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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02003284723Q/201105-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成文日期: 2011-05-05 发布日期: 2011-05-05 17:40
发文字号: 贵政办[2011]19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贵池区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区经信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5200950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贵池区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111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池工业园区管委会、前江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贵池区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一年五月五日     

 

 

池州市贵池区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

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贵池区重点中小企业的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重点中小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是指区财政对中国建设银行池州支行为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提供中长期助保金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中小企业池由经认定的骨干中小企业为主体,其他优质中小企业组成。重点中小企业池的组成产生办法以及《池州市贵池区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中小企业由区政府中小企业助保金管理机构认定并公布。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区政府签订助保金贷款合作协议的中国建设银行池州支行。

第六条   区政府承诺对中国建设银行池州支行为重点中小企业池中的企业贷款提供一定比例风险补偿,补偿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贵池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与中国建设银行池州支行签订合作协议,并负责会同中国建设银行池州支行制定和修改政府风险补偿实施细则。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拨付政府风险补偿金,并开展绩效考评工作,提出调整区政府对中国建设银行池州支行贷款补偿比例建议。

第八条   区金融办负责组建并指导助保金管理机构,协调助保金管理机构与中国建设银行池州支行的对接。

第九条   助保金管理机构负责协调贵池工业园区管委会与中国建设银行池州支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条   政府风险补偿的范围限于中国建设银行池州支行向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以下简称贷款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   票据融资及非中国建设银行池州支行发放的贷款不属政府风险补偿范围。

 

 

 

第三章补偿程序

 

第十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池州支行在完成对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考察后,独立提出贷款意向。中国建设银行池州支行和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变更协议后,应及时抄送区助保金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在取得贷款的同时,按《池州市贵池区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企业助保金后,该笔贷款正式纳入政府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四条   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的贷款逾期3个月时,中国建设银行池州支行可启动代偿程序,并通知助保金管理机构,由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由中国建设银行池州支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五条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时,中国建设银行池州支行应向区财政部门提出补偿申请,由区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银行按1:1比例分摊。贵池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池州支行的贷款总量和逾期率情况调整分担比例,并于1个月内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补偿后,区财政局、助保金管理机构委托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务,剩余部分按比例补偿区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所承担损失。

第十七条   如需代偿额度超过企业助保金及政府承诺额度,超出部分由银行自行承担。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银行对借款企业的债权优先受偿。

第十八条   建立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每月定期通报助保金和政府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中国建设银行池州支行的绩效评价情况调整分担比例。

第二十条   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行为,由区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区政府和中国建设银行池州支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失信企业名录,定期公布。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重点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的申报、审核以及财政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等有关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池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1-05-05 17:40 信息来源: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