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
网站无障碍 关怀版 返回专题首页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02003284723Q/201411-0000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
成文日期: 2014-11-24 发布日期: 2014-11-24 12:00
发文字号: 贵政办[2014]71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区卫健委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023022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政办〔20147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贵池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24               

 

贵池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4.2应急反应措施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奖励

5.3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5.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技术保障

6.2物资、经费保障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6.4法律保障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8  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我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池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贵池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IV)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

(1)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4)霍乱在一个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

(3)霍乱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一周内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10)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或省辖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11)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

(1)腺鼠疫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下。

(6)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国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它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镇街道、园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镇街道、园区和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区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共享资源,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区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区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区级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区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理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卫生局、区政府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环保分局、区林业局、区旅委、区红十字会等。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标准,经授权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信息报告、综合协调,应急重要工作督办,领导交办的相关事项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及时报道经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知识教育和普及工作;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区发改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区教体局: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维持调查和抢救道路的交通秩序,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时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妥善安置孤幼老残人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日常监测、相关科学研究的所需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纳入预算。

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区农委: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应急物资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负责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加强对涉及群众身体健康产品流通领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市场流通秩序;负责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区环保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病寄主的监测、基础调查,配合动物检疫部门开展疫病样品采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区旅委:负责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各界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区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调配、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共享、交通的保障与管理、动物(包括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控、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预案的制订以及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各镇街道、园区要按照区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或者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区政府和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区卫生局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措施;组建与完善全区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区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必要时,区疾控中心可请求上级疾病控制机构对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技术进行指导和支持。

2.4.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区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区卫生局要加强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警报告,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d.其它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卫生局报告。

区卫生局应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区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各医疗机构和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生行政部门。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辖区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镇街道、园区及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启动建议,报请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各镇街道、园区及区直有关部门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区直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程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行政区域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反应措施

4.2.1政府部门

(1)组织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区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区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区直有关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镇、街道以及村(社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建议。

(3)采取相应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负责对本级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开展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

(6)负责普及卫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负责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流行病学调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开展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根据需要分送市、省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技术标准和规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区卫生局确保国家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及时实施,并结合我区实际,开展相关应用性研究和评价工作。

(5)技术培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区卫生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它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由国务院负责处置。

省人民政府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组织协调省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的应急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由省政府负责处置。

市政府在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的应急反应

(1)市政府应急反应

市政府负责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病人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省卫生厅和卫生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5  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局。

5.2奖励

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

5.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区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区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提高信息系统(包括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建设管理水平,建立覆盖全区镇(街道)(社区)的网络系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区卫生局负责全区内的组织实施。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全区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疾病预防控制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快速畅通的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疾病控制专业队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建成符合实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完善以急救中心为基础,以综合医院急诊科为依托的急救网络,进一步强化能力建设。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全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做好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加强对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将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纳入医疗救治体系,予以统筹兼顾。区卫生局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病区。各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

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全区统一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区卫生局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区卫生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区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区卫生局负责组建区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建立卫生应急救治队伍资料库。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区卫生局负责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进行及时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区卫生局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区应急卫生救治专家参加省、市级卫生部门组织的定期培训,并根据卫生部相关统编培训教材,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开展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技术培训。

6.1.6演练

区卫生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应急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区政府意。

6.2、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区卫生、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区卫生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物资储备,区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生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于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经费保障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区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按规定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法律保障

区政府法制办、区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章体系。

各镇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失职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委宣传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区直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

8  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症、黄热病、人变异性充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4-11-24 12:00 信息来源: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