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4723Q/201207-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成文日期: | 2012-07-08 | 发布日期: | 2012-07-08 12:30 |
发文字号: | 贵政办[2012]4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区行政执法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97298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12〕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贵池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贵池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为建立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长效机制,巩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规划区及国、省道沿线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通知》(池政办〔2007〕2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池州市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及国省道沿线镇街道,具体为池阳、秋浦、杏花村、清风、清溪、里山、江口、梅龙、墩上、马衙、秋江等11个街道和乌沙、涓桥等2个镇。
二、考核目标
池政办〔2007〕27号文件规定的查处范围内,未发生违法建设,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已发生违法建设。
三、责任主体
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及国省道沿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责任主体,区直相关部门为查违责任单位。
四、考核制度
1.区政府每年与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违法建设查处责任书,年底考核后兑现奖惩。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制订考核奖惩办法,对辖区村(社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行考核。
2.区政府对主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全年未发生违法建设行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经费可用于奖励责任人。辖区内违法建设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考核时可视同未发生违法建设。
3.对镇街道城乡规划信息员未发现的违法建设,经群众举报且区查违办查证核实后,按1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第一举报人,同时,扣除违法建设所在片区信息员工资50元。
4.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执法部门必须坚决查处违法建设,对辖区范围内发生的违法建设,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有关执法部门全力配合,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拆除。对不能按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区政府将按照违法建设10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处罚,在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资金结算中一次性扣除。
5.区政府每年拿出专项资金,结合违法建设处罚金,建立专户管理制度。专户资金主要用于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奖励与违法建设拆除误工费的补助。对实际拆除违法建设的,在违法建设拆除后1个月期限内,按20元/平方米标准兑现拆除误工费补助。
6.区查违办、区行政执法分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支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查拆违工作职能,如发现不作为,经查证属实,区政府将提请区委进行组织处理。
7.每年12月31日前,区查违办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行考核,兑现奖惩。对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每年表彰奖励先进镇、街道合计3名,先进村(社区)13名,先进个人若干名。对违法建设发生量大且未能及时拆除的单位和责任人,将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查违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