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
网站无障碍 关怀版 返回专题首页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02003284723Q/201907-0003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成文日期: 2019-07-29 发布日期: 2019-07-29 09:42
发文字号: 贵政办〔2019〕42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贵池区教育体育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3219873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贵政办〔20194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池州高新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池政办〔201845)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经区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就加强我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整合各方力量,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和制度,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努力实现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保力量配备达标、物防技防落实到位、师生安全素养提高、校园周边治安良好、防控能力全面提升,切实维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主要任务

()着力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学校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依托安徽省学校安全教育信息化平台,结合安全日、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等活动,落实小学、初中安全教育每年不少于12课时要求,重点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国家安全、食品药品和卫生安全、防灾防震防恐和禁毒反邪教、预防溺水、危险化学品等教育,适当增加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及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等内容,引导学生知法守法、崇法尚法。学校要配备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完善各年龄段学生心理健康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要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交通、暴恐等情况的应急疏散演练。教育部门要将安全知识、法治教育作为校长、教师培训的必要内容。相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参与学校安全教育。鼓励社会组织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设立安全教育体验和实践场所,辐射提升家庭、社区的安全教育水平。(牵头单位:区教体局;配合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科技局,区司法局)

()严格落实学校安全的标准体系和认证制度。加强校园安全工作标准化建设,明确工作标准、制订工作规范,逐步实现硬件设施、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应急处置工作的标准化,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对学校使用的关系学生安全的设施设备、教学仪器、建筑材料、体育器械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确保无安全隐患。(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区教体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积极探索建立校园安全区域制度。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在学校周边探索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在此区域内,依法分别作出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学校门口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彩票专营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等相应要求。公安机关要落实校园周边安全岗”“护校安园”“护送天使等行动,建立高峰勤务机制,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公安交管部门要完善交通管理设施、强化交通秩序管理。(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配合单位:区教体局,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烟草专卖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要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台账,定期汇总、分析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明确相关责任人,确定整改措施和时限。在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风险时,各相关部门要立即启动《贵池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预警,相互配合,快速反应,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牵头单位:区教体局;配合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科技局,区气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积极培育能够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的专业化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和支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组织,研发、提供学校安全风险预防、安全教育相关的服务或者产品,协助教育部门制定、审核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预案和相关标准,组织、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安全演练、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牵头单位:区教体局;配合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科技局,区气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指导、监督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学校要明确安全是办学的底线,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根据《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狠抓师德师风和校风校纪,加强校内日常行为安全管理,做到职责明确、管理有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学校应当积极组织体育锻炼、户外活动等,培养学生强健的体魄。学校要针对学生在校期间,实行校园封闭式管理,并根据条件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阻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各类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以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培训机构和小饭桌等,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牵头单位:区教体局;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学校安保队伍。学校应根据实际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力量。除学生人数较少的教学点外,每所学校应当至少有1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受过专门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规模在1000(1000)人以上的,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专职安保人员,并配备宿舍管理人员。各地要将中小学安保费用纳入财政预算,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校园安全保卫服务交由专门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学校要与当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家长合作,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校门口秩序。(牵头单位:区教体局;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着力营造校园安全环境。各地要坚持安全优先、勤俭节约的原则开展校园建设。学校建设规划、选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保证学校的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等符合安全质量和标准,并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有条件建设学校体育馆的地方,要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建设。完善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每所中小学幼儿园重点部位要有安全提醒标志,有防护器材和一键报警系统,在校园出入口等校园主要区域有视频图像采集和报警装置,有条件的要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增配门卫必要的防护设备。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应当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学生宿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的,应安装点式火灾报警探测器。加强危化品存放场所的物防、技防建设,规范危化品管理。

建立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凡是在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要切实承担终身责任并限制进入相关领域。(牵头单位:区教体局;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进一步强化警校合作。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要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形式和警力配置,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建设,在学生上学、放学和下晚自习等时段,安排经验丰富的民警进行定点值守。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的监控或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配合单位:区教体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落实相关部门日常管理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学校安全日常管理的职责。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学校食堂和学校采购的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加强监督检查,保障食品、药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在学校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建筑、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为学生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务。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职责,加强对校园周边特别是学生安全区域内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消除安全隐患,坚决查处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区教体局;配合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大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十一)防控学生校园欺凌行为。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欺凌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指导手册,建立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机制。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加强学生日常管理,重点关注有心理偏差和行为异常学生,重视心理健康教育,落实心理矫正措施。对有一般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实施训诫的制度。对实施暴力欺凌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坚持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形成积极正面的教育作用。网络管理部门发现通过网络传播的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事件,要及时予以管控并通报相关部门及时处置。(牵头单位:区教体局;配合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信息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十二)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团伙及时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防止发展蔓延。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坚决处置、严厉打击,实行专案专人制度。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教育部门要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制度,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实行零容忍管理,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协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惩处。(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配合单位:区法院,区教体局,区司法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十三)构建广泛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教育部门要针对校园内发生的侵害学生人身权利行为,健全监督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调查处理程序。有关部门要与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家长加强衔接配合,共同构建对受到伤害学生和涉嫌违法犯罪学生的心理疏导、安抚救助和教育矫正机制。共青团组织要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妇联组织要积极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开展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落实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支持和鼓励律师协会、高校法律专业组织和单位,设立未成年学生保护的公益性组织,发展和利用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网络,为学生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牵头单位:区教体局;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团区委,区妇联)

(十四)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机制。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各地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及时动员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调查、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应当优先组织对受影响学校开展救援。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在校内及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牵头单位:区教体局;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十五)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明确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及时依法赔偿,理性化解纠纷。对围堵学校、殴打侮辱教职员工、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予以查处(牵头单位:区教体局;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十六)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禁止向学生摊派。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鼓励学校购买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要大力增强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牵头单位:区教体局;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十七)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支持体系。各地要采取措施,在中小学幼儿园推广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增强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发挥好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的作用,帮助学校妥善处理事故。各地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知名度,热心调解和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牵头单位:区教体局;配合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三、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提供支持与保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具体细则或办法,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协同推动防控机制建设,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牵头单位:区教体局;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强化基础保障。各地要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编制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优化现有编制结构,适当向教育、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范的机构倾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要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网络管理与服务系统,整合各方面力量,积极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学校提供便捷、权威的安全风险防控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牵头单位:区教体局;配合单位:区委编办,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信息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严格督导考核。区政府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科学发展综合考评教育发展指数以及对镇街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要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地区,要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牵头单位:区教体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29日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9-07-29 09:42 信息来源: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