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4723Q/202003-0007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成文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10:13 |
发文字号: | 贵政办〔2020〕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区自然资源规划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816906 |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政办〔202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乡村振兴战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规范我区镇村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村镇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保障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从各镇街实际需求出发,以因地制宜、面向操作和效率提升为原则,以多规合一、多规协调为目标,整合既有规划,优化镇村规划体系和管理机制,加快开展镇村规划编制,力争实现规划管理全覆盖。
二、明确规划管理职责
(一)镇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具体规划的实施和监管工作。组织编制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专项详细规划;明确行政村村庄分类,优化村庄布局;审核审批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组织有关单位联审,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立审批管理台账;负责辖区内镇村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网格化巡查机制;负责对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和农民宅基地建房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涉农街道办事处参照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有关农民建房审批(审核)事项,由区人民政府以授章(贵池区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专用章*)方式委托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审核)。
(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镇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不含主城区、江南产业集中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的一般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管理,负责出具规划条件书、建设工程方案审批、规划竣工核验,核发“一书三证”;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联审,提出审查意见。
(三)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联审,提出审查意见。
(四)区林业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内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联审,提出审查意见。
(五)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项目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六)住建、发改、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水利、应急、消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镇村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一)扎实开展镇街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编制。扎实开展前期基础工作,将镇街主体功能区规划、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纳入镇街国土空间规划,加强与“十四五”规划的衔接。科学评估“三线三区”,确保近远期规划建设目标。
(二)有序开展村庄专项详细规划编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庄分类、布局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实际需要,编制能用、管用、好用的实用性村庄专项详细规划。镇街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在全面分析村庄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经济状况、传统历史、人文底蕴的前提下,征求群众意愿,明确行政村村庄分类,优化村庄布局。力争2021年底前,有条件和有需求的村庄做到应编尽编。暂时没有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在镇街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四、加强镇村规划管理
(一)非农民建房项目(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1、在镇街辖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相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取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在镇街辖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进行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供电站、燃气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在镇街辖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取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农民建房项目
在镇街、村庄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符合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条件的农户,按照“户申请-村审查、公示、报送-镇街单位联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相关服务窗口受理申请表后,应及时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等相关单位联合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联合审查结果,对宅基地申请和建房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后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级组织要加强宅基地用地建房全过程监督,把违法违规问题消除于萌芽状态。农户住宅建成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等相关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宅基地和建房审批要求,验收合格后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区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建房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征求区农业农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区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方可审批。(详见附件2)
五、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镇村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网格化巡查机制,实现辖区内规划管理事项全覆盖,对按程序批复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对已编制镇街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的,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按照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的整体布局进行建设,配套建立相应机制,专门人员做好日常宣传、巡查及上报工作。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国有建设用地项目),由区行政执法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查处。
对在镇街、村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农民宅基地建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六、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承担起加强乡村规划管理的主体责任,充实镇街规划建设管理力量,建立健全镇村规划管理机构,严格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区直部门做好辖区内规划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机构职能配置、人才和技术等方面加大统筹和支持力度,将规划编制经费和规划联络员制度保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区直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争取重大项目规划布局、审批核准、资金安排等方面的支持,共同有序有力推进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2020年3月10日
附件1
非农民建房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一、在镇街辖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相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取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按下列流程核发:
(一)建设单位持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土地权属证明、选址位置图、红线图等资料,特殊项目还需按程序提供选址论证报告,附镇街明确审查意见后,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在镇街辖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进行划拨用地建设前,应当取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流程核发:
(一)申请人持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选址意见书、选址位置图、勘测定界图等资料,附镇街明确审查意见后,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在镇街辖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流程核发:
(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受理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持项目批准文件、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资料,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在镇街辖区以内进行建(筑)筑物、道路桥梁、管线、供电站、燃气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流程核发: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施工图及图纸审查合格书,附镇街明确审查意见后,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提交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议审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
(四)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经审定的工程总平面图进行现场放线,并通知镇街及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实地验线。
(五)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审批手续,房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证等相关手续。
五、在镇街辖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取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下列流程核发: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文件、位置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证明等材料,附镇街明确审查意见,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乡村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镇街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前,对暂未编制城乡规划或村庄规划的镇街确需进行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满足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提交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批准实施。
附件2
城市规划区划分范围及管控规则
一、按照城市规划的实施时序,将城市规划区分为三类区域:一类规划区、二类规划区、三类规划区。
(一)一类规划区约271平方公里,具体范围如下:
1、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包括老城区、站前区、经开区、池州高新区、教育园区范围;
2、平天湖风景区、江南产业集中区(沪渝高速公路-江南大道-龙腾大道以北区域)、杏花村文化旅游区(宁宜城际铁路以北区域)范围;
3、其它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实施控制的区域。
(二)二类规划区约380平方公里,具体范围如下:
1、城市规划区内重要交通干线、基础设施、重要河流及生态廊道(包括国省道、高速公路、铁路、高压走廊、燃气管道、秋浦河、清溪河、九华河等)沿线的规划控制区范围;
2、江南产业集中区(沪渝高速公路-江南大道-龙腾大道以南区域)、杏花村文化旅游区(宁宜城际铁路以南区域)范围;
3、万罗山风景名胜区、九华天池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
(三)三类规划区约395平方公里,具体范围如下:
城市规划区内除一类规划区、二类规划区以外的范围均为三类规划区。
二、对前述各类规划区域内农民建房建设实行分类管理。
(一)一类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宅建设,按照“统一规划、集中统建、配套完善、综合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不再批准零星新建、改建、翻建。
现有个人住宅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属D级危房的,应当引导进入统建小区安置,也可申请“原址、原层数、原高度、原面积”维修。
符合分户条件或确属住房困难的,应当引导到统建小区安置,鼓励个人就近购买安置房。
(二)二类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宅建设,按照“统一规划、集中成片”的原则组织实施,不再批准个人单个零星旧房拆建和新建住宅。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属D级危房的,可以按“原址、原层数、原高度、原面积”进行翻修,但不得拆除重建。
(三)三类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宅建设,按照“定样建设、风貌协调”的原则组织实施。
三、禁止新建农民建房点区域:
(一)规划明确近期需要拆除的村庄;
(二)存在洪涝、地质灾害可能的区域;
(三)人口规模过小(一般50户以下),缺乏发展用地的村庄;
(四)受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影响的控制区域(如铁路、公路、地下管线、高压走廊等);
(五)风景名胜区及文物古迹保护区;
(六)设计环保、安全、卫生防护要求的控制区域。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 信 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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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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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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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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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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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信 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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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 情 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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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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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 许可) 情 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m2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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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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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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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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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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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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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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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 2.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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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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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 意 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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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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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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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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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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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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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m1建筑层数 层建筑商度 G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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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服务 中心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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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 规划所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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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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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核 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宅基地职落平面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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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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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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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其体距离. |
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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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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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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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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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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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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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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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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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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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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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平面筒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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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位意见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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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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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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