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执法执勤用车的使用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贵池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关精神,制定了《贵池区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7日
贵池区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贵池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司法、农委、林业(含森林公安)、市场监督管理7部门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法执勤的车辆。
第四条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遵循保障公务、经济实用、编制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执勤用车实行按系统分级管理。
第二章 配备条件和编制
第六条 执法执勤用车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
(二)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
(三)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
第七条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主要根据市车改办审批的《贵池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行确定。
第八条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分别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两部分核定。
第九条 因机构变更、工作职责或人员编制调整等原因,需要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进行调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章 配备标准
第十条 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第十一条 执法执勤用车执行以下标准: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地理环境需要和工作性质特殊,确需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的,应当控制在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上述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
执法执勤用车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四章 配置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各机关单位根据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编制和现状,编制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四条 对各机关单位编制的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定予以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志图案。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要求的,可以不喷涂统一标志图案,但应当单独登记,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除执行特殊任务的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使用效率。
(二)根据各类执法执勤用车的特点建立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接受有关方面和社会监督。
(三)实行执法执勤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用车费用的核算和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各机关单位配备使用执法执勤用车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
(二)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三)公车私用,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
(四)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规定用车。
(五)为执法执勤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十九条 执法执勤用车运行费用应制定定额标准,并按照编制内执法执勤用车数量核定其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建立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本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机关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配备的执法执勤用车,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车辆运行经费,并暂停其执法执勤用车更新的预算审批。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要对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各机关单位超编制、超标准、摊派款项配车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收缴,可以调剂使用的,应当调剂使用;不能调剂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拍卖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违反规定换车、借车的,应当立即换回、退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