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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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02003284723Q/200609-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社保、监察
成文日期: 2006-09-08 发布日期: 2006-09-08 11:04
发文字号: 贵政〔2006〕9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池区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区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3214879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池区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6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贵池区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九月六日    

 

 

贵池区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3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池政[2006]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明确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充分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全区各级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保持稳定与扩大就业的关系,把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把扩大就业作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把统筹城乡就业、改善创业环境、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认真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就业再就业政策,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职能,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为依托,建立城乡统筹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以建立城乡劳动者动态管理为基础,形成劳动资源管理的新体系;以发展特色经济、鼓励引导自主创业为动力,向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等各类型劳动者提供多层次、宽领域的就业服。主要任务是:增加就业岗位,强化就业服务,提高就业稳定性。

“十一五”期间,全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城镇新增就业2万人以上,劳务输出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增2万人以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1.5万人次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二、依靠经济发展,大力开发就业岗位

三)切实加快全区经济发展,解决就业问题。重点抓好全区规模以上企业、特色经济园区和小城镇建设,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力,不断拓展就业空间。大力开展招商引资,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搞好劳动力资源储备,承接“长三角”等发达地区经济梯度转移,鼓励引导招商引资项目尽可能多地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坚持生态经济与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努力扩大就业。

四)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提供就业机会。不断优化全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扶持发展轻纺、机械制造、农业产业化等“龙”企业,形成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就业服务型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链,带动和拓宽就业。规范发展以社区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因地制宜开办各种便民服务项目,鼓励和规范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努力形成服务产业密集型大就业的格局。围绕公共管理服务和公共有偿服务事业,通过发展劳务派遣、非正规就业组织等形式,开发保安、保洁、保绿、交通协管、文明乘车监督等公益性岗位,切实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托底服务。

五)加快建设再就业园区(街),以创业带动就业。在城区选择适合的位置,建设以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安徽省就业服务卡》或返乡创业的外出务工人员为主的创业园区(街),并给予相关扶持政策,帮助他们自主创业,逐步形成以鼓励创业、妥善就业为主的再就业基地。

六)加快推进劳务经济发展,统筹城乡就业。扎实推进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土地流转制度的建立,努力消除农民进城务工的后顾之忧,全面实施“走出去”的就业战略。加大农村劳动力异地就业力度,强化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管理服务,尽快建立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和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库,逐步形成区、乡镇街道、村信息网络。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组织工作,确保劳务输出质量。建立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档案,全面掌握离乡外出农民信息,积极做好跟踪服务。

 

三、落实政策措施,推动就业和再就业

七)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

1、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尚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人员和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2、《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职业介绍补贴等扶持政策。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前(即2005119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截止日期为20081231日。

3、《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区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流和《再就业优惠证》使用情况协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优惠政策落实以及《再就业优惠证》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4、审批相关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具体标注有效期限;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八)大力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在规定的减免额度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享受满3年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退役军人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为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3、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退役

军人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按照规定由中央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在贷款期限内由财政贴息50%(其中,中央财政贴息25%,省级财政贴息25%)。

九)积极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2、对上述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标准按照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3、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经营情况,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财政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规定执行。

4、对各类组织起来就业实体的各项扶持政策,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大力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意见的通知》(池政办〔200448号)规定执行。

)认真落实各项再就业援助措施

1、就业援助对象(以下简称“就业困难对象”)主要包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

1)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满40周岁以上、男满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截止20071231日);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无人从事有收入的劳动(灵活就业人员年收入月平均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的城镇下岗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4)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企业军转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和夫妻双下岗失业家庭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就业特殊困难人员。

2、凡安置上述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均作为公益性岗位,提供下列政策扶持:

1)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以及街道、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执行,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政府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从事工勤服务等公益性岗位以及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

(十一)对灵活就业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十二)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1、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农村劳动者,凭户口所在地或登记求职及就业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安徽省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卡》和《安徽省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卡》(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卡》),可享受有关免费就业服务补贴政策。

2、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及《就业服务卡》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包括失业登记、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等“一站式”就业服务。加大对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经费的投入,大力发展各种专业职业中介机构。对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照服务数量、项目、质量和实际效果,经考核评估后由区财政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实行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等就业社会化服务许可制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培育和发展以公益性为主公办、民办中介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劳动力中介服务网络,尽快形成以劳动力市场为轴心,民办中介机构为补充,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为延伸的市场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全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联网,完善网上求职、信息发布和职业介绍等功能,促进失业保险经办与就业业务的有机衔接和全程信息化。

(十三)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1、按照“六个到位”的目标,进一步健全区、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大投入,夯实基础,使之真正承担起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劳务输出、企业退休人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

2、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及时做好相关业务培训,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3、全面组织实施优秀“充分就业社区”和优秀“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乡镇”创建活动,并以创建市级“优”为目标,进一步夯实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工作基础。

(十四)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工作总体规划。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原则上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执行。对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到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可领取《就业服务卡》,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含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服务政策。

四、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素质

(十五)做好就业前培训工作。面向初、高中毕业生开展技术技能培训,促进“知识型”劳动力向“技能型”劳动力转变,提高新生劳动力的就业能力。把实施劳动预备制与加强新生劳动力资源管理、调节就业需求和推动职业培训结合起来,加大对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培训和就业准入控制力度。

(十六)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

1、在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积极鼓励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使有培训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都能得到相应的技能培训,努力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2、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发放“就业培训券”,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有创业愿望、具备创业条件的,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人员开展创业培训的,提供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对区属骨干企业或招商引资规模以上企业录用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学校毕(结)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进城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开展订单式岗前培训的,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同时,依托创业培训工作的开展,探索建立集创业培训、项目开展、开业指导、政策咨询、融资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培训机制。

3、整合农村劳动力培训资源,加大“阳光工程”培训工作力度,积极开展面向劳务市场的品牌培训、特色培训,订单式、定向式和储备式培训,促进“盲目劳务”向“市场劳务”转变。

4、面向务工回乡立志创业者开展创业培训,促进“打工”向“创业族”转变。充分发挥我区传统行业优势,进一步推进种蚌养殖、电动缝纫、电子机械等工种培训,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打造具有我区特色的劳务品牌。

5、严格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事国家规定技术工种的人员必须达到相应的职业资格要求,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就业困难对象、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失地农民和回我区求职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准入制度指定的工种)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加强失业调控,完善就业责任体系

(十七)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继续稳步推进区直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和国有企业出中心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解除工作。完善失业保险服务体系,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确保失业救济金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无障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十八)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达到区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操作程序。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与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除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外,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或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当地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九)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就业再就业形势分析纳入宏观经济监测,在制定全区经济发展年度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确定建设项目时,统筹考虑就业岗位的开发,当前要重点研究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办法,充分发挥服务业对扩大就业的主渠道作用;人事部门负责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组织清退不合理用工,腾岗安置就业困难对象;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把下岗失业人员的安置纳入企业改革总体规划,进一步强化中小企业落实新增就业岗位和安置改制企业职工的责任;教育部门要加强职业教育工作,对就业困难群体子女上学减免有关费用;财政部门要多方筹措资金,积极促进和扶持就业再就业;税务部门要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民政部门要加快培育和发展不同形式的社区服务经济组织,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工商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有关费用减免政策,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创造便利条件;建设部门要研究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办法,努力增加就业岗位;金融单位要简化手续,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提供灵活便捷的金融服务;物价、监察等部门要明确各种行政事业性减免收费的项目,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农业部门要切实开展好“阳光工程”培训工作,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宣传部门要积极开展就业再就业形势、就业成就、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先进典型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认知度,吸引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扩大就业提供支持和帮助;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把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月度报告、季度通报、年度考核以及投诉举报制度,落实再就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单位,将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一)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政策自200611日起执行,政策审批截止日期暂定为2008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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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9-08 11:04 信息来源: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