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体版
  • 注册
  • 网站无障碍
  • 关怀版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公报 > 2020年第3期 > 区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11341802003284723Q/202007-00070
  • 组配分类

    区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镇村工业项目规划管理的通知
  • 发布文号

    贵政办〔2020〕38号
  • 发布日期

    2020-07-18
  • 信息来源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镇村工业项目规划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8 14:40 来源: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4次
字号: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镇村工业项目规划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工作要求,推进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贵政办〔2020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涉农镇街道、村(社区)范围内(不含工业集中区)工业项目规划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前已批准实施法定规划的镇街道、村(社区),应严格按照之前批准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整体布局进行建设。

二、暂未编制城乡规划及村庄规划的镇街道、村(社区)确需进行项目建设的,除服装、鞋、帽等制造业类、农林副产品加工类、扶贫产业类、经批准的非金属矿深加工及金属矿采选类项目(以下简称四类项目)外,原则上不予规划审批;对已经批准实施的四类项目需要扩大用地面积或建筑规模的,需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及发改、环保、规划、应急、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可行性论证意见,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批准实施。

三、对新建及改扩建的有污染、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工类、有色金属类、建材类、机械类、纺织类或其它落后生产工艺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规划审批。          

 

 

 

                              2020718    

(此件公开发布)

您的浏览器不支持在线播放PDF文档... 你可以下载该文档到本地查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