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政办〔2022〕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天湖风景区、池州高新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贵池区制造业融资贴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池区制造业融资贴息实施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帮助企业纾困解难,降低企业成本,鼓励制 造业企业增加投资,推动主导产业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2022〕6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支持对象
第二条 登记注册、税收户管地在贵池区内的制造业企业,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电子信 息,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不含采矿业、电力 热力燃气、水生产和供应业, “两高项目”),在国家有关商业 银行或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资信情况良好,具有 与扩大生产相适应的出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等。
第三章融资贴息范围
第三条 企业新建项目贷款。固定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 贷款额度不低于2000万元。前期工作等相关手续完备,已经开工建设,并进入国家统计部门联网直报平台。
第四条 企业为技术更新改造或扩大产能实施的技改项目贷 款。设备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万元。 前期工作等相关手续完备,已经开工建设,并进入国家统计部门联网直报平台。
第五条 企业新购置设备的融资租赁。融资租赁额度不低于 2000万元。前期工作等相关手续完备,已经开工建设,并进入国家统计部门联网直报平台。
第六条 年产值亿元以上重点骨干企业为抢占市场,扩大生 产规模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万元,年产值增速不低于20%。
第七条 企业增加采购、扩大生产的供应链融资(融资额度不低于2000万元,年产值增速不低于20%)。
以上项目贷款自2022年1月1日起签订并发生利息,不包 括经审批贷款合同范围外的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贷款利息,未按合同规定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第四章贴息额度、标准和期限
第八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2500万元(2022-2024年)贴息专项资金。
第九条 企业新建项目贷款、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流动资金 贷款按照年化利率不超过1.5%的标准进行贴息;融资租赁、供应链融资按照年化利率不超过2%的标准进行贴息;重点招商项目按照“ 一事一议”约定条款执行,最高不得超过100%全额贴息。
第十条 单个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自2022年起)。
第十一条 单户企业当年贴息金额最高300万元。
以上政策与国家、省、市其他扶持政策存在重叠的部分,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联合审核机制。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由区政府领 导任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池州高新区管委会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参加, 对项目的产业政策符合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贷款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审核,保障财政贴息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绩效评估机制。建立区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 绩效评估机制,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 监督管理局)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管理监督,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对企业虚报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自有出资能力; 报大建小、以贷款覆盖项目全部投资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 息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贴息资金等行为,视情况责令 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收回已拨付资金,并按规定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将企业及中介机构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取消其3年内区级制造业相关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实施与申报
第十五条 贴息补助实行“先付后贴”方式。项目单位凭项目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贴息。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
(1)项目资料。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 方向说明,贷款用途情况说明,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手续,企业关于资料真实性和不重复申报承诺,信用报告等。
(2)贴息资料。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借款合同、银行贷 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以及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相关意见。
第十七条 申报流程。每年12月15 日前,由区经济和信息 化局会同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企业申报本年度的制造业 融资财政贴息资金。对申报范围内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并书面征求相关银行意见后,逐一核定项目贴息金额,经商区财政局,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批准后组织兑付。
第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向区内制造业企业 提供采销服务的,可比照此办法享受供应链融资的贴息补助,核准后将贴息补助直接支付至区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使用财政贴息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定三年,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