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4723Q/201607-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成文日期: | 2016-07-08 | 发布日期: | 2016-07-08 09:07 |
发文字号: | 贵政办〔2016〕4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贵池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区财政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23055 |
关于印发贵池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政办〔2016〕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贵池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
贵池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扶贫办、省信用联社《关于印发安徽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短缺难题,促进贫困户增收脱贫,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决策部署,坚持“突出重点、扶持到户,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程序、防范风险”工作原则,以促进贫困户发展产业、增加收入、脱贫致富为根本目的,充分发挥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九华农商行”)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的金融杠杆作用,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积极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确保有发展意愿、发展潜质、资金需求、还款来源的贫困户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有效解决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短缺瓶颈问题。2016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投放计划达1000万元以上、并且今后每年在此基础上有一定幅度增长。
二、实施对象
贵池区境内通过九华农商行评级授信的贫困户。
申请扶贫小额贷款的贫困户应具备以下条件(简称“四有两好一项目”):
“四有”:即有生产发展意愿、有发展潜质、有资金需求、有还款能力。
“两好”:即遵纪守法好,信用记录好。
“一项目”:即选择了适合的发展项目。
三、工作重点
(一)成立组织机构。
成立贵池区评级授信工作组,负责全区评级授信工作。各镇街道、村(社区)也要成立评级授信工作组,负责辖内贫困户授信评级具体事务,其中:镇街道评级授信工作组由当地九华农商行和镇街道抽调人员组成(人数原则上为3~5人);村(社区)评级授信工作组由村“两委”委员(2人)、驻村扶贫工作队长和村民代表(2人)组成。
(二)开展评级授信。
根据贫困户的家庭劳动力、家庭收入、社会信用度三项指标,按照村级评议、镇街道审查、区级审核的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登记“贫困户评级授信表”(一式三份,贫困户、九华农商行和扶贫办各执一份)。所有贫困户必须开展评级。各镇街道要结合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街道)”创建活动,在2016年7月底前完成评级授信。
(三)贷款方式、利率和用途。
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内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实行利率优惠,贷款利率比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执行。
贷款主要用于贫困户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等生产经营项目或支持贫困户带资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不得用于子女上学、看病、还债等非生产性支出和赌博、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
(四)落实贴息政策。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获得信用贷款的贫困户给予贴息支持。
贴息标准原则为实际贷款额度的5%,且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基准利率;贴息期限以贷款实际期限为准,但贴息资金总额每户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元。贷款到期、贫困户全额还款后,区扶贫办依据九华农商行提供的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材料,经核实后,会同区财政局办理贴息资金结算手续。贴息资金直接打卡发放给贫困户。贴息对象和贴息资金额度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
(五)规范贷款流程。
已经通过评级授信的贫困户,持贫困户评级授信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当地农商行办理贷款手续。九华农商行建立扶贫小额信贷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贫困户贷款;具备条件的可以使用金农易贷•福农卡(简称易贷卡),方便贫困户在九华农商行柜面、ATM机、助农取款点、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渠道自助办理借款和还款手续。具体办理流程由九华农商行制定下发。
(六)建立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
1.设立风险准备金。设立贵池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准备金,并存入在九华农商行开立的账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2.开展保险业务。安排专项财政扶贫资金为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即借款人)购买“扶贫小额信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扶贫小额信贷保险”)。“扶贫小额信贷保险”的保险费为每个借款人每年40元,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以1年保费计算,超1年不满2年的以2年计算,超2年不满3年的以3年计算,保险金额为5万元/人,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与贷款合同签订日期一致,保险期限根据保险费对应标准分别为1年、2年、3年。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为支持发展种养业的贫困户购买政策性农产品保险。
具体办理流程为:
(1)确定投保人名单。各镇街道农商行支行于每月20日向其总行上报当月扶贫小额信贷贫困户保险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及相关信息材料(一式两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九华农商行总行各执一份),登记表须经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商支行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九华农商行总行审查、汇总各镇街道保险信息,将汇总登记表(电子表和纸质表)报区扶贫办、财政局审核。
(2)完善投保手续。区扶贫办于每月25日将区主管部门审核后的登记表提供给国元保险贵池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元公司”),国元公司审查无异议后,区扶贫办商区财政局统一支付保险费,国元公司出具保险单。
(3)实行快速理赔。当借款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残疾时,国元公司开通绿色理赔通道,按照保险单的相关条款规定进行理赔,并及时支付赔偿金。
3.明确责任。贷款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不可抗力以及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丧失还款能力的,在符合保险条件由保险公司赔付外,余额(包括本息)由风险准备金补偿。损失的贷款补偿后,九华农商行应继续追偿本息,区扶贫部门予以协助,收回的贷款划入风险准备金账户。认定贷款人丧失还款能力,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区扶贫办核定。贷款人恶意拖欠或不归还贷款的,由九华农商行负责追偿,区扶贫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两委”协助配合,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偿。
4.建设信息平台。探索建立区、镇街道、村三级联动的扶贫小额信贷信息平台,为贫困户提供信用评级、建立信用档案、贷款申报等信贷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区金融办、九华农商行、国元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专人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加强沟通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将其作为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措施抓好抓实,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分管领导,抽调专门人员,成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工作的协调落实。要充分发挥村“两委”、驻村干部作用,形成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落实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团结协作,确保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区扶贫办要做好组织引导、政策协调,会同金融机构做好项目指导、宣传培训等方面工作。区财政局要会同扶贫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监督。区金融办要加强对经办金融机构的协调指导。九华农商行要做好评级授信、贷款发放与回收等基础工作,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的监测分析,简化贷款手续,为贫困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国元公司要按照要求抓好扶贫小额信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落实工作。
(三)加大宣传培训。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开展金融知识进村入户活动,让广大贫困户知晓扶贫小额信贷的相关程序和政策。要切实抓好培训工作,培养一批既了解扶贫开发政策又掌握金融知识的业务骨干,确保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顺利推进。
(四)加强监测统计。积极推行月监测、季通报、年考核制度,各镇街道、农商行支行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的监测分析,每季度末将本地进度上报区扶贫办和九华农商行,区扶贫办、九华农商行根据各地上报情况进行通报。从2016年起,扶贫小额信贷将作为扶贫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范畴。对贷款覆盖面广、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镇街道,将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通报表彰。对年内到期贷款回收率连续3个月低于98%的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停止该项贷款业务,直至年内到期贷款回收率达到或超过98%,经过一定时间考察后,再行在该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业务。
(五)强化监督管理。各镇街道要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贴息资金政策向社会公开,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继续坚持和完善行政村(社区)公告公示制度,引导扶贫对象自我监督、自主管理。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处罚、处分。
附件
1.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2.贵池区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3.贵池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扶贫小额信贷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管理,根据《安徽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小额信贷是指本行向贵池区辖内有发展意愿、有发展潜质、有资金需求以及有还款来源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信用贷款,用于解决产业发展资金短缺问题,促进贫困户增收脱贫。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应遵守“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流程要求,遵循“统一标准,据实评级;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的原则。
“统一标准,据实评级”指扶贫小额信贷评级授信工作组以统一的评级指标和方法对辖内所有贫困户据实评级授信。
“余额控制,周转使用”指本行对贫困户的授信实行余额控制,客户可在有效期内周转使用。
“动态管理,适时调整”指本行应根据贫困户家庭情况、产业发展状况和风险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贫困户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
第二章 授信条件及借款用途
第四条 扶贫小额信贷授信条件:
(一)在本行分支机构辖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58周岁(含)、已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并应具备以下条件(简称“四有两好一项目”):
四有:即有生产发展意愿、有发展潜质、有资金需求、有还款能力。
两好:即遵纪守法好,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一项目:即选择了适合的发展项目。
(二)无其他信用贷款和本行按揭贷款。
第五条 扶贫小额信贷用途包括:
(一)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等生产经营项目;
(二)带资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
扶贫小额信贷不得用于子女上学、看病、还债、建房等非生产性支出和赌博、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
第三章 贫困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第六条 贫困户的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达不到一般及以上档次的不得授信。
第七条 贫困户信用等级评定根据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家庭收入、社会信用度三项指标(详见“贫困户评级授信表”)进行评级打分,其中:得分90分(含)以上,信用等级评定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不含),信用等级为较好;65分(含)至80分(不含),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
第四章 授信原则及额度
第八条 扶贫小额信贷授信应采取与信用等级相匹配、与家庭纯收入相匹配的原则。
第九条 扶贫小额信贷最高授信额度为5万元。
(一)授信3-5万元(含)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评级为优秀等级;
2.家庭纯收入9000元以上。
(二)授信1-3万元(含)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评级在较好等级以上;
2.家庭纯收入3000元以上。
(三)授信1万元(含)以下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评级在一般等级以上;
2.家庭纯收入1000元(含)以上。
第五章 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扶贫小额贷款具体期限根据所选项目生产周期合理确定,最长3年。一年期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一年期以上的还本结息频率至少应为“按年结息、到期一次还本”,鼓励引导客户分年还本,减轻到期还本压力。
第十一条 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利率按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
第六章 评级授信流程
第十二条 成立区、镇(街道)、村三级评级授信工作组,按照“村级评议、镇(街)审查、区级审核”的程序,对所有贫困户进行公开规范评级授信。
村评级授信工作组由村“两委”、驻村扶贫工作队和村民代表组成,其中村民代表应德高望重、公道正派、有广泛代表性,且人数必须占2/5以上。负责对所辖村的贫困户逐户采集评级授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填列申请人基本情况、贫困户家庭成员信息,对照评分项目打分评级、提出初评意见(包括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填制“贫困户评级授信表”有关栏次。
镇(街道)评级授信工作组由本行支行行长、客户经理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对村评级授信工作组初评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公开授信金额建议,将“贫困户评级授信表”(一式三份)报区评级授信工作组审定。
区评级授信工作组由总行、区扶贫办及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核定贫困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并建立信用档案,将确认的贫困户评级授信情况,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
贫困户评级授信工作集中进行,首次评级授信工作于2016年7月底以前完成。
第十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评级授信流程为:贫困户填写评级授信表、村评级授信工作组评议、各支行调查、镇(街)评级授信工作组审查、区评级授信工作组审核。
第十四条 评级授信具体程序和要求:
(一)支行客户经理会同村级评级授信工作组成员指导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填写《贫困户评级授信表》。贫困户只需填写“贫困户家庭成员”栏。
(二)客户经理同时调查了解贫困户的基本情况、劳动力人数、上年人均纯收入、社会诚信度等方面的情况,并向村两委和当地有威望的村民走访验证。
(三)贫困户夫妻双方授权查询征信。
(四)结合(二)、(三)项调查及征信情况,由客户经理填写《贫困户评级授信表》“信用等级评定情况”栏,并撰写调查报告(简述信用等级评定及建议授信额度的理由),对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以贫困户信用等级、家庭财产总值或净资产、风险承受能力和产业项目发展前景等为基础,确定贫困户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限额。
(五)将调查情况逐级提请村、镇(街)、区评级授信工作组评议、审查及审核,并将研究的意见填写到《贫困户评级授信表》相应栏,加盖对应单位的公章。各级评级授信工作组研究的意见还应另行记录,并由参加研究的工作组成员签名,设专门档案备查。
第七章 贷款发放与贴息
第十五条 扶贫小额信贷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在授信额度内由管辖支行自主调查放款。各支行应推广易贷卡载体,方便贫困户在柜面、ATM机、助农取款点、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渠道自助办理贷款和还款手续。
第十六条 贫困户持《贫困户评级授信表》和身份证、贷款申请、贷款用途资料或说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到支行办理贷款用信发放手续。客户经理要对贫困户贷款用途的真实性进行调查,用途真实且符合规定才能发放,支行行长应签署审批意见,明确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贷款出账前,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为获得扶贫小额贷款的贫困户购买“扶贫小额信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获得保险的不予发放贷款(以贫困户向本行提供受益人为本行的保险单为准)。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要在1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用途进行贷后检查,了解贷款使用情况,并形成贷款用途检查报告归档。对正常贷款,贷后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良贷款,贷后检查每半年至少一次,并形成贷后检查报告归档。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贷款到期后贫困户全额还款,利息由贫困户先行支付。贷款贴息由本行定期向区扶贫办提供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经当地扶贫办核实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贴息。贴息资金需打卡发放给贫困户。
第八章 风险管控
第十九条 各支行要严格按照信贷管理制度,建立扶贫小额贷款台账,做好跟踪监测工作。对年内到期贷款回收率连续3个月低于98%的镇(街道)、行政村,停止该项贷款业务,查明原因,除符合风险准备金补偿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外,本行应继续追偿剩余贷款本息,镇(街道)、行政村协助,直至年内到期贷款回收率达到或超过98%,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后,再在该镇(街道)、村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业务。
第二十条 借款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丧失还款能力的,在符合保险条件由保险公司赔付外,余额(包括本息)部分相关支行要督促借款人按照规定申请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准备金补偿。损失的贷款补偿后,放贷机构应继续追偿本息,扶贫部门予以协助,收回的贷款划入风险准备金账户。
借款贫困户恶意拖欠或不归还贷款的,由支行负责追偿,扶贫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两委”协助配合,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偿。
第二十一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门负责支行上报的评级授信审批监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经营机构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的监测和分析,建立发放与管理台账,每月向业务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按季报送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第九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业务办理过程中如经办人员调查不实、审核不严、违反操作程序或因员工道德风险等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直接责任,依照“违规行为处罚办法”问责处罚。
第二十四条 贷后检查中如发现借款人将信贷资金转借他人、改变用途等违规情况的,应采取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提前收回已有贷款等措施予以处置。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贵池区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安徽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皖农信联发〔2015〕84号)精神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是指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对我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小额贷款进行贴息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由区扶贫办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贴息方法
第四条 按期归还贷款的贫困户享受贴息。贴息标准原则为实际贷款额度的5%,且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贴息期限以贷款实际期限为准,但贴息资金累计每户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元。
第五条 贴息计算方式为:贴息额=贷款本金*贴息率*贷款期限(贴息额≤3000元,贴息率参见本章第四条)。
第六条 贫困户在贷款到期并结清贷款本息后,持农商行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据)原件、还款及结息证明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卡通存折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所属村民委员会申报贴息,所属村民委员会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并签署意见,汇总上报本地贷款贴息资料,区扶贫办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并将贴息对象和贴息资金额度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道)财政所(分局)打卡发放到贫困户。贴息每年办理一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贴息额以外的应付利息,借款人应按期支付。
第八条 加强对贷款贴息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实行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引导扶贫对象自我监督、自主管理。对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处罚、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扶贫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贵池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皖农信联发〔2015〕84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对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发展产业的小额贷款进行风险补偿所设立的专项准备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全额存入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由区财政局和区扶贫办共同管理,实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风险补偿资金存款利率为1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二章 补偿资金规模和来源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初始资金规模由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最低不得少于100万元。
第五条 当年存量风险补偿资金低于初始规模时,由区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末补足最低规模以上。对需进行风险补偿的资金超过年度存量风险补偿资金额度的,超过部分由区政府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扶贫工作副区长任主任,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区金融办、区审计局、农商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或经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审议、批准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督;
2.审议、批准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计划;
3.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4.审议、核销坏账;
5.审议、核准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第七条 区财政局是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机构,接受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主要职责为:
1.执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计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委员会决议;
2.对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台账;
4.提请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核销坏账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5.提请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6.办理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
第八条 贷款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丧失还款能力的,在符合保险条件由保险公司赔付和贴息外,余额(包括本息)由风险准备金进行补偿。
第九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风险补偿报告;
2.借款合同、借据及相关凭证;
3.已还款证明;
4.《贷款催收通知书》;
5.《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审批表》;
6.贷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1-5须提交原件,并加盖有关部门公章。
第十条 损失的贷款补偿后,农商行应继续追偿本息,收回的贷款划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事项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民委员会初审意见,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事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向区财政局、区扶贫办提出风险补偿报告;区财政局、区扶贫办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事项进行审核,提出风险补偿计划提请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根据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风险补偿计划,农商行在风险补偿资金中进行扣划处理。
第十二条 违规放贷或未按操作流程放贷造成的损失,不得进行风险补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实行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引导扶贫对象自我监督、自主管理。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风险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