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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法所,区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发放工作,根据皖司通〔2018〕82号、池司通〔2018〕63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对《贵池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办法实施细则》作部分修改,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池区司法局
2019年5月5日
《贵池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办法》
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全区人民调解工作职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根据《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6〕4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人民调解案件卷宗的申报。各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已结案、制作完整规范的调解卷宗向辖区司法所申报,经司法所审核后,填写《贵池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审核登记表》并加盖印章,与人民调解卷宗一并向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申报;各区直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将调解卷宗及《贵池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审核登记表》,加盖调委会印章,向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申报。每年申报四次,即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的10日前,分别申报上季度结案案件,每件卷宗报送时间不得超过结案后的3个月,逾期不再受理。
二、人民调解卷宗制作等要求。字迹清楚,规范有序,合理合法。卷宗制作符合司法部下发的有关标准,做到有卷宗封面、目录、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证据材料、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卷宗情况说明、封底。申报前调解案件电子档必须在司法所综合平台录入完毕,调解案件数量在司法行政相关报表中及时上报。
三、人民调解案件卷宗的审核。一般民间纠纷案件卷宗、复杂民间纠纷案件卷宗、重大民间纠纷案件卷宗由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初审、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发放补贴。对重大民间纠纷案卷的补贴申报、核准,需司法所出具结案报告,并附相关证明。区司法局将定期不定期检查核对各调委会调解案件及补贴发放领取情况。
四、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以司法所为单位统一领取发放,各区直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在区司法局领取。各司法所要严格按照要求填写《贵池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登记表》并加盖司法所印章后上报区司法局,同时将上季度人民调解员调解补贴领取情况复印件加盖司法所印章一并上报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否则区司法局不予办理本季度案件补贴。
各司法所、各调委会要严格规范案件补贴发放范围,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专家咨询费参照专职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标准执行。
五、几项具体情况的规定
(一)重大民间纠纷的界定。补贴办法第二条“重大民间纠纷”的界定:对“事实需经有关部门反复调研论证后才能认定,调解极其困难,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申报时附镇街道或区直相关部门的证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矛盾纠纷”,申报时附镇街证明:“上级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申报时附上级督办单或批示。
(二)特殊矛盾纠纷案件补贴的审核。
1.对于同一事因引发、相关联的系列矛盾纠纷,属同一当事人(诉求对象)的,待该纠纷全部调结后,应作为一件案件处理,不得拆分。
2.对林权确认、征迁安置、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等领域,同一主体与众多个体发生的同类型矛盾纠纷,逐人制作调解卷宗,一般以每5件计算为一件复杂纠纷进行补贴。
3.其他特殊情况的案件补贴,须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附件 1.贵池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审核登记表
2.贵池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