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社会保障 / 贵政秘 / |
名称: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池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号: | 贵政秘〔2022〕159号 |
成文日期: | 2022-09-28 | 发布日期: | 2022-09-30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咨询电话: | 0566-2044071 |
贵政秘〔2022〕15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天湖风景区、池州高新区、杏花 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贵池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
2022 年 9 月 28 日
贵池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3 区指挥部办公室
2.4 现场指挥机构
2.5 专家组
3.应急准备
3.1 预案体系
3.2 风险控制
3.3 应急队伍
3.4 资金保障
3.5 物资保障
3.6 科技支撑
3.7 联动机制
4.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5.信息报告与通报
5.1 信息报告
5.2 报告内容
5.3 信息通报
6.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6.2 应急决策
6.3 指挥协调
7.应急处置
7.1 先期处置
7.2 处置措施
7.3 安全防护
7.4 应急终止
8.后期工作
8.1 损害评估
8.2 事件调查
8.3 善后处置
8.4 总结报告
8.5 奖惩及责任追究
9.附则
9.1 预案解释
9.2 预案发布与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科 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 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5)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8)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9) 《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 《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1) 《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 《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池州市贵池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 、重大(a级) 、较大(b 级) 和一般(c 级) 四 级。
( 一)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 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 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 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 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地取水中断的。
(二)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a 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 上 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6)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的。
(三)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b 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 上 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 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 的;
(5)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6)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四)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 c 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 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 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贵池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区外但对 我区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 故等因素, 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 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 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 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 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辐 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及规定执 行, 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本预案执行。
1.5 工作原则
(一)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 境安全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最 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强化环境风险的源头预防,提升预警能力, 化被动处置为主动防范。
(二)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加强区域间统筹领导,建立健 全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 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实施统一指 挥,分级设定和启动预案,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各司其 职、密切配合。
(三) 属地管理、协同应对。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政府全 面组织应对工作,统一调度使用环境应急资源。建立以生态环境 应急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 救援体系。完善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和 人才、技术、设备资源,充实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演练,积 极培养环境应急社会化救援力量,协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四)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健全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高 效处置的应对机制。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风险管控技术、 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工作, 建立完善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 提升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采用先进的预防、 预警、监测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 技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 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 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区长领导下,区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2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
部) ,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 工作。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 村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 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区融媒体中心、 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贵池区供电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 限公司贵池区分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 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1。
区人民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区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 行调整。其他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区指挥部统一部署,按 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 设立综合协调、 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 传、社会维稳、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 2。
2.3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推进全区环境应急管理 体系建设;督促落实环境应急准备工作,办理区指挥部交办的其 他事项等。
2.4 现场指挥机构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区指挥部总 指挥的领导下,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视情, 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先期处置, 并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区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建和管理,为突 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3.应急准备
3.1 预案体系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 当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 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相 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区指挥部 办公室报区指挥部同意, 进行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 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 并需要作出重大 调整的;
(7)区指挥部办公室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2 风险控制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区环境风险防范、环境隐患排查治
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开展污染源、放射 源、危险废物等环境风险物质调查,掌握全区环境污染源的产生、 种类及分布情况,实施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 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完善风险防控措施; 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 除环境安全隐患。
3.3 应急队伍
区人民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分局要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 力建设,鼓励和支持园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力量组建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 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 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自 救互救能力,确保环境应急先期处置有序有效。
3.4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将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 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 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 困难的地区,启动省级、市级应急响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事 发地人民政府 (管委会) 的请求,争取资金并按规定予以适当支 持。
3.5 物资保障
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健全制度和规划,配备符合实际需求的 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和充实环境 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督促园区 管委会及重点企事业单位设立实物储备库,或与有关企业签订代 储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 供给。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 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3.6 科技支撑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进生 态环境保护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应用,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 科技支撑。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规 范专家库管理和使用,实施动态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 作用。
3.7 联动机制
根据本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县区环境 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 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4.监测预警
4.1 监测
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提升自身监测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环境 突发事件监测机制,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提供技术服务,满足环境 应急监测需求。通过日常环境监测、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 等途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苗头性信息收集; 自然资源和规划、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 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 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制度, 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 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 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对情况危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 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 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一级 (红色) 。
二、对情况紧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事 件, 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
三、对情况比较紧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 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 害的事件, 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
四、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 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 成公共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四级 (蓝 色) 。
4.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手机、宣传车、 大喇叭、新媒体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针对老、 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可组织人员逐户当面告知等方式。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区生态环境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 区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预警原则上由区人民政府 (区指挥部) 或其授权的生态环境 部门发布,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必要时可越级 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相关县区人民政府通报。
区人民政府 (区指挥部) 或其授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上 级部门或毗邻县区 (管委会) 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发布信息后, 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 建议,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并报上级部门。
4.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分局要根据预警 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 施:
(1) 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专 家, 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 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 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 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必要的健康防 护措施。
(3) 应急准备。 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 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 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 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 公布咨询电 话, 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 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 果及时通报给可能受影响的相关部门 (单位) 。当威胁或危险消 除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信息报告与通报
5.1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 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
区生态环境分局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分类报告。 `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 4 小时内向区人民 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a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的,应在 2 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报省 生态环境厅。b 初步认定为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 2 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 时报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其中,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 区生态环境分局可直接向生态环境部报 告, 并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须在 4 小时内向市人 民政府报告;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须在 2 小时内 向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 或特殊情况下, 区人民政府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 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 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 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 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 化后的级别及时续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 式,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2011 年 4 月,部令 17 号) 规定执行。
5.2 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 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 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 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 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 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以下一步工作建 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 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 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 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以及损失、社会 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 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 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 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 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3 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 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 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 府,报告区生态环境分局,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
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县、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 信息时,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建议市 生态环境局通报相关县、区行政区域生态环境部门。
6.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突发环 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 (I级响应) 、重大 (a级响应) 、 较大(b 级响应)、一般(IV 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原则。超出 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 上一级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 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 损害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 度。
I级响应、a级响应,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及时报告市生态 环境局和市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必要时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b 级响应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和 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IV 级响应由区 政府启动本预案,并上报市指挥部。
上级预案的启动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的状态基础上进 行, 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仍处于启动状态。
6.2 应急决策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 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报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较大级别及 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根据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 处置。
(1)对事发地镇街、 管委会提出应急处置要求,立即通知 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应急工作组做好应急准备,采取相应的应急措 施;
(2)向区政府和市、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请 求支持;
(3)派出应急工作组和有关应急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赶赴事 发地进行应急处置;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应急物质,必要时请求消防救援 大队和驻地部队支援;
(5)落实省、市、 区领导有关批示要求,进一步采取相关 处置措施。
6.3 指挥协调
6.3.1 指挥协调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区指挥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通知成员单位,通报事发地相邻政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区指挥部的指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 应急工作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本 预案和应急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现场环境 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区指挥部的协调 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 事态,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6.3.2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指挥部立即启 动应急响应,报请省、市两级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区指挥 部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向省、 市两级指挥部报告,市、区两级先期设立的现场指挥机构纳入省 级现场指挥部,由省指挥部组织、协调现场处置工作。
6.3.3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 区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
应,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向 市指挥部报告,由市指挥部组织、协调现场处置工作,同时先期成立的区级现场指挥机构纳入市级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指挥、 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3.4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相应响 应建议,区指挥部启动c 级响应,同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市 生态环境局。区指挥部派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视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市 生态环境局请求指导和支持。
7.应急处置
7.1 先期处置
各镇街、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迅 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 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减轻或消除社 会影响,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告。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 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 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 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 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 范围,切断污染源。
7.2 处置措施
区指挥部各工作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 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会同事发地政府迅速开展应急行动。
(1) 污染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 立即采取措施,查找并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和控制 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要求其 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 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区指挥部指令污染处置组迅速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 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根据污染物情况, 可采取如下措施:
水体污染控制措施: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 处置组和应急监测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水利部门提 供的水文信息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 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 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 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 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消 防废水造成二次污染。
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 处置组和应急监测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气象部门提 供的气象信息,开展大气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 和影响程度;采取关闭、封堵、喷淋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必要时, 及时组织疏散受到大气污染物影响的人员。
土壤污染控制措施: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 处置组和应急监测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自然资源和 规划、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 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 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安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 效处置工作,消除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
生态损害控制措施:生态损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污染处 置组和应急监测组会同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立即查明原因,并 采取措施, 减少危害继续发生。事后开展损害调查和评估工作, 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并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 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 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 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 作, 确保基本的生活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3) 医疗救护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 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 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 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视情增派医疗专家和医疗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 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援工作。
(4) 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 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 参数因子、 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加强大气、 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 专家会商
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 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 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 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 等部门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 用, 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等。
(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 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 工作信息, 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 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 况等。针对重大、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 5 小时内要发布权威信息,24 小时内要举 行新闻发布会。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8)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传 播谣言、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侦查涉嫌环境污染 犯罪案件;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事发现场等 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情绪疏导和法律服务工作, 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3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 的专业防护设备,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 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 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并在 安全边界, 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7.4 应急终止
当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浓度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 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 应。
8.后期工作
8.1 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 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 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 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8.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 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 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8.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 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对环境 污染责任保险参险企业开展理赔工作。
8.4 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 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其中,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 对工作总结应上报市人民政府。
8.5 奖惩及责任追究
公众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单位 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 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
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未按规定履行职 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预案未尽事宜,按照《池州市贵池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 急预案》 有关要求执行。
9.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贵池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案》贵政办〔2016〕53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及职责
附件 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体系 和应急准备能力建设;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提出污染 控制、消除处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 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 新闻媒体应急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 络等相关媒体,做好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情引导、突发环境 事件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组织协调开展网络舆情收集、分析、 研判和处置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工作,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将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突 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应急状态下,做好应急物资的生产调 度、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重要生活必需 品的市场供应。
区公安分局负责落实环境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 和其他措施;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 案侦查,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 活保障条件的受影响群众,按规定纳入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环境应急处置经费保障 及管理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因地质灾害或矿产资源开发等造 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负责 监督和指导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参与因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辖区内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安置物资的运 输保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及营运车船 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辖区内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会同相关 部门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损失进行调查与评 估, 参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的应急处 置。
区水利局负责发布水文资源信息,参与河流湖泊水体污染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做好重要河流湖泊水利工程应急调度;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突 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并及时为各镇街、管委会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 学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 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 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焦虑、恐慌等 负面情绪。
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信息发布及有 关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 工作,参与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应急处置相关火灾预防、 火灾扑救等工作。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 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做好转移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 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依职权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 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的流通、使用和医疗器械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和管理。
区林业局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森林资源损害 的调查、处置和评估工作,参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物 种资源破坏的应急处置。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事发区 域及周边地区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 信息,并适时指导事发地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及时澄清不实信息,正确 引导舆论, 回应社会关切。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对危险物品 爆炸、泄漏事件等进行现场灭火与泄漏控制。
区人武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受威胁 人员疏散转移,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应急期间社会治安维护。
贵池区供电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中应急电 力保障。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池区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 境事件应对的通信保障工作。
附件 2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及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等 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汇总上报事件信息,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 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镇街、管委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 对工作,承办指挥部文电、会务及简报编辑、资料整理归档等工 作。
二、污染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 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 大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污染处置; 明确现场处置人员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 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疏散受威胁人员。
三、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气象 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做好大气、 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 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四、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 区生态环境分局、 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提出 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对污染处置提供应急医护保障;禁止 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 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五、应急保障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区交通运输局、 区水利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 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六、转移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财 政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组 成。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临 时安置及组织调集重要生活必需品,做好物资发放及监管。
七、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 融媒体中心、区文化和旅游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池区分 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
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 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 应社会关注。
八、社会维稳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武部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受影响地区等重点地区社会治安管理、矛盾 纠纷化解、商品的市场监管等工作。
九、调查评估组。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区应急管理局、 区公安分局、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 区卫生健康委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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