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4723Q/201403-0000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文日期: | 2014-03-03 | 发布日期: | 2014-03-03 12:33 |
发文字号: | 贵政办[2014]1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奖励制度(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92515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奖励制度(试行)的通知
贵政办〔2014〕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贵池区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奖励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
贵池区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奖励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和动员全社会关注消防、重视消防、参与消防,激发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 推动消防公益事业发展,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和水平,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 46 号),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积极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奖励制度坚持服务社会、保障民生,关心消防事 业,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关爱消防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条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是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积极主动 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的具体实施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办,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积极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的评选对象:
(一)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二)积极参与消防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积极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 灾奖励制度不评选镇(街道)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以上的集体 和个人,领导干部所占比例不超过20%。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和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评选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积极主动报告火警和扑 救火灾奖励制度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集体成员和个人具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模范 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积极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榜样示范作用明显。
第七条 评选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活动、消防慈善活动、消防社团活动和消防文化艺术活动成绩突出;
(二)热心消防工作,积极组建民间消防组织,积极参加社区消防服务、成绩突出;
(三)积极投身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法律咨询工作,成绩突出;
(四)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
(五)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火灾隐患、报警有重要贡献;
(六)无私捐献体现消防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的重要文物;
(七)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有重要贡献。
第八条 评选积极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及时主动报告火警,为消防队到场扑救赢得宝贵时间,避免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举报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内容具体, 且有关线索尚未被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掌握,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罚的;
(三)在火灾等灾害事故处置中发挥重要作用,承担主要 灭火救援任务,或为保障行动顺利进行做出重要贡献,避免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多次组织或参与火灾等灾害事故处置,长期志愿从事火灾扑救或抢险救援,成绩突出;
(五)在火灾扑救或抢险救援中素质过硬,引领和示范作用明显,事迹感人,在社会上产生极大影响的组织和个人;
(六)在灭火救援中表现突出,为抢救人员生命和国家财产负重伤或牺牲。
第九条 发生重大以上火灾、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或造成 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集体和责任人员,自事发起3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第四章 评选表彰
第十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 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的推荐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一)推荐。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候选对象,应 由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主推荐,并在本单位、 所在社区或行政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 拟推荐候选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和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民主推荐意见等。
(二)初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审查本辖区内的推荐候选对象,提出推选对象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对于属于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推选对象,还应以适当 方式征求当地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环 保等部门意见;对于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或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征求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三)审批。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公室上报的推选对象进行审核,遴选通过的应在主要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选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 事迹等。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建议表彰对象,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生前对消防事业有重要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符合评选条件的,可追授此奖。
第十二条 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积极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 火灾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向获奖先进集体颁发奖匾、证书,向先进个人颁发奖章、证书。
第十三条 先进集体奖励3000元,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奖励经费列入区消防大队业务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各地可按照国家规定,参照有关奖项的奖励待遇,给予受表彰对象适当的奖励和优待。
第十五条 贵池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完善评选机制和 管理制度,宣传获奖者先进事迹,推广经验,发挥榜样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章 奖项撤销
第十六条 获得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申报表彰时 伪造事迹或者隐瞒严重问题的, 一律撤销表彰, 并收回奖匾、奖章、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撤销表彰,由原申报单位按程序报请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审批。必要时,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可直接撤销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贵池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