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4723Q/202108-0009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数据资源、政务服务管理 |
成文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11:00 |
发文字号: | 贵政办〔 2021〕28 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区数据资源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3206779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21〕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天湖风景区、池州高新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贵池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池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加强信息资源的集约建设与共享利用,提高政府信息化建设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及上级政府专项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和运维服务的信息化项目。使用上级政府专项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应按国家保密规定实施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信息化运维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化基础设施、网络、业务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扩(改)建、购买服务的项目,不包括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的办公类硬件设备采购等项目。信息化运维项目是指为保证信息化硬件、软件和数据正常运行而购买服务或升级更新的项目,包括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源运维和网络链路租赁等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规划、项目申报、项目初审、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实施、变更、验收、资金管理、绩效评价、运行维护、审计监督等。
第五条 区数据资源局作为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协商机制,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区政府有关规定,履行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综合管理职责;区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职能职责,履行相应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职责;项目单位对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负责。
第六条 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应遵循“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共享开放、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坚持“系统融合、业务协同、互联互通”的建设理念,充分利用全区共建共享的信息资源,包括网络、政务云、政务数据、基础软硬件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实现政府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七条 区数据资源局结合区政务信息化体系建设、大数据发展、“互联网+”应用等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直部门根据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实际,编制本部门、本行业的信息化总体计划,报区数据资源局。
第八条 区数据资源局负责区级政务云平台、数据中心、备份中心、电子政务外网、网络安全防护系统等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全局性、跨部门综合应用平台的统一规划和建设。区直部门负责应用系统建设,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上述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应依托区级统一的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政务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密码保障系统应当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项目单位应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和等保测评,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在项目审批前报区数据资源局初审,初审通过后,按规定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一条 区数据资源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根据申报项目的安全、实用、共享、节约等方面,结合“数字贵池”建设总体规划,确定项目是否纳入区级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或部门预算。
区数据资源局负责建立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库,并会同区直相关单位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摸底工作,经审核后录入区级项目库。
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单列。项目单位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区财政局、区数据资源局负责审核。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未进行年度申报,而根据国家、省、市、区要求需调整或急需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应专文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进入审批环节。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立项前,应向区数据资源局提交项目建议书、建设方案、项目数据资源目录等资料,申请立项前置审查。区数据资源局重点审查项目规划合理性、资源共享性、建设必要性和信息安全可靠性,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并依据区数据资源局前置审查意见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依据项目单位资金申请、区数据资源局前置审查意见和区发展改革委投资概算批复,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或下达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批复。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招标前,应将有关资料提交区数据资源局进行标前审查。区数据资源局重点审查项目的“兼容性、开放性、共享性、安全性”,明确与政务服务平台、“智慧贵池”数字平台等基础平台的对接方案,同区政务云中心、政务外网等基础设施的共享方案等。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完成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并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副本及合同清单抄送区财政局、区数据资源局备案。
第十八条 区数据资源局负责政务信息化运维项目基本情况、运维需求、运维技术、管理方案、预算计划等资料初审工作。区财政局根据区数据资源局初审意见,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部门政务信息化运维项目年度预算。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市、区相关规定实施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建设内容和预算。确需调整、变更的,根据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局按照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有关规定对信息化项目实施审计监督,项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按照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数据资源局等部门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数据资源局等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信息共享协调机制。
第二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选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监理工作。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评价
第二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试运行期一般为三个月,特殊项目试运行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九条 试运行期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应当将项目数据资源目录纳入区级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至区数据资源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后评价由区数据资源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咨询机构承担。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评价结果,对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评价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项目后续建设投入和运维资金安排等参考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履行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超越审批权限审批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批准,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项目的投资概算等情形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项目建设单位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达不到预期目标,或项目建设单位不按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和合同执行的,依法依纪追究项目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特许经营方式建设运维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全局性重大应用信息化平台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