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4723Q/201310-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成文日期: | 2013-10-20 | 发布日期: | 2013-10-20 17:00 |
发文字号: | 贵政办〔2013〕4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区财政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23055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政办〔2013〕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贵池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0日
贵池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合理地衡量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在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指标以及计分权重设计方面,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绩效评价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委、区林业局等部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对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管理。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区级财政及农口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区绩效评价工作;
(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批复和实施方案推进项目建设,及时拨付资金,并妥善保存资金拨付凭证备查;
(三)及时向省、市反馈评价经验总结等相关信息;
(四)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农口部门工作职责:
(一)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
(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机制创新和建成项目管护,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达到或超过行业标准;
(三)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和决算审计报告;
(四)及时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30日前完成对县(区)绩效评价工作。县(区)财政、农口部门应在5月31日前完成项目实施和绩效评价准备工作,并将自评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
第七条 区财政和农口部门对本区绩效自评材料和绩效核实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凭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以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的要求、各地制定的资金整合方案;
(四)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以及项目实施效益的有关文件数据;
(五)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财政监察机构和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评价方案编制科学性和完整性、支持重点环节、保障措施与机制创新以及方案报送情况);
(二)项目资金配套和支农资金整合(主要评价区级财政配套、整合相关资金的规模、渠道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三)项目及资金管理(主要考核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政策宣传、信息和各种材料报送及部门协作配合情况);
(四)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项目完成程度、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审计决算情况);
(五)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项目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其他效益情况);
(六)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被审计、财政监察机构等部门查出、经群众举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省及市、县财政安排或者配套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的区直农口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各项目单位或镇(街)及承担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任务的区直农口部门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评价指标,制定符合各自实际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