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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池州高新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构建“全省一单”权责清单制度体系,按照省委编办《关于全面推开市级(含市辖区)权责清单中依职权类权责事项统一规范的通知》(皖编办〔2020〕189号)和市委编办《关于全面推开市级(含市辖区)权责清单中依职权类权责事项统一规范的通知》(池编办〔2020〕80号)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情况,我区组织开展了区级权责清单中依职权类权责事项统一规范工作。现将《池州市贵池区区级权责清单中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予以公布。
本目录公布后,《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贵池区区级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9年本)的通知》(贵政〔2019〕7号)中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即行废止。区级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规范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规范自由裁量权,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附件:池州市贵池区区级权责清单中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
2021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池州市贵池区区级权责清单中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
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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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对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对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采购粮食,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粮食作为口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使用相关规定,运输粮食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仓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对违反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对未经批准违规施工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对承储企业不能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质量等级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承储企业不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不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对价格鉴定机构在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活动中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二、区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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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非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和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民办学校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对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对不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条件仍经营该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对向公众开放的未达标体育设施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对民办学校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对违法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按规定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对未经批准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对体育经营者不将体育经营的有关情况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对违反体育竞赛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三、区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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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逾期不改正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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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对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对洗染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对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对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六种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种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对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对违法经营成品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对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五、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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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等二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22 |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六、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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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十一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二十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法律援助机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七、区财政局(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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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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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证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对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对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对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对继续教育机构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诊断证明或病历,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对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等五种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行政强制 |
54 |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
行政强制 |
九、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对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对未按规定提供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对未办理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泉水资源)勘查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对不按规定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对建设项目擅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对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
对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
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 |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及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7 |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8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9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0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1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2 |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3 |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4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5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6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7 |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8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9 |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0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1 |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2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3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4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5 |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6 |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7 |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8 |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9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1 |
对未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2 |
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3 |
对采矿权人未定期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4 |
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5 |
对违法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6 |
对未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或者擅自更改已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7 |
对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8 |
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9 |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0 |
对仿造、涂改、转借或转让《测绘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1 |
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2 |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3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4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行政强制 |
105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重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
行政强制 |
106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交出国家建设征收的土地 |
行政强制 |
107 |
加收未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十、区水利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未批先建,以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骗取、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且逾期不更换、不修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对拒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对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对在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工业生产用水拒绝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绿化以及施工、洗车等拒绝使用再生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对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对水利行业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破坏水源或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工程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对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擅自沉置船只、排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对在堤身、护堤地和水闸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对违规采砂、淘金,或者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填堵、占用或拆毁江河故道、旧堤等原有工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对擅自在河道滩地设置堆砂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或者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对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对未随采随运,未及时清除砂石和弃料堆体,或者采砂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对采砂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或者装运违法开采的砂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对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对从事影响水文监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行政强制 |
60 |
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
行政强制 |
61 |
拍卖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 |
行政强制 |
62 |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
行政强制 |
63 |
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行政强制 |
64 |
加处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65 |
暂扣施工工具、取水设备 |
行政强制 |
66 |
代为清理 |
行政强制 |
十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用人单位违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对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对违反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对医疗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对消毒产品不符合要求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对医疗机构违反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对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对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对医疗卫生机构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 |
对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规定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 |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 |
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 |
对生产经营者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7 |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8 |
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9 |
对非法采集血液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0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1 |
对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等十二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2 |
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3 |
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5 |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6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7 |
对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8 |
对违反《护士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9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0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1 |
对违规终止妊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2 |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3 |
对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4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5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6 |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7 |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8 |
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9 |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对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1 |
对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2 |
对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3 |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4 |
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5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6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7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8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9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0 |
对医疗机构违法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1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2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3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4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5 |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6 |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7 |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8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9 |
对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0 |
对从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1 |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2 |
对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3 |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4 |
对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5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7 |
对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8 |
对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9 |
对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1 |
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2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3 |
对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4 |
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5 |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6 |
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7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8 |
对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9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0 |
对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1 |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2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3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十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4 |
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5 |
对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6 |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7 |
对违反规定开具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8 |
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9 |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0 |
对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1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2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3 |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4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5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6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7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8 |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等三类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9 |
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0 |
对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1 |
对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2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3 |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4 |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5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6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7 |
对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8 |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9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0 |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1 |
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2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3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4 |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5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6 |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7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8 |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9 |
对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0 |
对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1 |
对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2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3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74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5 |
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6 |
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7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8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9 |
对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0 |
对不再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1 |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2 |
对医疗机构有关医务人员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3 |
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4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5 |
对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6 |
对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7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8 |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9 |
对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0 |
对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1 |
对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2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3 |
对医疗机构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4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5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6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7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8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9 |
对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等两类清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0 |
对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1 |
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2 |
对购置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拒不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3 |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4 |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5 |
对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6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7 |
对伦理委员会组成、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8 |
对研究项目或者研究方案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9 |
对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0 |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1 |
对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2 |
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等十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3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4 |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5 |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6 |
对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7 |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未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8 |
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9 |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0 |
对未依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1 |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2 |
对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3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4 |
对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5 |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6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7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等三类情形处罚 |
行政处罚 |
228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9 |
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 |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1 |
对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3 |
对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4 |
对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5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6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7 |
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8 |
对医疗机构不执行医院首诊负责制,推诿或拒收病人、延误诊治、利用诊疗技术给胎儿作性别鉴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9 |
对医疗机构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0 |
对在有钉螺地带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或者在施工过程中拒绝按血防专业机构依法提出的意见采取防止钉螺扩散和灭杀钉螺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1 |
对未采取防治病媒生物的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2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取贿赂、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奖励专项经费或社会抚养费,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3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绝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4 |
强制隔离治疗、医学观察 |
行政强制 |
245 |
强制检疫 |
行政强制 |
246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三类情形的临时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247 |
强制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临时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248 |
强制消毒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
行政强制 |
249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行政强制 |
250 |
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十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十三、区应急管理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对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培训工作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对未对重大危险源建立运行管理档案,未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未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未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安全评估,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对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活动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对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违反规定销售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未按照标准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对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对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违反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对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规定、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七项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 |
对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或者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 |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 |
对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7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8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9 |
对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0 |
对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1 |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2 |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3 |
对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4 |
对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5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6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7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8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1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2 |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3 |
对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4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5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6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7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8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9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对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相关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2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规定不主动闭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3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4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5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6 |
对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7 |
对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未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8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9 |
对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0 |
对化学品单位未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1 |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2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3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4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等十二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5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6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7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8 |
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9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0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1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2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3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4 |
对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不安全地点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5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7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8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9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书面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1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2 |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3 |
对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4 |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5 |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6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7 |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8 |
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9 |
对管道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0 |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1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2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法销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3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4 |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5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和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6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警示、未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7 |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8 |
对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9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0 |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1 |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2 |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3 |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4 |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5 |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6 |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7 |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9 |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
行政强制 |
150 |
责令立即排除隐患、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
行政强制 |
151 |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
行政强制 |
十四、区统计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十五、区林业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违反规定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未按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种子法》未规定的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森林资源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森林资源核查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对擅自进行影响风景名胜区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对开矿、修路、筑坝、建设之外的施工行为造成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破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对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对擅自开垦、围垦、填埋、采砂、取土等改变、占用湿地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对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对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对捡拾、收售动物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或不服从管理、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烧荒等活动,造成自然保护区破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对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在省际间调运应检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对入境的应检物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着货证不符运递应检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对拒不回收或销毁松木材料以及造成疫情扩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对疫木利用不符合安全定点利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对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且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对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
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
对擅自处理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以及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 |
对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 |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7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8 |
对擅自使用森林公园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9 |
对未按照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建设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0 |
对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和擅自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1 |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2 |
对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3 |
对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完成治理任务后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4 |
对拒绝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5 |
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尚不够刑事处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6 |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7 |
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8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9 |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0 |
对违规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1 |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2 |
对违反生产经营林木种子有关包装标签档案等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3 |
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4 |
对运输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5 |
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6 |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87 |
对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运输木材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88 |
对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89 |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对违反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1 |
对未取得狩猎证猎捕或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2 |
对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3 |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和允许进出口说明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4 |
对违反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5 |
对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6 |
对无证生产、经营种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7 |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8 |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9 |
对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0 |
对收购因松材线虫病而采伐的松树,未按规定的方式安全利用并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1 |
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2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3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4 |
对违反规定,未按照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5 |
对森林公园经营者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6 |
对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的,擅自采挖森林公园内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7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8 |
封存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 |
行政强制 |
109 |
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110 |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
行政强制 |
111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行政强制 |
112 |
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113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行政强制 |
114 |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115 |
查封与野生动物保护违法案件有关的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
行政强制 |
116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及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行政强制 |
117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从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行政强制 |
118 |
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十六、区医疗保障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 |
行政强制 |
十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对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携带犬、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或违法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对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对燃气经营户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对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或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对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对城镇供水工程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对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对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对产生或者使用与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对擅自采用未经核准新材料、变动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对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资质等级规定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对施工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对监理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对单位被罚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逾期未改正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 |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 |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7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8 |
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9 |
对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0 |
对设计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1 |
对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2 |
对监理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3 |
对房地产开发企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4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5 |
对能效测评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6 |
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7 |
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8 |
对违规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9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0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1 |
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2 |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3 |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4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5 |
对建筑起重出租、安装、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监理、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6 |
对建筑业企业不符合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7 |
对建筑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8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9 |
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1 |
对注册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2 |
对未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3 |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4 |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5 |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6 |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7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8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9 |
对工程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0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1 |
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2 |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3 |
对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4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5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6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7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8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9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0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1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2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3 |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4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5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 |
对建设、设计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7 |
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8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估价师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9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 |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1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2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3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4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5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者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6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7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8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9 |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0 |
对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1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2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3 |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4 |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5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6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7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建筑师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8 |
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9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0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1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2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3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4 |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5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6 |
对未经批准,改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7 |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8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9 |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0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1 |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2 |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3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4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5 |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6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经纪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7 |
对不具备设立白蚁防治机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8 |
对白蚁防治单位不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9 |
对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合格药物进行防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0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1 |
对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房屋管理单位不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或者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2 |
对违法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3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4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5 |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6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7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8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取得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9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分支机构不依法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0 |
对房地产估价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1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2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3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4 |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实行明码标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5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6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行为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7 |
对建设单位未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8 |
对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9 |
对违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擅自撤离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0 |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1 |
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2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3 |
对违反规定,不移交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4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5 |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6 |
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7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8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9 |
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或未按本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0 |
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及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1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2 |
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3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4 |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5 |
对装卸和运输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6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7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8 |
对城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从事妨碍河道行洪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9 |
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0 |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1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2 |
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贩未在经营场所、摊位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信息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3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4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5 |
对违反特殊车辆桥梁通行规定或危险桥梁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6 |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7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8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9 |
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0 |
对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且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1 |
对擅自处理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2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3 |
对燃气经营者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4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5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6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7 |
对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8 |
对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9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0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1 |
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2 |
对违反规定在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化用地停放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3 |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4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6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7 |
对在城市公园和风景区水域清洗车辆、衣服、拖把等物品,擅自放养家禽家畜,擅自种植、采挖水生植物,或者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8 |
对在城市公园和风景区水域猎捕鸟兽或者以毒杀、电杀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9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1 |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2 |
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3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4 |
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5 |
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不构成犯罪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6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7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8 |
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被降低或取消资质后仍按原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9 |
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使用无资格证件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0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不具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能力而自行发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1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招标而未采用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2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泄露标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3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4 |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5 |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6 |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7 |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8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9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0 |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1 |
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2 |
对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3 |
对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4 |
对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5 |
对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6 |
对违规取土和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7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8 |
对在城市河道范围内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9 |
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0 |
对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1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
行政强制 |
262 |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行政强制 |
263 |
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 |
行政强制 |
264 |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
行政强制 |
265 |
扣留人行道违法停放的非机动车 |
行政强制 |
266 |
查封、扣押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或物品 |
行政强制 |
267 |
强行拆除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建设 |
行政强制 |
268 |
查封、扣押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场所 |
行政强制 |
269 |
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270 |
代治理 |
行政强制 |
271 |
查封涉嫌在户外公共场所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和查封扣押涉嫌在户外公共场所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
行政强制 |
272 |
扣留(拖离)违反规定在人行道、公共绿化用地上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 |
行政强制 |
十八、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或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筹备成立宗教团体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宗教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宗教团体继续以宗教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处罚 |
行政处罚 |
十九、区档案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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