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02003284723Q/201207-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成文日期: | 2012-07-16 | 发布日期: | 2012-07-16 17:55 |
| 发文字号: | 贵政办[2012]7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贵池区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区市场监管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617906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贵池区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贵池区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6日
有奖举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餐饮服务食品和药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32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案件。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案件的奖励。
第四条 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区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受理和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兑现及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等工作(投诉举报电话:12331、0566-2022290)。
第五条 区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受理全区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举报,依法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区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举报途径,方便公众投诉举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上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投诉举报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下列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一)餐饮服务中使用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二)餐饮服务中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餐饮服务食品许可证照,从事食品餐饮经营活动的;
(五)其他涉及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药品安全违法行为:
(一)违反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药品检验标准规定,生产、销售的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相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和被污染的;
(三)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四)生产、销售的药品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
(五)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六)未依法取得药品许可相关证照,生产、销售药品的;
(七)从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的企业购进药品的。
第八条 区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后,应当立即受理,详细记录相关内容,不得推诿拒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安全举报移交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条 举报内容经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移送司法机关受理的,应当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分为3个类别:
一类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积极协助现场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类举报: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证据材料并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类举报:提供查办线索,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金额依据举报涉案货值或处罚金额确定。
一般举报案件,按该案件货值的10%计算;无涉案货物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10%计算;每起案件奖励金额最低1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没有任何现场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的,不在此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违法事实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事实的,按同一案件奖励。
第十五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涉案货值和奖励标准予以认定,填写《池州市贵池区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报表》,提出奖励意见和具体金额,向区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申报。
(二)区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举报奖励意见和具体金额的审核,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三)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区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据实核拨,专款专用,并接受区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办法,按照国家保密规定保存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职责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二十条 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不按规定受理或不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故意或因工作失职泄漏举报人姓名、住址等相关信息,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包含保健食品;违反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