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4723Q/201205-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成文日期: | 2012-05-14 | 发布日期: | 2012-05-14 12:04 |
发文字号: | 贵政[2012]1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22021 |
关于印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区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区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区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七、区长在外学习、出国访问等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八、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副区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机关的日常事务。
十、区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其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工作机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国家和省、市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创新经济管理制度和方式,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活动,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制度和方式,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完善预案,加强演练,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完善服务政策,创新公共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加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进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政府依法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预算外重大资金安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区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十九、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二十、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及时向区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及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区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得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等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应当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四、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通报。
二十五、提请区政府讨论或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原则上由规范性文件执行部门负责承办。
二十六、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行政务公开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当把政务公开作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对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依法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等,要通过政务公开系统予以公开,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及时公开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
二十九、发挥政务服务中心、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平台的作用,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十、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三十一、区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区政协委员提案和建议。
三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对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建议,应当全面履行和认真整改。
三十三、区政府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依法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当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于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当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创新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信访秩序;要坚持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
三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当认真执行行政问责制度,推行目标绩效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规范会议制度
三十八、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区政府日常工作事务或专门问题。
三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五)通报区政府工作情况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中央、省、市驻贵池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区法院、区检察院和区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参会人员必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邀请区政协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市政府和区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五)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区政府重点工作和其他重大事项;
(七)讨论决定区财政年度预算执行资金安排和区级财政审计报告;
(八)讨论需报省、市政府或国家、省、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由区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经区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九)讨论决定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向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区政府对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全区和行业性发展规划、镇街道总体规划;
(十二)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十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四)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事项;
(十五)研究成立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十六)讨论决定或通报区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区政协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和通报全区性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讨论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以区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三)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根据需要安排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三、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
提请区政府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并由分管区长提出主导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的区政府领导同志。
四十四、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及区长主持召开的区政府专题会议的,应向区长请假;参会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的应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汇总后向区长报告。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席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五、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及区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应贯彻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能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
第九章 严格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凡需要区长审批的公文,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分管副区长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九、区政府发布决定、命令,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应由区长签署。
五十、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应由区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一般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区长分管的工作,应经相关副区长会签后,呈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与市直部门、兄弟县区、军事机关等商洽工作,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签发,重要的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五十一、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由其委托有关办公室副主任签发;文中注明“经区政府同意”的,需报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五十二、属区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改进文风,控制规格,减少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要加快电子政务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严明作风纪律
五十四、区政府组成人员应加强学习,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不断提高坚持科学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发展变化的新趋势,认真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五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应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区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报经区政府同意。
五十七、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发布涉及区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应当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五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九、区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对调查了解的矛盾和问题,要认真分析、加强研判,切实将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六十、区政府活动服从区委的活动安排,区政府领导同志的活动服从区政府的统一安排。区政府领导同志不得以个人名义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或题词、题名。各地、各部门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一般应提前三天向区政府报送请示,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六十一、区政府领导同志每月工作的预安排,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汇总后,提前通报区政府各位领导同志。区政府组成部门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每月底前向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报送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和下月工作预安排。
六十二、对涉及安全生产、计划生育、信访维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等重大事项,按照相关要求,实施“一岗双责”,并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六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区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并抄送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其中外出超过三天的,应当书面向区长报告。
六十四、区政府各直属机关、议事协调及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