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和工程项目实施到位,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区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努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池州市贵池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了《池州市贵池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池州市贵池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和工程项目实施到位,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区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努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池州市贵池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专项资金,包括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群众自筹资金、村集体投入资金和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资金实行事前预拨和镇街道财政报账制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专户储存,集中管理,分村核算,集中支付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的议事主体是村民,村民委员会所提项目预案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实行审批制,由村民委员会申报,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区综改办审核确认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 各村每年只能申报一个一事一议项目,单项工程投资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应实行公开招投标,选定施工单位;小型工程(5万元以下)应进行公开发包。
第七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工程竣工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较大项目区直相关业务技术职能部门派员)以及由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村监督组成员、受益群众代表参加的验收小组,对已完工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有验收人员签字的验收报告,合格的经村、镇街道两级盖章上报区综改办,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上报。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区财政设立一事一议奖补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上级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以及区级财政整合配套的资金。
第九条 镇街道财政所设置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资金专户,集中管理村民自筹、财政奖补以及其他来源用于一事一议项目的资金。
第十条 各村应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批复后两周内,将村民自筹、村集体和其他来源的资金缴入镇街道财政专户。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镇街道财政所填制《池州市贵池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审批表》(表一),经镇街道签署意见,附项目竣工验收表(表二),报区综改办审核同意后,区财政按照规定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额及时将补助资金划拨至镇街道专户,并记入相应村分账户。
第十一条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资金实行事前预拨和镇街道财政报账制管理。批复项目实施前,预拨30%的奖补资金,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镇街道财政所凭合同、报账申请表(表三)、验收表及工程税务结算发票等相关凭证,按照财政报账制的规定转账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镇街道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专户资金属村集体所有,严禁镇街道挤占、挪用、平调专户资金。各村专户当年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财政所在当地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设“**镇街道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专项资金户”,用于核算所属各村一事一议项目资金收支,印鉴由镇人民政府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财政所长和专户主办会计的印鉴章组成。
第十四条 镇街道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专项资金财务核算要求分村设账,分村核算,并按相关村民组设立明细账,不得混淆。
第十五条 有关会计科目设置、账簿设置、会计核算、报表编制、财务决算和财务制度建设等工作严格参照“镇(街)财区管”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结算,登记账簿,编制报表,装订凭证,按季度公开财务报表。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镇街道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专户收取村民自筹和其他资金,需单独到区农委领取专用票据,要建立票据领用、核销登记制度,实行“专人负责、限量供给、定期核销、票款同行”的管理办法,严禁使用自行购买、私自印刷的不合规票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要定期向一事一议项目主管单位及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表,加强对项目建设工作的监督。
第十八条 区综改办要会同财政、监察、审计及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各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和顺利完成。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综改办负责解释并监督其执行,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