查时点,不得提前和延后。

()清查范围。全区范围内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地方政策性粮食。

()清查内容。

  1. 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 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三、实施步骤

大清查分为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汇总整改五个阶段。

()准备阶段(410日前)

  1. 成立组织机构。成立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职责任务分工。
  2. 制定工作方案。区级根据国家、省、市部署要求,结合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对清查任务、责任划分、经费保障、工作纪律等作出具体安排。
  3. 开展动员培训。2019年3月底前,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大清查骨干力量业务培训。重点培训大清查工作要求、检查方法和大清查软件操作使用方法等方面内容。
  4. 准备相关资料。区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大清查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标准等资料整理工作,准备好同级地方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管理法规等文件资料。区农发行向区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19年3月31日辖区内政策性粮食贷款明细和台账等资料(分企业、品种、性质)。
  5. 企业准备工作。承储企业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情况,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要认真做好仓房(货位)登记、清查器具配备、业务资料整理、粮堆形态整理、自查人员落实、配合质量扦样等准备工作。

()自查阶段(4月底前)

  1. 企业自查。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区发改委备案。委托企业与代储企业要对实际储存库点粮食自查结果认真核对。各类承储企业自查结果审核确认后,书面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企业自查是落实大清查主体责任的关键环节。各类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要求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由承储企业建立整改台账,承储企业的上一级主管单位督促整改。企业自查发现问题,普查前整改处理到位、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1. 政府督导。区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市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督导方案部署,按照属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督导全区所有承储企业扎实开展自查。要制定督导工作方案,明确督导内容和任务,统筹督导检查力量。

自查督导要及时纠正企业自查执行政策要求不严格、不规范、不到位等行为;要着重发现粮食库存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为普查阶段把握重点打好基础;要督促整改企业自查环节发现的问题。

()普查阶段(5月底前)

  1. 数量检查。配合市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区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
  2. 质量检查。具体组织安排和技术标准依据国家专门方案另文部署。
  3. 突出重点。数量和质量检查,均突出对辖区内重点粮食品种、问题多发区城、最低收购价粮食租仓储存库点以及存在问题线索企业的检查。

4. 熏蒸粮食的检查。普查期间,承储企业原则上不得实施熏蒸作业。确需熏蒸作业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熏蒸报备手续,对于已实施熏蒸的粮食货位,要首先查阅熏蒸报备手续是否齐全、熏蒸记录、粮情检查记录、储粮化学药剂购买使用记录等原始资料是否真实,必要时通过检测磷化氢气体浓度、佩戴空气呼吸器入仓查看等方式予以查验;经核查确属正在熏蒸的,不再进行实物检查,相关情况在检查底稿上备注说明。待熏蒸散气结束后,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进行更加严格的检查。对以熏蒸为名规避检查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处理。

()抽查阶段(620日前)

国家有关部门派出联合抽查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组将听取所在地政府情况汇报,抽查结束后要进行情况反馈。

省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集中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各地负责做好相关准备及配合工作。

()汇总整改阶段(6月至12)

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报送的数据及有关资料,按照软件流程审核报送。书面形式的资料报送工作和问题整改工作,按以下要求办理:

1.5月10日前,向市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及检查结果。提交的检查结果主要包括区内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直属企业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以外其他中央企业纳入检查范围粮食的数量情况、政策执行情况、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提交工作报告及检查结果,实行各部门联签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制度。

2.6月10日前,全面整改市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梳理的我区普查阶段发现的问题。承储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3.11月10日前,区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问题整改工作情况、案件核查处理情况提交市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方式

此次大清查在充分运用以往粮食库存检查方法的基础上,着力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充分运用先进信息技术,创新方法、提高效率,增强大清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优化大清查组织方式。规范企业自查方法,加强督导检查,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县区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对大清查工作的属地管理和行政监管责任,监督指导关口前移。

()充分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的作用。广泛宣传监管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12325热线转办的线索,区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调查处置。

()加大政策性粮食管理异常情况的跟踪调查。充分利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密切关注政策性粮食销售异常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监管作用,密切关注资金异常情况;及时了解粮食物流运输异常情况。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运用大数据、智能粮库等信息化技术和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现代化检测手段,提高大清查工作效率和检查结果的精准性。使用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自查普查抽查结果填报,实现清查数据的自动汇总。

为保证大清查数据的准确可靠,在使用应用软件填报清查数据的同时,同步采用传统手工检查表格填报数据。

()增强大清查结果的权威性。在大清查过程中,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可聘请熟悉粮食业务的退休职工、用粮大户、第三方社会监管机构作为社会监督员,加强社会监督,及时改进和做好大清查工作。

五、清查责任

()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大清查工作是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重点内容,国家将适当加大考核权重。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检查中要严格规范程序和手续,落实各环节检查责任,实行全程记录留痕,检查结果层层复核签字,确保检查结果客观准确,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自查阶段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由承租企业负责。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负全责,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企业自查的组织工作负责。

()普查阶段责任。普查工作实行牵头负责制和组长负责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检查结果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质量检查责任。样品扦取与检验工作要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化各环节工作责任,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承储企业对自行扦样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扦样人员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以及样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检机构对样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检验样品和检验数据承担保密责任。

六、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高度重视大清查工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凝聚各方力量,确保大清查工作顺利完成。区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做好自查和普查工作,确保大清查工作质量。

()严明清查纪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大清查工作。加强大清查方法培训和廉洁纪律教育,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相关规定,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要制定保密措施,明确保密责任,防止发生泄密事件。检查期间,检查人员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加强案件核查。要高度重视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线索受理、查处工作,建立案件线索处理相关制度和预案。要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线索,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保障清查经费。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精神,中央事权粮食的大清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区级粮食大清查工作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

()注重宣传引导。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清查的政策要求和方法步骤,提高大清查透明度,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舆论宣传,促进粮食市场平稳,维护社会稳定。要积极妥善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严格资料归档。区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检查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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