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4723Q/201408-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成文日期: | 2014-08-29 | 发布日期: | 2014-08-29 12:37 |
发文字号: | 贵办秘[2014]4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贵池区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区委宣传部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23923 |
关于印发《贵池区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党工委(管委会),区直局级以上单位:
《贵池区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中共池州市贵池区委办公室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9日
贵池区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贵池文艺创作,鼓励多出人才、多出精品,充分发挥优秀文艺作品鼓舞人、激励人的作用,实现贵池区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池区优秀文艺作品的评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为”方向,贯彻“双百”方针,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艺术性和思想性并重及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为人民奉献更多无愧时代的精神文化产品,促进文化和经济的结合,推进文化名区建设、加速贵池首善之区建设进程。
第二章 组织和保障
第三条 成立贵池区优秀文艺作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委会)。区评委会由区有关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文艺界(或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文艺作品门类,区评委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由相关专业或学会中有一定学术权威或德艺双馨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
第四条 区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区委宣传部。
第五条 贵池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万元,用于支持全区文艺精品的创作和奖励。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贵池区专业或业余文艺工作者创作的文艺理论、文学、戏剧、广播影视、图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词曲)、舞蹈(编创)作品,以及区外作者以贵池区为题材创作的正面宣传贵池的作品皆可申报评奖。
第七条 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应由本人或协会按一定程序向区委宣传部提出申报。凡申报参评者,均须填写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作品申报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与作品相关的素材(如出版物、剧目整体框架或构思台本、光盘、剧照、演出节目单、演出场次证明)和有关附件材料(如评论文章、获奖证书)。
第八条 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获得市级以上各类奖项的文艺作品;参加市级以上专业协会举办的参展作品、获奖作品及单项展作品;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文学作品;各级出版社出版的文学专著、作品集;其他优秀作品。
第九条 贵池区优秀文艺作品每两年申报评审一次。参评文艺作品的公展、公演或发表时间为该次评审年限范围的第一年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第四章 标 准
第十条 参评作品必须是坚持“双百”方针和“两为”方向,弘扬主旋律,思想内容健康,艺术形式新颖,给人以精神力量和艺术享受的优秀作品。
第十一条 贵池区优秀文艺作品采用等级制奖,在市级以上载体出版、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参赛的作品,根据思想性、艺术性和社会效果的不同,给予一、二、三等三个级别的奖励,具体评奖标准按评奖年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评 选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按专业评审组(初评)和区评委会(终评)两级进行。所有申报作品均需逐级参加评审。
第十三条 各专业评审组事先制订相关门类文艺作品评审细则并报评委会审定,然后按该评审细则对申报的作品进行认真评审,并推荐一、二、三等奖作品。
第十四条 区评委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的推荐,对一、二、三等奖进行终评,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评选获奖的文艺作品将通过有关媒体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一周内无异议,即为最终结果。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贵池区优秀文艺作品按文艺理论、文学、戏剧、广播影视、图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词曲)、舞蹈(编创)十大类评选,原则上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若干名,新人新作奖和荣誉奖若干名。
第十七条 贵池区优秀文艺作品由区委区政府公布表彰,并颁发证书和资金。
第十八条 各门类等级奖的奖金参考标准如下:
一等奖:影视、戏剧、图书类,奖5000元;文艺理论、文学、音乐(词曲)、舞蹈(编创)、美术、书法、摄影类,奖3000元。
二等奖:影视、戏剧、图书类,奖3000元;文艺理论、文学、音乐(词曲)、舞蹈(编创)、美术、书法、摄影类,奖2000元。
三等奖:影视、戏剧、图书类,奖2000元;文艺理论、文学、音乐(词曲)、舞蹈(编创)、美术、书法、摄影类,奖1000元。
第十九条 其它奖项:
1.设立特别奖,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可以申报:(一)获全国、全省文艺创作大奖的优秀作品;(二)在专业领域或文艺界产生重大影响的作品;(三)在贵池区对外宣传方面有特殊贡献的文艺作品。以上三类项目,给予不少于一万元的奖励。
2.设立荣誉奖,对我区文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特殊贡献者可获得荣誉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3.设立新人新作奖,在一定级别文艺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参赛、获奖,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文艺新秀和文艺新作可获新人新作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4.设立优秀图书奖,对贵池区作者在正式出版机构出版的优秀图书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性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凡申报人弄虚作假的获奖作品,由区评委会向区委、区政府申报撤销有关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申报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评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评选工作实施细则。对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文艺作品,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区评委会也不予评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