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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池州高新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园区,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明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中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处置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60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对违法用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予以没收。
二、当事人应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时限内腾空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交付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没收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接收、管理工作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将没收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管理。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在接收依法没收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后建立日常巡查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2020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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