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4723Q/201306-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 | 2013-06-06 | 发布日期: | 2013-06-06 12:25 |
发文字号: | 贵办发[2013]2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贵池区文明创建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区纪委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23316 |
关于印发《贵池区文明创建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办发〔2013〕26号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区直局级以上单位:
《贵池区文明创建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池州市贵池区委办公室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6日
贵池区文明创建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各镇街道和区直各单位创建工作责任,扎实推进我区创建文明城市和文明城区工作,确保争创目标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池区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和文明城区工作问责。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创建文明城市和文明城区工作中,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按照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对下列行为实施问责:
(一)在创建文明城市和文明城区工作中,有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影响全区创建工作的;
(二)在上级组织的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中,影响得分的;
(三)在文明城市和文明城区考评验收中,未按照《测评体系》及其《操作手册》要求落实工作,影响得分的;
(四)在“城市品牌”创建、项目建设等方面影响创建文明城市和文明城区工作的。
第三章 问责对象及责任落实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为:具有第四条情形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及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两项责任制”原则:
(一)属地管理责任制。各镇街道、贵池工业园区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辖区内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二)责任单位负责制。区直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单位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照《创建文明城市(城区)任务分解表》和《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责任分解表》,对本单位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两项责任制在执行中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凡被实施问责的对象,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七)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视情形可以单独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章 问责适用
第八条 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并写出书面检查:
(一)对创建工作宣传教育不到位,应知应会内容不熟悉的;
(二)未建立专门的创建工作机构,未制定具体的创建文明城市(城区)工作实施方案,工作任务未部署或部署不到位,人员和经费未落实到位的;
(三)创建工作中存在问题,经区创建指挥部下发督办通知后,仍未整改到位的;
(四)不积极参加、支持创建工作,抵触或妨碍创建工作的;
(五)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九条 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纠正外,取消责任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一)牵头单位不负责,导致创建任务不能完成的;
(二)配合单位不尽责,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影响创建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对上级指示、政令执行不力或不到位的;
(四)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责任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同志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将对其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
(一)所承担的创建工作任务不达标;
(二)创建工作过程中组织不力,未履行工作职责或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影响创建工作整体推进的;
(三)在文明程度指数测评或文明城市、文明城区检查验收时,因工作不到位、资料不齐全、指数未达标等原因被扣分的;
(四)对创建工作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十一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六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 区创建指挥部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创建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各部门在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下发督查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需要问责的单位和个人,区创建指挥部办公室进行调查并提出问责建议,由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在创建工作中,对区信访部门转办、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暗访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区创建指挥部办公室进行调查并提出问责建议,由区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在创建工作中,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区创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区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具体考核指标参数及责任分解,依据全国和安徽省《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操作手册》以及《创建文明城市(城区)任务分解表》、《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责任分解表》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