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4723Q/201305-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劳动、人事、社保、监察 |
成文日期: | 2013-05-30 | 发布日期: | 2013-05-30 12:23 |
发文字号: | 贵办发[2013]2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贵池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区委编办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5204973 |
关于印发《贵池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办发〔2013〕24号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区直局级以上单位:
《贵池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池州市贵池区委办公室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
贵池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监督约束机制,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政策采取的一种核准使用、全程管理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机构编制实名制以组织、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以及用编单位协调配合为前提,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为载体,以《机构编制管理证》为凭证,以机构编制和人员实名对应为主要内容,以核准用编为主要手段,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使用的编制和职数相对应。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是组织、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以及用编单位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凭证,用于记载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是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调配人员、干部提拔任用、核定工资、核拨经费、办理社会保险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是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通过单位和人员信息数据库的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反映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职数和实有人员增减变化情况。
第二章 管理内容和职责
第六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人员。
(一)机构实名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规格、内设(下设、派出)机构、经费预算形式、隶属关系等。
(二)编制实名管理的内容包括:编制类型、编制限额、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等。
(三)人员实名管理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学历、参加工作时间、职务(职称)、出入编途径、隶属科室(部门)、身份证号、人员结构(岗位)等。
第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综合协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配套政策、制度和实施方案;
核发《机构编制管理证》,审核使用编制申请,办理人员出入编手续;建立、维护《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受理部门出入库人员信息审核工作;对机构编制进行动态、实时管理,对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和领导职数使用,须控制在编制和职数范围内。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用编审核意见录用(聘用)、调配人员,根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职数审核意见配备领导干部,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机构编制管理证》入编记录等有效材料核定工资。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机构编制管理证》和人社部门工资审核意见等材料,编制部门预算,核拨经费。
第十条 人社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机构编制管理证》及同级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按规定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认真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核准擅自设立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录用(聘用)、调动、职务任免和工资审批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岗位结构等经批准发生变动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文件和《机构编制管理证》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及时更新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信息。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需使用空缺编制补充人员的,应按管理权限事先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用编申请(部门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录用(聘用)、调配等手续,再持编制使用审核意见和相关部门的录用(聘用)调配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办理人员入编手续后,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机构编制管理证》到相关部门办理工资审批、经费核拨和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十六条 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安置和公务员录用、公务员遴选以及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等用编审核,按照《池州市贵池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贵编〔2011〕6号)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区管理的领导(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任免后,机关、事业单位凭领导(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任免文件,并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入编手续。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调出、退休、死亡、辞职、辞退、开除、解除(终止)合同等减员情况,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相关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编手续,再到相关部门办理经费审减、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半年审核制度。每年6月、12月,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进行集中审核,重点审核《机构编制管理证》的记录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相关数据以及单位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第二十条 实行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制度。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和人员配备情况,应以适当形式及时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并通过门户网站逐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监督检查制度。机构编制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